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 第1章 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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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税法概论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税收: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 入的一种分配关系。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法: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 面的权力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权力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 事人。国家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纳税义务人:法人、自然人。2、权力客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所共同指 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力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所应 承担的义

2、务。(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是否发生税收的法律事实来决定是否产生税收 法律关系。(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法中对于纳税期限、征收滞纳金和罚款有相关 的规定,我国刑法对于偷漏税、抗税给予刑 罚的规定。纳税人还享有税务复议、诉讼的权力。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一)纳税义务人: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 自然人及其它组织。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及个人。 扣缴义务人:也称作代扣代缴人,指有义务从纳 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个人或单 位。 (二)征税对象:征纳双方权力义务关系所指向 的对象。(三)税目:对征税对象进行划分的具体项目。 (四)税率:应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量的比例。 1、

3、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无论数额大小,都按照相同 比例征税的税率。2、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按数额或比例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 的税率,数额或比例越大,税率越高的税率。(1)全额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其所适用 的最高一级征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形式。(2)超额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各按其所属级次所适用的征 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3)超率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的比率划分纳税等级,将纳 税人征税对象适用不同级距部分的数额分别按与之相适用的各 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征税数额 的税率。(五)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和劳

4、务活动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六)纳税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 时间。要考虑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征税对象的特殊性。(七)纳税地点:纳税人发生了纳税义务后,应申报纳 税的地点。(八)减免税:税法规定的对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 少征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待。减免税形式包括:(1)减免税规定;(2)免征额;(3 )起征点。也可以按照减免税方法分为:(1)税基式减免;(2) 税率式减免;(3)税额式减免(九)违章处理 1、漏税:补缴税款,征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2、欠税: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追缴税款, 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有意转移财产 的,处罚与偷税相同。3、偷

5、税:情节轻微,处偷漏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偷漏税额占应纳税额 10以上不满30,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漏税额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偷税在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并处偷漏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骗税: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骗取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

6、,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 追缴税款,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威胁方 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拒 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6、避税: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减少税收。四、税法的分类(一)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 和税收程序法。(二) 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

7、分为:1、流转税法2、所得税法3、财产税法4、行为税法5、资源税法(三)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理权限的不同,可分 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五、税法的作用(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三)税法维护了经济秩序。(四)税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五)税法维护了国家权益,促进了国际经济交往。六、税收的原则(一)财政原则 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增强税收收入增长的弹性,应在 税制改革中加大直接税的比例。 开征一些新的直接税种,如: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 易税。 加强对税收的征收

8、管理,打击偷漏税。强化征收管理 力度,提高征管人员的水平,强化纳税光荣的宣传,实 施税收电子化。 加强配套政策的建设,如:个人财产申报制、银行存 款实名制、交易票据化。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 。 强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减少税外收费,进行税费改 革。 (二)法治原则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三)公平原则横向公平:同样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 额。纵向公平:不同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 额。有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机会均等: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改善不平等的竞争环 境。(四)效率原则征税成本和效率损失。 第二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和管理体制 一、 我国税收的立法权的划分。(一)全国

9、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 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 、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二)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 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经一段 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正式立法。(三)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 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四)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 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 则的权

10、力。(五)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 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 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 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务 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 ,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 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 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 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 权外,在行使后和

11、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 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 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一)中央税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主管税务部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掌握,由中央税务机 构负责征收。(二)地方税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 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三)中央地方共享税管理权由中央地方各自的 收入归属划分,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 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划入地方金库。 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 税,消费

12、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 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 收的部分,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 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 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 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 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 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缴

13、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 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其 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三)在大部分地区,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 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四)海关负责征收的税收:关税、行李和邮寄物品进 口税和、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四、中央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一)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消费税(含进口环 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 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三)中央

14、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 地方政府分享25。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 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 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 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 政府。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 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 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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