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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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报告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报告课程名称:经济法课程名称:经济法组号:组号:第六组第六组撰写人:撰写人:郑静郑静 张林张林 庞琳庞琳 杨丹杨丹 蒲芸梦蒲芸梦 刘帅刘帅 刘雨声刘雨声 蒲潞瑞蒲潞瑞 张丹蔓张丹蔓班级:班级:12 级本科会计级本科会计 01 班班行课时间:行课时间:周三下午周三下午 8、9、10 节节日期:日期: 2015 年年 4 月月 25 日日摘要摘要本篇论文主要内容是介绍 2006 年发生的“孙震上诉邢良坤悬赏广告”纠纷一案,由于对悬赏广告有着不同的判定,致使纠纷案件难以解决,从而扩展了两个案件,分别是快餐店事件和合同

2、纠纷事件,都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本篇论文分别描述了三个案例的案情介绍,结果分析以及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其中,主要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包括:戏谑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的要素;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内容;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关键词关键词】 戏谑行为 邀约与承诺 真实性 合同法AbstractThe main content of this paper is to introduce the 2006 case of “Sun Zhen Xing Liang kun appeal reward advertising“ dispute case, because of the a

3、dvertisement offering a reward have different judgment, resulting in difficult to resolve disputes, thereby expanding the two cases, which are fast-food restaurants Event and contract disputes event, are of the category of civil legal 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ree cases were case reports, the resu

4、lts of the analysis and relevant legal knowledge among involved. Among them, the relevant legal knowledge mainly covered include: the definition of joking behavior and elements of composition; the basic contents of the offer and commitments;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the relevant knowledge of c

5、ontract law.Key words: Joking behavior Solicitation and commitment Truth Contract law 目目 录录一、邢良坤案件.4(一)、案件介绍.4(二)、相关法律知识.51、戏谑行为的特征.52、构成戏谑行为的要素 .53、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内容 .6(三)、要约承诺在本案中是否适用.6(四)、案件总结.7二、快餐店事件.8(一)、案件介绍.8(二)、相关法律知识.8三、合同纠纷事件.9(一)、案件介绍.9(二)、相关法律知识.10(三)、案件结果.10一、邢良坤案件一、邢良坤案件(一)(一) 、案件介绍、案件介绍2006

6、 年 4 月 1 日,被告刑良坤在中央电视台七套“乡约”节目的访谈中,将自己被称为“世界之谜”的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发出要约,并在节目中明确宣称:我已经挑战十年了,直到现在还没有人琢磨出来,如果有人能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并且扬言“不用一样,差不多就行,只要一层一层搁进去,能吊起来,就算偏一点,斜一点都可以” ,即可获得刑良坤楼盘及楼内所有财产。原告孙震看到悬赏后,潜心研究,经过多次努力于 2007 年 1 月完成了五层吊球陶器。原告作品完全符合被告要求,但是,被告在没有给予明确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原告的索取要求。原告于 2007 年 6 月 8 日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和被告关于“五

7、层吊球陶器制作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并生效。(二)(二) 、相关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1 1、戏谑行为的特征、戏谑行为的特征其一,戏谑行为系表意人故意为之, 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戏谑行为人故意造成的。其二,戏谑行为系意思与表示发生的不一致。其三, 戏谑行为系善意。其四,戏谑行为系外观可以被相对人识破的行为。其五, 戏谑行为系无效行为。2 2、构成戏谑行为的要素、构成戏谑行为的要素其一,行为人的目的意思能够为受领人识破。换句话说, 正是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迫使表意人对自己的过失负责, 从而使受领人对这些外形上成立但实质缺乏目的意思的法律行为产生了信赖。如果表意人没有过失, 比如戏谑行为人尽到了合理的谨

8、慎, 那么该意思表示将不会产生法效, 也就不会产生相对的信赖利益。信赖是以对方责任作为基础的, 从这个意义讲, 是一种过错责任。其二, 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效果意思。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效果意思, 也就是其行为不受表示行为效果约束。效果意思是行为人追求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 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其三, 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意。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 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其四,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不超过自己应负的谨慎义务。构成戏谑行为, 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必须不得超过自己应负的谨慎义务。这是因为, 法律否认戏谑行为的法律效果, 虽然保护

9、了表意人的利益, 但很可能会侵犯到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所以,对戏谑行为应给予更为严格的标准。3 3、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内容、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内容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该具有如下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具有如下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三)(三) 、要约承诺

10、在本案中是否适用、要约承诺在本案中是否适用在二审判决中,审判长认为邢良坤从一开始就被主持人幽默风趣的形式带着走,因此说出了许多天马行空、不找边际的话语。但是我认为,任何节目在开始录之前主持人以及嘉宾都会进行对台本,节目的问题和环节都会在节目开始之前告知嘉宾,所以邢良坤是完全能够知道主持人的提问而有所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能说出一些狂话。而且节目都是可以剪辑的,在录完到播出是有一定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如果邢良坤认为自己的话说的不恰当是完全有时间让制作组剪掉的。审判长的第二个观点是按照常理,悬赏广告的要约人发出的要约都是有准备的,都是要得到某种利益或者解决某个难题。而本案的上诉人的挑战语言是与主持

11、人话赶话赶出来的,没有任何准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而我认为就如上面所说,主持这类节目在录制前会有相应的对台本工作,所以并不是能随意的。(四)(四) 、案件总结、案件总结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戏谑行为,所以法律适用只能依靠对现有法条扩张解释来完成。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 ,立法者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起作为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归入撤销权制度的管辖合同效力中。这反映出立法者逐渐将合同效力决定权的主体由国家下放到当事人的思路,虽然不能体现出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保护,但是至少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避免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 59 条和合同法第 54 条重大误解的规定,戏谑行为人在受领人主张该行为有效时,可以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该行为符合戏谑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遵守了相应的谨慎义务,那么将不产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否则应参照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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