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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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六 执行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认识民事执行的意义,理解执行 的原则,明确对不同标的执行应 适用不同的程序和措施。 Date1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执行制度的改革(一) 强化执行措施: 1、建立“立即执行”制度(216条第2款) 2、建立财产报告制度(217条,当前及前1年财产 情况) 3、建立执行威慑机制(231条,限制出境,在征 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其他措施) 进一步规范法院执行行为: 4、增加执行异议制度(202条,书面异议,裁定 驳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204条,裁定,审判监 督,另行起诉)6、增加变更执行法院制度(203条,6个月以上 ,上级

2、法院责令限期执行、自己执行、指令其 他法院执行)Date2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执行制度的改革(二) 增加执行法院的范围(201条): 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 在地法院 延长申请执行的期限(215条): 申请执行时效统一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 定 规定履行期间或分期履行期间,未规定履行期间 强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03条): 可以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将罚款数额提高到10倍:个人1万元以下,单位 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Date3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1、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

3、按照执行根 据,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依据执行程 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 容的行为。 民事执行就其实质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 强制力保证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 书付诸实现的活动,借以实现国家意志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Date4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二、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是指调整人民法院的执 行活动,确定人民法院与当事人,有 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执行关系的 行为规范。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 别。两者的联系是:首先,执行程序 和审判程序都是完成民事诉讼法任务 的法定程序,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同 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次,审判 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根据,执行 程

4、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Date5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两者的区别是:首先,执行程序是以司法执 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而审判程序则是以 审判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其次,执行程序 是由多种执行方式和强制措施构成的单一程 序,而审判程序是多种程序审理不同案件的 程序,其中既有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各种程 序,又有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特别程序。最 后,执行程序的主要任务在于实现法律文书 确定的内容,而审判程序的主要任务是依法 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事实状态并作出 裁判。Date6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三、执行程序具有下列特点: 1执行程序的法定性 执行是直接运用 国家司法执行权力的行为,因此,无论对

5、 何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都必需严格按 照民事诉讼法、意见及执行规 定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程序。 2执行机关的特定性 人民法院是唯 一有权按照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生效法律文 书的机关。任何依法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 加以实现的法律文书,只能由人民法院执 行组织执行Date7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3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由于义务人拒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享有执行权的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 力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障权利 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4执行根据的有效性 执行必须 有执行根据,该根据就是各种发生法 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未生效法律文书 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Date8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6、四、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 律文书为根据;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 给付内容; 3、义务人故意推拖或拒绝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五、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执行 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组织据以执行的 法律文书。 Date9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1、发生法律效力的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民 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 2、发生法律效力的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 判决书和裁定书 3、发生法律效力的并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 判决书和裁定书 4、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 定、行政处理决定 5、国内仲裁机构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 裁裁决书和调解书D

7、ate10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6、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 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调解协议)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调解协议) 8、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债权文书 9、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 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 10、特别行政区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书、 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 Date11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六、执行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与财产 有关的行为,人身不能作为执行对象。 执行程序的一个原则就是执行对象有限原 则,即执行对象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人的 财产和行

8、为,而不能以义务人的人身作 为执行对象。 理论上讲,执行人身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 自由,违反宪法的规定,应坚决反对; 把人身排斥在执行对象之外,是由民事 案件性质决定的,只需执行特定的财产 或行为。 离婚案件中子女能否强制执行。Date12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在离婚案件或子女抚养案件中,往往涉 及到一方当事人抚养小孩问题。实践中 ,有些当事人采取种种手段转移、隐匿 ,甚至抢夺小孩。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 了两种做法:一是有的法院认为双方当 事人争执的子女,把子女的人身作为执 行的标的物,一旦当事人拒不交付子女 时,执行人员采取种种办法,将孩子找 到后强行抱走,送给申请人。二是有的 法院认为子女不能

9、作为执行标的,如当 事人拒不交付子女,执行人员对其进行 说服教育,如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 听之任之,不能采取强制措施。Date13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理论界就此问题展开了讨论,形成了 两种对立的主张。总之,离婚案件中 子女能否作为执行对象问题,是一个 很实在的问题。尽管理论上倾向于否 定,但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还 未找到。理论上有必要就此再作深入 探讨。Date14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七、执行程序的原则是指执行立法、执行活动的 指导思想和准则,是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协 助执行的单位和公民在整个执行程序中起着指导 作用的行为准则。 八、执行的原则 1、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0、 2、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相结合 的原则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a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b、保证被执行人能够维持正常 的生活和生产 4、执行标的有限原则:a、强制执行的标的应 当是财物或者行为,而不是被执行人的人身。b、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或者查封、冻结、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 必需费用。 Date15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第二节 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执行管辖和审判管辖有一定的共 性,即都以方便、有利为立法原则,以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两者有密切联系,即案件

11、 的执行法院通常是审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意见第255条、 256条的规定,依执行根据的不同性质,执行案 件的管辖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 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 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执行。 该规定也适用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 Date16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执行。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 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 的人民法院

12、负责执行。为了便于确定执行的管辖 法院,执行规定对以下案件的执行管辖作了 具体的规定: 1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 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 述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 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Date17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2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 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 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3.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 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

13、住所地或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 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Date18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5.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 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6. 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的, 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 受申请的法院管辖。 7.

14、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8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 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Date19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第三节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启动 1、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实 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 ,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 a必须由权利人提申请。(1)申请执 行书。(2)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4)继承人 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 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 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D

15、ate20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b、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必须在 法定申请执行时限内申请。民事诉 讼法第215条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间 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 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 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Date21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第216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 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 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 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 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第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 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 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 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 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 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Date22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2、移交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员根据案件性 质,依法主动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 交付执行机构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 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移送 执行的案件范围应包括以下几类: 1.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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