环境民事责任080618 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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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5讲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 案例分析l 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l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从事了违反环境法的行为或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者,依照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l 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都针对环境致害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 l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l1.无过错责任原则l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特殊性,主观上是否过错和行为是否违法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 更加强调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l 无过错责任

2、制的法律依据l 环境保护法第41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84条等都没有把是否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 l 法定免责条件之外的损害即需赔偿l 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 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l 在民法上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条件,在环境法中,不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 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l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l 法定免责条件包括:l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大气污染法第63

3、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种:l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l 在当时,当地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l避免和克服的情况,如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海啸、台 风等自然灾害,但环境法要求,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 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损害时,排污 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l 因受害人自身造成的损害l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人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l 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l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负责排除危害 ,

4、并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也作了同样 规定。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规定,由于战争原因,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务 时,因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船舶 的所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l2损害结果 l发生损害结果是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环境污染 造成损害结果,一般是人身损害致病、伤残、死亡和财产损失。 l3因果关系 l即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l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l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 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l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排

5、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承担民 事责任的形式,这两种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 l1排除危害 l主要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 的排除。包括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的排除。 l2赔偿损失 l(1)财产损失的赔偿 l作为体现财产内容的损害赔偿的目的,是用经济补偿的方 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应与损失等额,即赔偿全部损 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失 的计算中,除直接损失外,也应包括失去的可得利益和 l间接损失。例如工厂排污毒死了鱼塘的鱼苗,直接损失是 鱼塘的鱼苗,可得利益是鱼苗长成后可以得到的实际收入 ,间接损失是清理鱼塘被污染的费用。l(2)人身损害

6、引起的财产赔偿 l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主要三种情况:健康损害; 人身伤残;死亡。健康损害和人身伤亡引起财产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 工资收入或其他劳动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死亡者 引起的财产赔偿应包括死者死亡前医疗或抢救的医疗费用 、丧葬费和死者生前由他扶养人的生活费等。 l 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 l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 l1行政处理 l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对赔偿责任和 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这种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 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

7、 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它即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因此,他对双 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环境民事责任的 行政调处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受害人有权选择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2环境民事诉讼 l当事人因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认定以及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l环境法针对民事诉讼特点,虽然作一些规定,但极不充分 ,主要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但环境民事诉讼也有其特殊规定如:l(1)举证责任的转移。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要承担主要的繁重的举证责任。 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

8、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 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的原告(多为公众或居民)由于受 到文化、科学知识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 很难取得有关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环境l诉讼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为了补救环境诉讼中遇到 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74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 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l(2)诉讼时效 l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 求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这里的“法 定期间”就是指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权益的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l根据民法通则

9、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 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l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l 案例分析l1. A 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 600 亩水面养殖淡水鱼。 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 2000 米 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 10 万尾,投资 8 万元。 1989 年 10 月,甲养殖场工作人 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 1000 余条。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乙造纸厂认 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 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 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 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 法院起诉。 请问: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 l答:l造纸厂废水毒死鱼事件已构成环境民事责任。依照 水 污染防治法第55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 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之规定,并不涉及造纸厂排放废水违法与否,即环境民事责 任的构成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造纸厂主观上没有故 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纸 厂需对鱼塘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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