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兴大学学生选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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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選課辦法國立中興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70.2.2 第十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71.1.6 第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增列第三條後段條文 73.12.29 第十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2,5,6 條合併第 9 條) 75.12.24 第二十一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10 條、第 11 條增列) 76.12.11 第二十二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5,11 條,原第 11 條改列第 12 條 7 款,原 7、8 款順改為 8、9 款,修正原第 9 款) 76.12.19 第十七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2,3,7 條) 78.1.14 第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2 條) 80.1.19

2、第二十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2 條第 3 條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八款之三及十三款) 81.1.10 第二十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 84.5.6 第廿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2,3,8,13 條) 85.4.10 第三十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1 條) 86.10.23 第三十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2,4,12 條) 87.3.31 第三十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8 條,增列 11 條) 87.10.20 第三十六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5,8,9 條) 88.4.13 第三十七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增列第 13 條) 88.10.18 第三

3、十八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4 條) 89.6.13 第三十九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0,11,12 條) 89.10.26 第四十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5 條) 90.10.25 第四十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4 條) 91.3.26 第四十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91.10.31 第四十四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第 3,8,11,12,15 條) 92.3.27 第四十五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第 8 條) 93.3.25 第四十七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第 3,8 條) 94.3.31 第四十九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第 11 條) 95.3.30 第五十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第 4

4、條) 96.4.10 第五十三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第 4 條) 96.10.25 第 54 次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 3,4,5,9,11,13 條) 97.10.27 第 56 次教務會議通過(刪除原第 10 條) 98.3.26 第 57 次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 3 條) 98.10.26 第 58 次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 4,8 條) 100.3.30 第 61 次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 4,8 條) 100.10.25 第 62 次教務會議通過(新增第 3 條,修訂第 4 條) 102.10.29 第 66 次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 10 條) 103.3.27 第 67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5、(第 14 條) 104.3.30 第 69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第 9 條) 104.10.28 第 70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第 4 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法令及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選課須於規定之選課日期按學校規定之方式辦理選課。 第三條 學生於網路初選、加退選選課結束後,應自行查詢及列印選課結果,以確認所選 之科目。 第四條 研究生每學期應修學科學分由指導教授或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定之。 研究生因課業需要,除本系(所、學位學程)基本應修學分外,得經授課教師同 意後,選修大學部相關課程,該課程如需計入畢業學分,須經指導教授及系、所、 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但以六學分

6、為限。 碩士班選修博士班課程者,須經指導教授、授課教師及相關系所(學位學程)主 管同意,始計入畢業學分。但碩士班學生於升入博士班就讀時,該科目學分不得 再計入博士班畢業學分。 博士班選修碩士班課程者,其學分是否採計,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認定。 產專班學生選修碩博士班課程者,其學分是否採計,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行 認定。若不列入畢業學分,需於當學期加退選期限截止前,向課務組提出申請。 學士班三、四年級學生經該系(學位學程)核可,得修習碩士班開設之科目,並 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但升入碩士班就讀時,該科目學分不得再計入碩士班畢業 學分。 第五條 同一課程重複修習二次以上者,畢業資格僅採計一次修

7、習之學分。 第六條 學生選課,事先應妥慎選擇。倘因由於授課教師提出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同 意送經課務單位統一調配或由課務單位基於全班情形而調課,因而時間衝突,應 依行事曆規定日期申請加選或退選 , 否則如事後發現上課時間衝突情事除因經系、 所、學位學程主管查證屬實同意外不再辦理。加退選後既經選定之科目,非特殊 情形,不得再行變更。 第七條 同一科目如有分組授課者,學生選課時須按規定年級組別選讀,不得自行挑選或 請求變更組別選課。但規定得任意選組之課程,在不超過分組人數限制時,得由 學生任選之。 第八條 必修科目除與重、補修課程上課時間衝突外,選課後不得改修或退修,其應重修 或補修之科目,並須

8、儘先修讀。 第九條 學士班學生(不含延畢生)每學期應修習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二、三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四、五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 進修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應修習之學分數為: 一、二、三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四、五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 情況特殊經簽請教務長核准者,不受最低應修學分數限制,惟至少應修習一門科 目。 第十條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經授課教師核可,得修習較高年級(含碩士班)或他系 (學位學程)必修課程。惟碩士班課程須有研究生選修,該科目方得開設。 大學部全英語學位學程學生、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外籍生,得優先修習全英語課 程。 第十一條 本校對新舊課程科目因

9、修訂而變更名稱,或增減學分,或增減學期數等情形,對 不及格科目重修,原則上均以新課程科目為適應準則。舊科目不及格學生之重修 與核准轉系轉學之補修,以各系(所、學位學程)訂定之相關規定為依循準則並 列於畢業資格明細表中。若該系(所、學位學程)未訂定任何相關條文時,則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訂科目表列為必修,而新訂必修科目表內已予刪除之課程,如不再開設是 項課程時,可不再重補修。 二、原訂應修學分數較多,而新訂學分數減少之科目,學生重補修,以新訂學分 數為準。 三、原訂科目表列為必修,而新訂科目表已改為選修之科目,凡需重補修之學生 可以不再修習。 四、依前三項辦理之學生,其畢業總學分數,不得減

10、少,仍須修足各該系應修畢 業總學分數,方得畢業。 第十二條 學生得視需要至他校選課,學生校際選課辦法另定之。 第十三條 學生得自修業年限內之第二學年起,申請選修輔系(學位學程) ,其選修輔系(學 位學程)之學分,應在其主系(學位學程)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以外加修之。學生 選修輔系辦法另定之。 第十四條 學生於學期授課時間未達三分之一前,在達到最低應修學分數及不致造成未成班 狀況下,可申請退選已選修科目但不退學分費。 學生未於前項規定時間內退選課程,得於行事曆規定之期中考後四週內申請停修 課程。惟扣除停修課程之學分數後,不得低於本辦法第九條應修學分數之規定。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門科目。 第十五條 本辦法對於各類學生,包括僑生、研究生及進修學士班學生,除法令規章另有規 定外,一律適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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