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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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目 录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五、基金财产的保管.9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2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7九、基金收益分配.21十、基金信息披露.22十一、基金费用.2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6十三、基金

2、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7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8十五、禁止行为.30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1十七、违约责任.33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5二十、其他事项.36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7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41鉴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华

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42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邮政编码:100738法定代表人:彭越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2法定代表人:郭树清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5、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4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4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7、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

8、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上述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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