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债法(2011)-1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45331005 上传时间:2018-06-15 格式:PPT 页数:64 大小:1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中政治-债法(2011)-1_第1页
第1页 / 共64页
高中政治-债法(2011)-1_第2页
第2页 / 共64页
高中政治-债法(2011)-1_第3页
第3页 / 共64页
高中政治-债法(2011)-1_第4页
第4页 / 共64页
高中政治-债法(2011)-1_第5页
第5页 / 共6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高中政治-债法(2011)-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中政治-债法(2011)-1(6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法二:债 法2011-2012第一学期刘家安公邮n用户名:n密码: zgzfdx课程基本结构n债法总论n债的概念、发生、类型n债的效力n债的担保与保全n债的移转n债的消灭n债法分论之一:合同之债n合同总论n合同分论(各种合同)n债法分论之二:侵权行为之债n一般原理(一般侵权)n特殊侵权n债法分论之三: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第一编 债法总论参考书目n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n张广兴主编: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n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n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n迪特尔梅迪

2、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 版 第一章 导论【本章要点】n“债”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指的是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 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对整个债法的学习,需要建立在对 “债”之概念和特性准确理解的基础之上。本章旨在介绍债 的基本法律意义,突出强调“债”之概念是一种抽象思维的 产物。在阐释债的概念时,本章还将探讨债权、债务的基 本属性,主要围绕着债权的相对性等特性,比较其与物权 这种绝对权的差异。n本章还将从债的发生角度讲解债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并 进而论证在法律技术上建构“债”这个抽象概念的必要性。 此外,本章还将对债法的法律渊源以及债法的特点做出简 介。第一节 债的意义一、债的概念

3、与特征 (一)债的概念n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 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n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概念分析n“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具有特 定内涵n在汉语中,“债”通常指所欠的钱财(“ 欠债还钱”、“债台高筑”)n源自罗马法 Obligatio,并为近现代大陆法 系国家所继受n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特有的法律范畴,英美 法无对应概念罗马法文献关于“债”的几段记载n债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 行

4、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n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 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 行某事(D.44,7,3,pr,保罗)n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准契约,或者产 生于私犯,或者产生于准私犯(法学阶梯 3,13,2) (二)债的特征n债为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关系)n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n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 n客体: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n内容:债权与债务 二、债权(一)债权是财产权n给付具有财产价值或可给予经济评价n债权在财产法上的优越地位(从归属到利用)(二)债权是请求权n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

5、债务的行为 n债权的效力主要就表现在可以请求债务人实施特 定行为以满足债权 n债权的非支配性n债权非为对债务人的支配 n债权非为对债务人行为的支配 n债权非为对债的关系所涉及之标的物的支配 n“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n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请求权n请求权不限于债权:物权请求权等n债权的效力也不限于请求,还包括抗辩、形成 、处分等(三)债权是对人权,具有相对性 n原则上,债权人仅能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 付,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或以其 债权对抗第三人 n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n债权相对性的突破(例外)n如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n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四)债权具有非排

6、他性 n多个债权即便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它们之间也不 会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n以“一物多卖”为例n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 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 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n与物权的排他性相比较 (五)债权的平等性n多个债权,无论其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 同等的效力 n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责任财产)作为承担 一切债务清偿责任的基础,在债务清偿方面, 并不存在“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规则 n如果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指向债务人的同一个给 付,则多个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成

7、立在先 的债权并不享有优先得到给付的效力 (六)债权类型的任意性n发生原因的多样性n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只是“典型 ”之债的发生原因n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合同类型与物权法 规定的具体物权类型三、债务(一)债务的意义n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他特定人(债 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n是法律所课以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 n债务的内容包括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 为 n债务以不作为义务表现时,原则上n此种债务仅因当事人间的约定而发生 (二)债务与责任n“责任”一词在我国民法上的多重含义n民通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8、 承受法律效果n由于合同债务不履行或一般保护义务的违反所 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n法律上强制实现义务的手段:不履行债务的后 果n古代法上的“对人执行”(责任)n债务人一旦承担债务,即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总 担保(对物执行)n责任是实现债务的担保,常与债务相伴随 n有债务而无责任 (自然之债)n有责任而无债务 (物上保证人之责任)n有限责任、无限责任n无限责任:债务人对于其所负的债务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 其可获得清偿 n无限责任是原则n有限责任,则指仅以一定的财产或最高至一定数额为限,对于特 定债务的履行负责 n有限责任是例外(股东、有限合伙人之责任;继承人清偿债务之

9、责任 ;物上保证人之责任)第二节 债的发生一、从债的发生角度看债的概念(归纳法)1. 甲将笔记本电脑出卖给乙,乙应支付价款1万元 买卖合同 2. 乙患病昏迷,甲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 1万元,乙应偿付无因管理 3. 甲误认为欠乙1万元,并因此向后者“清偿”, 乙应返还 不当得利 4. 乙驾车伤人,致甲受伤,花费医疗费1万元 侵权行为分析n上述各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n合同: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n无因管理:缺乏合意,平衡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务两项原 则n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n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

10、 害人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问题:以上四种债的发生原因相互间差异非常大,为什么要 将它们归结在一个“债”的概念之下?债法体系化的基础n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在统一性的基础:其法 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n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 。n债为特定当事人间具有相对性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我们需不需要一个抽 象的“债”的概念?民法典的基本结构问题(债法“总 则”的取舍)二、合同(契约)n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法 律行为。n合同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而且此两个意思表示必须 形成合致(意思表示一致)n合同有广狭两义n广义的合同:除指产生债权效果的合同外,还包括产 生物权、身份等方面

11、法律效果的合同 n狭义合同:仅指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n合同之债属于典型的意定之债n契约自由 单方允诺是否为我国法律上债的发 生原因?n因债务人单方允诺对他人负担债务而导致债的发 生,属于意定之债n意思自治的精神尤其体现在以下方面:未经其同 意,不得将法定义务以外的义务强加于他人n对因他人的单方允诺而取得债权的当事人而言, 在特定情形下,其意志是否介入并不重要,毕竟 他不因此而负担任何义务n 我国现行法未予确认n悬赏广告被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对待三、无因管理n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从而依法律规定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 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n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或

12、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n制度价值n在奖励互助与保障私生活的自主性之间寻求平 衡 四、不当得利n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一方得利,而导致另一方受损,从而 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 务关系 n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 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n制度价值n在私法主体之间发生利益的变动,必须基于正当的原因(如买受 人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以支付价金为对价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n如果实际发生的财产变动缺乏正当原因的支持,那么,面对受损 人的损失,得利人的所得就失

13、去了正当的基础 n不当得利之债的制度功能在于矫正缺乏合理基础的财产变动 五、侵权行为 n因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导致他人权利 或法益受损的,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损害 赔偿之责,此种损害赔偿之债即为侵权行 为之债 n侵权行为之债不仅注重对受害人损害的填 补,而且还要兼顾行为人行为的自由 n对“过错”的要求n“侵权行为之债”抑或是“侵权责任”?六、缔约过失 n因缔约接触,在缔约当事人间即应产生基于诚信 原则的注意与保护义务n如,应及时将与缔约有关情形通知对方,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对方的人身安全等 n这种义务在学理上被称为“前合同义务” n缔约过失责任以违反前合同义务为其法定构成要 件n缔约过失责任首先

14、是在判例和学说的基础上发展 起来n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 七、其他法定原因n试图在法律上穷尽列举债的发生原因是困难的n除上述各种典型而且往往是要件化了的债的类型 外,还存在大量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债之 关系的情形 n这些规定产生债之效果的法律规范并不限于债法 ,民法总则、物权、亲属等部分都可能有此类法 律规范存在n规定产生债之效果的规范甚至可以是公法性规范 ,例如,基于税法,税收征管部门对纳税人产生 税收债权n“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第三节 债法 一、债法的意义n债法,有形式上债法与形式意义上债法的区分n形式意义:指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专门立法或民法典中的“债编” n我国目前不存在形式意义上

15、的债法 n实质意义:指以债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所有法律规范 的总称 n民法通则,尤其是其中的“债权”与“民事责任”章节;n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保险法、 票据法等单行立法n行政法规中包含的债法规范n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关于民法通 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的司法解释n习惯法 二、债法的特点(一)债法是财产法n债之关系,无论其发生原因为何,均在当 事人间制造了一种指向将来之财产变动的 紧张关系n这一紧张关系的消除正需借助债务的履行 :随着债务的履行,债之关系归于消灭, 同时其所负担的财产变动功能也随之实现n债法所规范调整的正是这一动态的财产关 系 (二)债法是任意法n债的效

16、力仅局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其对 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影响相当有限 n债法对于债的发生及其内容采自由主义, 承认契约自由的原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契 约任意设置债的类型与内容n债法,尤其是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规范, 是典型的任意性规范,其意义在于对当事 人的意思加以解释与补充 (三)债法具有一定的国际化趋向n债法调整动态的交易关系,而自古以来交 易关系就不限于在一国之内进行n随着现代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强,人 们对债法(尤其是其中的合同法)的国际 化、一体化的要求也与日俱增n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n欧洲合同法通则三、债法的体系构成n应坚持总、分结构,设置债法总则n无论是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还是无因管理 之债等典型或非典型的债之关系,它们在债务的 履行规则、债的担保与保全、债的移转、债的消 灭等许多方面都适用相同的规则n如果舍弃“提取公因式”的总则技术不用,那么只 能有两种解决方案n就所有债的类型分别就上述问题做出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