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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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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45320743
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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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拦河、跨(河、跨(过过)河、)河、临临河建筑物河建筑物审审批批一、审批内容: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 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 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 建手续: (1)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 (2)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 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 (3)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 (4)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 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 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二、审批权限: (一)在Ⅶ级以下(含Ⅶ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 物及Ⅷ级以下(含Ⅷ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由各区域航 道局审批并报省航道局备案; (二)在Ⅵ级以上(含Ⅵ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 物及Ⅶ级以上(含Ⅶ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由各区域航 道局报送省航道局并由省航道局审批 三、报批条件: 各单位(个人)在通航河流上申请修建临、拦、跨(过)河建筑 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三)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四)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五)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六)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七)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八)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九)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 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需提供材料: 报批时,除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外,还应根据具体报批项目提 供以下材料: (一)、跨(过)河建筑物: 1、建筑物总体布置图、墩位平面布置图各一式三份; 2、建筑物所处河段图比 1:1000-1:5000 的航道水下地形测 图一式三份 (二)拦河建筑物: 1、建筑物的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一式两份; 2、过船建筑物的型式、规模、布置、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 计资料一式两份; 3、航运基流、过渡段通航条件、施工期施工方案、电站调峰 时坝下水位及流速变化、坝下河床下切、坝上游河床淤积等 计算成果一式两份 (三)过河建筑物: 1、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各延伸 400-1000 米、图比 1:1000- 1:5000 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2、拟建轴线位置的河床横断面图一式三份 (四)临河建筑物: 1、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2、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及前沿各延伸 300-1500 米、图比 1:1000-1:5000 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注:上述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航道水下地形图必须是由持 有《测绘许可证》的水运工程专业测量队按《水运工程测量规 范》施测其它图纸、设计资料亦须由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 计。

(五)对不能完全满足审批条件 3-8 条所列标准、规范各项要 求的,需提供由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建筑物对 航道影响的分析论证报告 五、 办理流程:各区域航道局对外服务窗口接受修建临、拦、跨(过)河建筑 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批科室办理,经 审核后提出审批意见,属区域航道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 服务窗口将审批意见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抄送 1 份 给省航道局;属省航道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区域航道局提 出初审意见后送省航道局审批,省航道局提出审批意见后发 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抄送 1 份给初审区域航道局如 下图): 六、办理期限 地区航道局自收到申请审批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答 复 省航道局自收到申请审批资料及地区航道局初步审核意见 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答复联系: 航管科:(020)82618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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