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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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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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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里的“农业活动”包括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的活动,如:种植小麦、玉米、稻谷等农作物;养殖猪、牛、鸡等家畜家禽和鱼、蟹等水产品,采摘茶叶、水果、菌类等,捕捞水产品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取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的产品工业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工商部门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对各监管部门的分工是按段划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按照农产品的品种确定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重点需要把握原则和范围:原则是:《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 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围是:工商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仅对农产品销售企业、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行使处罚权,体现下列五种违法行为:( 一 )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二 )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三 )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四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五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不属于工商部门处罚范围二是注意区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适用不同的法律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具体规定在适用对象上仍有细微的差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的是“ 农产品 “ 的概念而不是 “ 食用农产品 “ 的概念) , 前者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食品的处罚 , 后者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虽然两部法律均没有明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概念 , 但是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是要注意区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 因为划入不同的种类将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二、《食晶安全法》与《产晶质量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 , 是 “ 保证食品安全 ,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立足点在于 “ 安全 “ 与食品相关的法律 还有许多 , 例如 , 《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 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

因此 , 在谈到对 “ 食品 “ 的监管时 , 不能狭隘地认为只要是食品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例如 , 对食品的 “ 伪造产地 “ 、 “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 “ 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等内容进行监管 , 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 ; 对食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 对食品的商标、广告进行监管适用《商标法》和《广告法》 , 对消费者纠纷的处理和申诉、投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认定及相关监管适用《公司法》等等 国家工商总局的 “ 新三定 “ 方案明确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负责 “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人制度 ;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 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食品有关的 具体工作三、《食品安全法》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 严格了企业的行为规范 ,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其法律效力处于低于法律但是高于其他行政法规 的特殊位置⑤ ,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 , 《特别规定》是否继续有效 ?笔者认为 , 如果国务院没有废止《特别规定》 , 它自然是有效的 , 但是只能适用于除食品之外的其他产品 ; 行政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时不能在《食品安全法》和《特别规定》之间进行选择性适用 , 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这是因为 , 《特别规定》是在特殊的国内国际大背景下出台的 , 立法时间很短 , 其成熟度与《食品安全法》 是不可比拟的 , 一些具体条文在法的执行过程中 被认为有修改的余地从法的适用原则看 , 《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 , 《食品安全法》是法律 , 又是在《特别规定》之后出台的 , 无论是按照 “ 法律高于行政法规 “ 还是 “ 后法优于前法 “ 的法律原则 , 工商机关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时 , 都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四、关于流通环节的范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定义为:流通环节,是指食品的销售,以及为销售而进行的采购、贮存、运输据此,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监管范围可界定为六个方面:1) 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2) 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如:加油站所开办超市、小卖店;3) 在娱乐及服务场所兼营食品的,如:歌厅、舞厅、网吧;宾馆、旅店;医院等;4)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5)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的;6) 由销售者经营而进行的运输或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注意: “‘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超市、宾馆、餐饮等场所内加工食品的行为,纳入消费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在集贸市场或其它地方经营烧腊类熟食的经营者,如果既是加工场所又是销售场所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或者按 “前店后厂”类执行;如果仅从事销售行为的经营者,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处理,需要按规定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流通环节 ( 领域 ) 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 , 包括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按照定义来看 , 生 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的流通环节之中 但是就现实工作看 , 如果由流通环节的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 ,违背食品分段监管的本意因此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 “ 流通环节 “ 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结合分段监管的实际 , 可以考虑以主体定环节 , 将主体作为划分环节的标准。

即 , 食品流通 , 指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 ; 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 运输和销售分别属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与此相关联的运输的监管 (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对 “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 进行处罚 , 但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部门 ), 也不能简单的说 “ 是 “ 或者 “ 不是 “ 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如果采用以主体定环节的标准的话 , 生产者的 运输应当属于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监管 , 餐饮服务者的运输应当属于消费环节由食药部门监管至于单纯的运输公司 , 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一般都签订有运输合同 , 既有生产者委托运输的 , 也有销售者、餐饮服务者委托的口可以参考以主体定环节的标准 , 采取运输由委托方所在环节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原则来划定监管部门生产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 由质检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 由销售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 由工商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 由餐饮服务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由食药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五、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说明:目前,全球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已达 25000 多种,直接使用的约为 3000 至 4000 种,其中常用的有 600 至 1000 种我国现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共有 22 大类、1500 多个品种,其中包括为增强食品营养价值而加入的营养强化剂,为保鲜加入的防腐剂、抗氧化剂,为改善品质而加入的色素、香料、漂白粉、增味剂、甜味剂、疏松剂等,为便于加工而加入的消泡剂、脱膜剂、乳化剂、稳定剂等,以及生产辅助材料如盐、碱等使用添加剂的食品主要包括饮料类(果汁饮料、碳酸饮料等)、焙烤类食品(面包、饼干、糕点等)、卤制品类(熟肉类、酱菜类)、调味品类、方便食品类(方便面、膨化食品等)和其他(面粉、食用油等)可以说,不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几乎没有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 , 应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检查方法与普通食品基本差不多,可按以下三步检查:第一步先进行市场经营主体的检查着重查验经营者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是否在核准范围之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是两个不同概念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是平行并列的经营项目,所以,应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也就是说,一般食品店只可依据核定的范围经营一般食品;食品添加剂商店也只可经营国家准许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而不得经营其以外的商品从检查指导情况看,食品添加剂商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而经营普通食品或一般食品店经营少量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此,检查时发现此类问题要么增项继续经营,要么责令停止销售第二步检查进销货台帐及索证索票情况根据 503《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查验等自律制度,建立进销货台帐及索证索票第三步检查食品添加剂外包装及产品质量状况一是所经销的食品添加剂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同时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为:XK13-×××-×××××XK 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 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另外是否符合 gb2760-2004 规定,如果有疑问可用《食标搜——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查询系统》免费查询:地址: , 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规定了生产许可证制度 , 同时明确是按照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管理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等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 但没有涉及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那么 , 是否可以认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一样 , 也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 , 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者的具体规定、采用相同的监管措施呢 ? 笔者认为 , 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口理由如下 :( 一 ) 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许多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是化工产品 , 不能直接入口 , 与食品有着本质的区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按照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进行管理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二 ) 食品添加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 食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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