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在线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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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民法总论王利明 著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第一章 民法概述n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n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n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n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 n第五节 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n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n第七节 民法典的体系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n一、民法的语源 n二、民法的两种含义n三、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一、民法的语源n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 人身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 据着重要地位。n据许多学者考证,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 出

2、现于明治时代的日本,中文“民法”一词是 由日文转译而来,而日文中“民法”一词究竟 是译自法语还是荷兰语,目前仍有争议。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一、民法的语源n近代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词(在 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中为civil law,德语中为 Brgerliches Recht,在荷兰语中则为Burgerlyk Regt) 皆由市民法(ius civile)转译而来。 n自中世纪以来,“市民法(ius civile)”一词成为罗 马法的总称,西方学者称之为私法。中世纪的时 候,市民法又与教会法相对应。法国大革命之后 ,市民被理解为公民,因而民法

3、被认为是适用于 全体人民的法律。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二、民法的两种含义n本书认为,对于民法的概念应从形式意义 与实质意义两方面加以理解。n(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而民法典 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 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 性文件。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当前制定民法典,其重要目的在于实现民事立法 的体系化。体系化的主要意义在于: n第一,体系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n第二,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 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同时有助于消除 整个法典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n第三,体

4、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 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 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n第四,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 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n第五,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 定性,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性及人们在 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二、民法的两种含义(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n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 法规。 n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特点在于:一方面,注重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 质和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

5、式。 另一方面,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仅仅限于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了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 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在法源上意义更为 宽泛。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三、我国民法的概念n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n民法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 重的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具有 仅次于宪法的地位,有“小宪法”之称。大陆 法系也被称为民法法系。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n一、民法是私法 n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n三、民

6、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n四、民法是权利法n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一、民法是私法n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 比安提出 。n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极不统一,学界主 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利益说, 二是隶属说,也称为“意思说”,三是主体说 。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一、民法是私法区分公法私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第一,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民事主体 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通过 法律行为构建其法律关系。n第二,在公法领域中,公共权力法定。而在私法领域,奉 行私法自治的理念,法不明文

7、禁止则为允许,其赋予了当 事人广泛的自由。n第三,区分公、私法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n第四,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 ,区分公法和私法也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n从历史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 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n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 关系。 n在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 下,形成了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 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 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体系。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

8、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n由于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民法作为市民 社会的基本法也相应地产生、发展。n现代社会中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成 员,也是国家的公民,其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 与他人达成各种民事关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必 然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n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 章,是市民社会中民事权利的保护神参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四、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这就使得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n第一,从历史上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 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 n第二,民法体系的构建

9、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 n第三,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n第四,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无救济则无权利 ,通过民法的方法提供司法救济,是确认权利的 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n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分为 实体法与程序法。n实体法一般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 职权和职责)的法律,n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 的程序的法律。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n一般认为,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 程序法。n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 判规则。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

10、列精品教材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n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 关系 n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n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 和财产关系n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 种社会关系 。n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 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 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 和财产关系平等性主要表现在:n第一,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

11、其地位是 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 另一方的法律地位。n第二,适用规则的平等。n第三,权利保护的平等。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 和财产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 。n一方面,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 的。n另一方面,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的平 等之外,民法已开始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 保护,以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之间的协调。n还应当看到,尽管在征收关系中,国家行使征收权本身不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基于征收所产生的补偿关系可 以理解为平

12、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物权法第 42条也规定了征收制度。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 关系(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n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 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n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 ,因此人身关系包括两类:1.基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 2.基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 身关系。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 关系n(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第一,非财产性。第二,专属性。第三,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n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在价值上具有优先性, 贯彻的是人本主义,其基本理念就是对人的尊重 。因此,在有关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法律中将人格 权的保护置于更为优越的地位,并确认了个人享 有的各种人格权与身份权。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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