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劳保字[200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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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市劳保字200654 号关于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力资源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认定相关工作,确保工伤认定程序和主体合法到位,不断提高工伤认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各县(市、区)在工伤认定相关工作中的具体职能。由市局以书面形式对各县、市、区(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授权委托工伤认定具体工作内容,并按编号(1)、编号(2)、编号(19)顺序分别对章贡区、赣县、南康市、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 龙南县、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19

2、 个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以便各县(市、区)更好地协助市局开展工伤认定申请的接收、工伤事实调查、有关材料上报、相关文书的送达等工作。二、认真做好申请工伤认定材料的接收登记和审核工作。为切实维护工伤认定申请人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申报、接收、审核工作无登记记录而口说无凭,产生受理时效过期等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 当提交工伤(亡)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正式接收;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

3、在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下发工伤(亡)认定申请审核意见表(B)(见附件 2)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同时,因工伤认定权限职能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县(市、区)除了应在收到申请人材料 20 天前将申请材料报我局外,还必须在审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的工伤申请材料时,告知或纠正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或送达的部门,应为:“赣州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三、切实规范工伤调查取证和程序工作。1、调查取证是进行工伤认定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做好调查的问话笔录工作对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起着决定性作用,各县(市、区)在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或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审核需要及时展开调查,准确

4、掌握第一手资料。2、调查人员要准备好具有针对性的调查问话提纲,如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作为调查取证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在进行调查询问时,可结合实际案例和市局拟制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问话提纲(见附件 3)中筛选必要的问答题展开调查,并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履行签字按手印手续后予以认可。3、在开展调查问话笔录时,至少要有 2 名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参与,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调查人员要将有关的权利和应知的事项事先告知被调查人,确保调查内容的真实、准确。4、调查取证后,调查人员须制作工伤调查意见书并签字,同时加盖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5、今后,凡由工伤职工或其直系

5、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又不认为是工伤或不同意盖章申报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 亲属认为是工 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县、市、区(含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的同时必须下达工伤(亡)认定举证通知(见附件 4),把工伤认定举证作为工伤认定的工作前置和必经程序,在举证通知中根据路途的远近和送达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将举证材料在 10 日之内(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交。同时,在上报工伤认定材料时,应将下达的工伤(亡)认定举证通知和举证情况、举证材料随案卷一并上报市局。四、高度重视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工伤认定法

6、律文书的送达签收工作是否到位,是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和维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也是工伤认定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各县(市、区)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填写工伤(亡)认定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 5),将工伤(亡)认定决定书、工伤(亡)认定举证通知等工伤认定法律文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送达一般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而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接收的,如采取留置送达,送达工作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委会、工会、公安等)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地点、拒签原因等,把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同时,各 县(市、区)下达工伤(亡)认定举证通知后,应将送达取得的送达签字回执或邮寄回执随工伤认定案卷一并上报市局。附件:1、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书;2、工伤(亡)认定申请审核意见表(B);3、工伤(亡)认定调查笔录问话提纲;4、工伤(亡)认定举证通知;5、工伤(亡)认定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二 00 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有关事项 通知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 年 3 月 24 日印发共印 3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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