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选课(合同法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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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经济 法谢芝玲 Email:第一章 合同法n一、合同的一般规定n(一)调整范围,是通过给合同下一个定 义这样办法来规定调整范围。n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n注意点:n1、在平等主体当中,使用“自然人”概念。n2、关于其他组织。n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的区别 n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n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中的婚姻、收养、监护, 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等等这些身份关系上的协议 ,排除本法的适用范围外,应该适用别的法律。 n(二)合同法的原则n1、平等原则n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 方。n掌握两

2、个要点。n(1)平等原则的范围。 n(2)平等原则所说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 等 。n2、合同自由原则n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n3、公平原则n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n(1)公平原则适用范围。 n(2)什么是公平原则呢?公平原则的作用 是什么呢? n4、诚实信用原则n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n二、合同的订立n(一)过程n1、要约n(1)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n(2)有效要件n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n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nC.要约由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订

3、立合同的受要约 人做出,以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nD.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n(3)要约的生效时间n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到达主义nA.口头形式了解nB.书面形式到达nC.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时n 未指定特定系统时n(4)要约的存续期间nA.口头:规定承诺期限时n 无规定时nB.书面:有规定承诺期限时n 无规定时n(5)要约的拘束力nA.在有效期内,要约人受自己发出要约的拘束;nB.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 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nC.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标的物向 第三人发出要约。n(6)要约的撤回n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使 其失去法律效力的

4、意思表示。n要求: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n(7)要约的撤销nA.时间限制:承诺发出前作出nB.要求: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nC.不可撤销要约n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n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nc后果:n 要约人可以承诺。n 如果撤销,受要约人可以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n比较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n(8)要约的失效n情形:nA.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nB.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nC.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nD. 受要约人

5、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n2.要约邀请n(1)定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n(2)性质: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效力。n(3)特征:nA.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nB.从法律性质看,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 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 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 备阶段 ;n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 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因自己作出某种 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n(4)如何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nA.法律规定标准。 nB.当事人意愿标准,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 的意愿来确定当事人对其之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 约

6、还是要约邀请。 nC.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 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nD.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长期以来的交易做法来 区分。nE.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发出的来区分。 nF.其他因素,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信用、资格、 能力、品行等。n3.承诺n(1)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 思表示,即接受提议。n n(2)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nA.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nB.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合法 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nC.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 则认为不接受。 n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

7、依照下列规 定到达:n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 限内到达,否则认为不接受。 nD.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n(3)承诺的方式 nA.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nB.迟到承诺。 nC.推定承诺。 nD.默示承诺。 nE.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 n在国际贸易中,隔地成立合同(即通过电子邮件或 信函达成交易)的时间、地点问题,在各个国家的 立法中有两种基本不同的规定: n第一,英美法认为承诺人发出承诺的时间和地点 ,为隔地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n第二,德国等大陆法国家认为要约人实际收到承 诺的时间(在

8、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与地点,为隔地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n(4)承诺的撤回 n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 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 时到达要约人。 n承诺只可能撤回,而不可能撤销,因为承 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n(二)形式:n1、合同的订立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 例外。n2、形式欠缺的补救n(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 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的; n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 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n(三)合同的内容n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9、;标的 ;数 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 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n(四)格式合同 n1、定义: n格式合同,是指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 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n2、管制格式合同的制度。 n(1)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 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n(2)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 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n(3)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n 3、41条规定的是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 争议,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应该采纳哪

10、一 种?应该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 这个解释意见。 n(五)缔约过失责任 n1、定义n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 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n2、特征(构成要件)n(1)发生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n(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 义务;n(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信赖利 益损害)n(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n3、情形n(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能。n(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n(3)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n保密问题n4、

11、赔偿范围:只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偿预期利益 。 n三、合同的效力n(一)生效n1、一般原则: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就生效,这是一般的规 则。n2、例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n(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定的合同 。n(三)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订立的合同。n(四)表见代理。n(五)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n n(六)无权处分 。n(七)无效合同。 n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n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n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n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2、。 n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n(八)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n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 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 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n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相对人利益的n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n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n4、因显示公平订立的合同n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n(1)行使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满 一年”n(2)消灭:没有行使/放弃n四、合同的履行n(一)合同履行的原则n1、全面履行。n2、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 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n(二) 当

13、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n(三)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 的情形。 n(四)涉及第三人的问题。n n(五)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发生债务不履 行的情形。n(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n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 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n n1、同时履行抗辩权n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 同中,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 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 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n特点:n n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必须是基于同一 双务合同而发生;n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顺

14、序上必 须是没有先后之分;n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 债务不完全;n对方履行债务必须是可能的。 n2、后履行抗辩权 n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 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n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 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当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 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 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 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n3、不安抗辩权n n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 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

15、切证据证明 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 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n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形。n注意:n在行使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负有两种义 务:一是举证义务;第二种义务是通知义务。n合同法赋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可以在 对方未提供担保或未恢复履行能力且经过了一段 合理期间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n(七)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 通知债务人,致使

16、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n(八)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n(九)合同的保全n1、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以保护其债权。n2、债权人的代位权:n(1)概念:是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 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 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n(2)成立条件: n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nB.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 nC.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nD.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nE.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 n注意: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n3、撤销权:n(1)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 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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