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污染企业动嘴不动手环保局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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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WWW.RMFYB.COM7 7版现 场周刊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责任编辑: 辛九慧联系电话: (010)67550730 电子信箱: 安徽龙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 名砀山县神湖荧光材料有限公司)与 安徽长城生化有限公司位于砀山县薛 楼工业园内,均属化工企业。两家企 业均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即投产,在 生产过程中产生刺激性气味,废水直 接排入河沟,废渣随意露天堆放,对 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016年7月6日,砀山县人民检 察院向被告砀山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 察建

4、议,要求其依法履行对薛楼工业 园区相关企业的环境污染监管职责, 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复函称:龙 轩环保公司无环评审批手续。2014 年4月20日,砀山县政府决定实施 关闭;8月22日,砀山县政府再次下 发通知要求做好两企业关闭工作。 2015年至今,被告对其不间断的巡 查、监察。2016年5月22日,该企 业擅自违法生产,被告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并将 该违法行为向县政府报告。 化工企业长城生化公司无环评审 批手续。2015年至今,被告对其不间 断的巡查、监管,并于2015年9月4 日向砀山县政府递交关于薛楼园区企 业环境问题情况报告,提出园区各企 业没有彻底拆除设备

5、,存在环境隐 患。2015年9月14日,砀山县人民 政府依法对其下达了关闭通知。 2016年12月19日,砀山县检察 院经调查发现龙轩环保公司与长城生 化公司仍在生产。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 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 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法院确认被告怠于履行对龙轩环保公 司与长城生化公司的环保监管职责违 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对两家公司的环 保监管职责。法庭上,公益诉讼人提出:龙轩环 保公司与长城生化公司两家化工企业, 投产后一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处于 违法生产状态。被告砀山

6、县环保局从 2015年起已对案涉两家企业的环境违 法行为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但未能按 照砀山县人民政府关闭两家污染企业的 决定,落实企业关闭工作。 出庭的公益诉讼人说,虽然砀山检 察院依法先行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告 依法履行对案涉两家企业的环保监管职 责,但环保局未依法全面履行,案涉企 业仍在生产,继续污染周边环境,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希望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砀山县环保局一名副局长和诉讼代 理人出庭应诉。他们辩称,公益诉讼人 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在事实和法律上均站 不住脚,理由有两点: 一是从事实上站不住脚。砀山县人 民政府对龙轩环保公司实施关闭先后出 台两个文件, 第一个文件明

7、确要求由薛 楼板材加工园、 县公安局、 环保局、 安监 局、 国土局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 切实做好企业关闭工作。第二个文件明 确县环保局做好各项协调和资料上报工 作, 确保按照要求做好企业关闭工作。 砀山县人民政府对长城生化公司实 施关闭出台一个文件,明确薛楼板材加 工园、县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等有 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企业 关闭工作。 从这3个文件可以看出,落实企业 关闭工作,需要各部门协作配合,并非 环保局一己之力就能完成的。 二是从法律上站不住脚。砀山县人 民政府2014年对龙轩环保公司实施关 闭是在新环保法实施前(2015年1月1 日新环保法实施) ;2015年9月对

8、长城 生化公司实施关闭是在新环保法实施 后。不管是在新环保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对企业实施关闭是一种强制执行 行为,应遵照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 定。 砀山县环保局认为,因现有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公司实施关 闭强制执行,所以应当由作出决定的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 以,法律上并未赋予环保局强制执行 的权利。 辩护人还提出, 砀山县环保局对 涉案企业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从 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12月10日对 长城生化公司共检查15次, 未发现该 企业在生产。2015年5月5日, 又让其 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

9、续, 并于同日向 其下达监察意见, 责令其停止生产。 从 2016 年 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 月 6 日, 砀山县环保局对长城生化公司共 检查45次, 未发现该企业在生产。 砀山县环保局发现龙轩环保公司 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 产,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 进行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公 司对罚款拒不履行,砀山县环境保护 局于2017年1月19日将该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 年 5 月 22 日,发现龙轩 环保公司违法生产,砀山县环保局 当天对其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 书,2016年12月19日该公司又违 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 、 行政

10、主管部门移送适 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 法的相关规定,砀山县环保局依 法于2016年12月22日将该案移交 公安机关处理。 砀山县环保局认为,对案涉两 家企业依法采取了不间断现场检 查、罚款、查封、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移送公安 机关行政拘留等措施,依法履行了 监管职责。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 相,依法判决。 法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被 告砀山县环保局对涉案公司是否依 法全面履行职责,具体表现为以下 两方面:1.在涉案公司无环评手续 的情况下,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 职责?2.在县政府作出关闭决定 后,被告是否有对两涉案公司履行 关闭的职责? 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公益

11、诉讼人认为,被告虽然有行政 行为,但没有依法全面、彻底地履 行法定职责;虽然曾45次进行检 查,但没有实际效果,怠于履职。 环保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政 府作出关闭决定后,应当履行决定 内容。 砀山县环保局则认为自己已经 履行监管职责,不应成为被告。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本报记者周瑞平本报通讯员王小霞时间: 2017年2月8日 地点: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案由: 行政公益诉讼 案情: 安徽省砀山县薛楼工业园内两家化工企业, 均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即投产, 在生产过程中产 生刺激性气味, 废水直接排入河沟, 废渣随意露天堆放, 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砀山县环境保护局未能 按照砀山县人民政府关闭两

12、家污染企业的决定, 落实企业关闭工作。 当地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特约法治评论员师安宁民事证据制度解析与重构(十六)疑难司法实务问题解析庭审直击 关闭污染企业 “动嘴不动手”环保局被诉案情回放厦门海沧 聚力攻坚又一年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安海涛 本报通讯员郑冬梅 陈纬纬 访谈对象: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人民法院院长黄冬阳访谈对话背景2016年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 民法院以 “聚力攻坚” 为主题, 紧抓工 作重点难点, 持续做优亮点特色, 为 海沧建设 “五大发展” 先行区提供了 有力司法保障, 交出了让群众满意的 答卷。这一年来, 海沧法院共新收各 类案件7003件, 结案7016件, 实现 “

13、四高一低” 目标: 结案增幅高于收案 增幅、 办结案件绝对数高于去年、 结 案数高于新收案件数、 结案率高于去 年、 未结案件数低于去年。(文接上期)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始于1998年6 月19日最高法院发布的 关于民事经 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 其 中在 “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之第7项中首次规定:“案情比较复杂、 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 可以组织当事人 交换证据” 。 民事证据规定 明确设立了证据 的开示与交换制度。 证据开示指的是一 种审前举证程序, 是由各方当事人将其 所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 证据线索、 鉴 定申请和证据调查申请等在庭审前向 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予以公开的举证

14、制 度, 证据交换仅是证据开示的一种主要 方式。 (一) 证据交换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证据开示和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 功能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为提高诉辩效 率。 由于双方在庭前充分了解对方的主 张和根据, 从而可以在法庭上能有效发 表诉讼与抗辩主张, 增强相互抗辩的针 对性; 二是防止 “证据突袭” , 不使掌握 优势证据的一方尤其是律师的诉讼技 巧干扰法官的理性判断, 从而不至于因 证据突袭而影响到法官对事实真伪的 判定; 三是起证据保全与证据固定作 用。 不因当事人无限制地随时提供证据 而干扰审理秩序的理性运行, 对于已经 交换的证据可以起到固定与保全作用。 (二) 证据开示与交换的范围应当

15、明确合理 民事证据规定 要求当事人在举 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否视为放弃举 证权利。 这一规定对证据开示与交换范 围实质上作了绝对性的界定, 即 “全部” 证据, 值得商榷。 总体而言, 能提交法庭的证据基本 可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可变证据, 如笔 录证言等言辞证据; 第二类是不变证 据, 如书证、 物证、 音像资料、 公证证据、 鉴定结论等; 第三类是证据权利, 主要 指当事人的证据请求权。 如一方当事人 依法申请鉴定, 或请求庭前进行现场勘 验等。 第一类可变证据因属于证人证 言, 应当遵循 “法庭直接言辞规则” 而应 到庭作。 对于笔录证言类证据, 尤其是 针对方当事人所制作的笔录,

16、实际上属 于其诉前 “自认” 的范畴, 具有较高的证 明力。 此类证据的开示, 应当与证人或 当事人庭审宣誓制度相结合, 从而最大 限度地查明涉案法律事实。 第二类证据 属于可开示和可交换的主要范围; 第三 类系证据权利请求, 属于可开示范围但 尚不能到达证据交换的要求。 (三) 民事证据规定 中的证据交 换制度 1.确立了两种证据交换启动因素。 一是经当事人申请, 法院可以组织当事 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二是法院对 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 应当 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 开庭审理 前交换证据。 2.规定证据交换程序的主导权属于 法庭。 即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证 据交换, 这就排除了某些学理性文章中关 于借鉴西方证据开示制度, 由双方律师主 导下自主决定证据交换的制度空间。 3.证据交换制度的最主要的功能 在于发现案件争议焦点, 固定无异议事 实。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 审判人员对 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应当记录在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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