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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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XK06-002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 1月 19日公布 2011 年 3月 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企业生产内燃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内燃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95.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05.5 内燃机产品

2、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16 证书和标志 .196.1 证书 .196.2 标志 .2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28 监督检查 .229 收费 .23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311 附则 .23附件 1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4附件 2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9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1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2附件 5 检验报告 .43附件 6 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定型试验报告 .47附件 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II改办产业2008398 号).5

3、5附件 8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57 1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产业2008398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更多办理内容请咨询先策企业咨询 吴先策 热线:400-618-7058

4、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划分为 6个产品单元(见表 1) 。表 1 内燃机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起动方式 用途划分功率13.24kW 1 第二代单缸柴油机 功率13.24kW 功率13.24kW 2 单缸柴油机功率13.24kW 手柄起动、回弹式绳索起动、自动起动 低速货车(含三轮汽车)用、移动用、固定用3 多缸柴油机 功率58.82kW4 多缸柴油机 58.82 kW功率132.60kW5 多缸柴油机 132.60 kW功率560kW汽车用、低速货车(含三轮汽车)用、非车用功率9.0kW 6 汽油机9.0kW功率30kW 绳索起动(回弹式或简易式) 、自动起动

5、通用助力车用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

6、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组织起草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内燃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内燃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西

7、城区三里河路 46号邮政编码:100823电 话:010-68594897、68594718、68594860、68594988传 真:010-68527524电子信箱: cmif-联 系 人: 李建林 李燕霞 张京京 杨洁华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

8、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

9、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005第 40号令)的要求,限制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 ;淘汰落后产品 4146柴油机、E135 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 2、4、6 缸三种机型) 、TY1100 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165 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 , “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是指比油

10、耗、比质量、排放、噪声方面符合条件(在规定限值以内)的单缸柴油机(详见附件 6)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内燃机,“产品名称”栏填写内燃机,“产品单元”栏按表 1“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的“产品规格、起动方式及用途划分”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全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涉及单缸柴油机产品的,应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出具的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到期换证除外);4.1.1.5申请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定型试验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文件,申请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交符合“发改办产业2008398 号”文件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合格的第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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