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汇创业融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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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天津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创业融资创业融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或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定义: 词语词语 定义定义 盛邦投资盛邦投资 指天津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天使汇天使汇 指盛邦投资运营的为天使汇平台认证会员提供信息对接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融资融资者者 指自愿申报注册成为天使汇平台认证会员、 符合盛邦投资或天使汇规定的在线融资相关资格要求、 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并经天使汇审核通过, 使用天使汇创业融资服务的主体。 创业融资创业融资服务服务 指盛邦投资及天使汇为融资者融资业务提供的独家互联网平台服务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

2、白名单白名单 如承诺投资于融资者融资项目的投资者非天使汇平台认证会员, 该等投资者为融资者自行联系或通过其他途径投资于融资者的创业融资项目, 则该等投资者列入白名单。 实际融资额实际融资额 指融资者通过使用天使汇创业融资服务实际获得的融资额。 实际融资额=融资者总融资额-白名单投资者投资额。 1.2 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均是指本协议的条款。 第二条 协议当事人 2 2.1 盛邦投资与融资者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天使汇向融资者提供创业融资服务事宜,达成本服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2.2 除非协议中

3、另有约定,盛邦投资、融资者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 ,单称为“一方” 。 第三条 服务内容 3.1 融资者在本协议生效后有权依据盛邦投资及天使汇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天使汇平台软件系统,并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创业融资服务。 3.2 盛邦投资及天使汇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融资者提供创业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1) 信息对接服务、平台软件系统支持服务等; (2) 在天使汇平台浏览、发布、更新完善项目信息; (3) 协助融资者与投资人完成约谈; (4) 为融资者提供商业计划书撰写指导、创业融资流程及所需文件指导、线下沙龙、讲座培训等服务; (5) 其他创业融资相关服务。 第四条 服务期限

4、与服务价款 4.1 本协议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融资者会员资格被终止之日或创业融资服务中所涉具体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与第三方正在进行中的融资交易,天使汇平台提供的其他服务等)完成之日止(二者中以后到时间为准) 。 4.2 融资者在服务期限内通过使用盛邦投资及天使汇提供的创业融资服3 务,与天使汇平台上的投资人达成融资交易、签订相关融资协议后十五日内,向盛邦投资一次性支付融资服务价款,服务价款数额为融资者实际融资额的 5%。 第五条 盛邦投资之权利和义务 5.1 盛邦投资声明并承诺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5、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5.2 盛邦投资或其关联方有权利跟投融资者的创业融资项目,并承诺每个项目每轮跟投比例不超过该项目该轮融资完成后总融资额的 30%。 5.3 盛邦投资或其关联方在融资者创业融资项目融资成功后十八个月内,有权以该项目在天使汇平台该轮申请快速合投时估值总额 1%的价格选择受让创业融资项目 1%的股权/股份/份额。 5.4 盛邦投资承诺并保证运用其天使汇平台为融资者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创业融资服务,并利用其自身及外围资源为融资者提供相应的融资业务指导,但盛邦投资不对融资者融资或其他交易的达成作出任何担保或保证。 5.5 盛邦投资承诺并保证若其或天使汇违反上述承

6、诺和保证而给融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无法提供本协议所述之创业融资服务,盛邦投资同意对融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融资者之权利和义务 6.1 融资者声明并承诺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组织或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融资者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盛邦投资和天使汇提供的创业融4 资服务。 6.3 融资者承诺并保证遵守本协议以及其与盛邦投资或其关联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天津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协议等)的约定,并遵守

7、盛邦投资/天使汇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规则,维护盛邦投资及天使汇的正常运作及其公信力,不实施有损于盛邦投资及天使汇的行为。 6.4 融资者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第第 4.14.1 款款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仅接受盛邦投资/天使汇提供的创业融资服务,不再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就与本协议服务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事项进行磋商、谈判或者合作。 6.5 融资者承诺并保证按照本协议第第 4.24.2 款款的规定向盛邦投资按时、足额支付服务价款。 6.6 如盛邦投资或其关联方按照本协议第第 5 5. .3 3 款款的规定选择受让融资者1%的股权/股份/份额,融资者承诺并保证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任意股东转让 1%的股

8、权/股份/份额予盛邦投资或其关联方, 并保证其现有股东及新增股东放弃对该 1%股权/股份/份额的优先受让权。 6.7 融资者承诺并保证其提供或发布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申报项目信息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符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盛邦投资/天使汇相关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及时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和管理。 6.8 融资者承诺并保证其提供或发布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申报项目信息等)不存在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形。 6.9 融资者承诺并保证优先使用盛邦投资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或使用由盛邦投资推荐的第三方为

9、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具体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由双方或融资者与其他第三方另行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6.10 融资者承诺并保证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而给盛邦投资或天使汇造成损失,融资者同意对盛邦投资或天使汇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第七条 税项和费用之规定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所涉及的税项和费用,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各自/平均负担。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 协议任何一方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盛邦投资/天使汇的技术秘密、资源,融资者的基本信息等)及本协议所涉保密事项承担同等保密义务,未经协议双方许可

10、不得擅自将有关信息、资料披露给第三方(根据法律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外) ;如因违反本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8.2 双方对于基于本协议从另一方获取的标有秘密或专有标记的信息或技术、商业或者管理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这些知识或信息,不得向他人披露;如因违反本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8.3 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任何下列情况: (1) 在本协议签订当日或之后任何时间,并非由于接受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的保密资料; (2)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须予披露

11、时; (3)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可按需要合理地向其雇员、专业顾问或代理人披露适当的保密资料,双方须确保和促使其雇员、专业顾问或代理人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 9.1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9.2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双方于三十日内协商不能解决或任意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3 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应继续执行。 第

12、十条 违约责任 对于协议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对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要求补救。除非违约方在十日内采取及时、充分的补救措施,否则要求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黑客攻击、政府管制或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网络通讯瘫痪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事件。 11.2 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而不加以处罚。

13、 11.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天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1.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7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2.1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拟使用创业融资服务的创业者自行在天使汇网站下载本协议,向盛邦投资寄送其签署后的纸质协议文本一份(原件) ,盛邦投资收到协议并签署后以电子邮件形式(扫描件)发送于创业者。自该创业者收到盛邦投资签署后的协议之日起本协议生效,该创业者即具有本协议

14、约定的融资者的权利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 本协议生效后, 融资者登陆天使汇平台网站, 并在本协议下方 “我同意”处划“”之日起可公开发布、展示项目,并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2.2 融资者本协议自第第 4.14.1 款款所述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协议取代了双方就服务事项之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协议、谅解或备忘录。 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构成双方完整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的补充协议或确认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 盛邦投资可因情势变更等原因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融

15、资者,通知送达融资者后融资者继续使用天使汇平台提供的服务的,则视为已明知并同意遵守修改后的协议;如不同意,可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 13.3 除非取得盛邦投资的书面同意,融资者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4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13.5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和/或享受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或8 利益,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和/或利益的行使。 13.6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通过天使汇平台发布公

16、告、电子邮件的形式或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的形式发出;盛邦投资通过天使汇平台发布的通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服务器时视为送达;双方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发出的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双方基本信息如下: (1) 盛邦投资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2) 融资者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任一方拟改变以上基本信息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9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融资者服务协议的签署页) 天津盛邦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融资者-自然人) : (签字) (融资者-法人)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融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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