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理解与应用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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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理解与应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理解与应用用姓 名:崔溟年 级:09春法本专 业:法学本科学 号:200913400201812目目 录录内容摘要3一、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解应用4三、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所在7四、保险法中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 8五、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解决途径9参考资料113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各国立法对民事及商事活动的最基本要求。保险也是一项民事活动,因此也应遵循诚信原则。我国保险法 第五条就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最大

2、诚信原则就要求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等行为。关键词:关键词:保险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 法律责任 适用理解4最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理解与应用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理解与应用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甚快, 保险公司百舸争流 ,保险中介 日益增 多 ,保险品种 纷繁入市 ,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 民起到了巨大作用。毋庸讳言,由于现行 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 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保险诈骗、被 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案 例俯拾皆是,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

3、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因此, 重塑保险业的诚信是当务 之急。一一、 保保险险法法中中最最大大诚诚信信原原则则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2002 年 10 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 的基础上,对 保险法 进行了修改,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 大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这体现了我国 保险法 对保险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对诚实信用的孜孜追求。 (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我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 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

4、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 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资金积累或责任,甚至 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1(二)最大诚信原则形成原因 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 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无论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因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 保,如何承保以确定费率。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直接影响 了保险人的决定,因而,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

5、义务,这也是一项 基本原则。而作为投保人,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 以理解,对保险人所使用的保险费率、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都要求保险 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二二、最最大大诚诚信信原原则则的的 理理解解 应应用用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领 着保险立法 并 指导着保险 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 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而 保险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方面尤显重要 。 (一)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1. 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

6、危险状况向保险人予以公正、 全面、实事求是地说明。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的合同,风险的大小和性质是决定保 险人是否承保、保险费率高低、保险期限长短、保险责任范围的唯 一因素。1 吴定富 主编保险基础知识 ,第 82 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年版。5而保险标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其危险状况保险人无法了解,若对保险人课以信 息搜集、核实的义务,不仅费时、费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难保准确。而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经营人或利害关系人,则常常知晓其全 貌,为使保险人能准确评 估危险,了解危险及合理控制危险,保险法从效率角度 出发,课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求保险合同的实质平

7、等与自由。 如实告知义务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向保险人提供准确的危险判断依据。故告知的 范围应当是保险标的的重要危险情况。所谓重要危险情况,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保险合同内容不同,重要情况判断 标准有别 。 诸如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身体的状况。质量愈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愈强,损失概率愈小,则保险人所承担的损失愈少。保险利益情况亦不例外 。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它反映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的利害关系,利益薄则爱心薄,继而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利益厚则爱心厚, 继而保险人所负担的风险小。如人身保险中,亲生子女与非亲生子女在危险判断上 有

8、天壤之别。 另外 环境 也 是影响危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如船舶航线对保险费的影 响甚大。 因此,对于足以影响保险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签约、签约条件、是否继 续履约、以及如何履约的每一项事实。 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分为三种:告知不实,谓之误告,如真实年龄 与实际年龄不符;不予告知,谓之隐瞒,如患有重病而谎称体壮如牛;应告知而未 告知,谓之遗漏,如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应说明而疏漏的。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判断投保人是否善尽如实告知义务尚须考虑以下几个 因素:一是投保人的认识能力与知识结构,例如,对身体状况的判断,医生与农夫 有霄壤之别。二是保险人是否已知或应知,倘若保

9、险人已知或者为公众所周知的事 实,投保人虽未告知,仍不能构成隐瞒。如著名运动员在购买保险时,未能告知其 职业,日后保险公司不能以隐瞒重要事实而拒绝赔偿。三是是否为保险人弃权的事 实,若属弃权事项则日后不得再行主张,如未体检而出具保险单的。 2.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 ,也 称 为 特约,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特定担保事项,如担保某 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项的真实性等1。简而言之,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种义务。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所以,保证对 于被保险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在海上保险中,依照惯例,无论违反保证的事 实对危险的发生是否重要,保险人均可宣告保险单无效。 保

10、证可以分为两种: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规定于保险单之 内或附属文件中。默示保证在保险单内虽无文字规定,但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 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l)有适航能力, 即被保船舶在构造、性能、人员、装备、供给等方面,均应具备适合预定航行的能 力;( 2)不改变航道。即被保险船只不应驶离两个港口之间的通用航道,除非为 了躲避危险或履行人道主义义务;(3)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不得从事非 法运输,如进行走私,载运违禁品等。 保证与告知两者之分水岭在于:告知立足于现在,保证放眼于未来。告知是对 过去或现在事实的客观说明。告知虽非合同的一部分,但可以诱使合同

11、的签订,违 反告知义务并构成欺诈,合同则自始无效。而保证是对未来而言,并构成合同履行 的一部分。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对于解除前所产生的保险费及发生 的保险事故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所谓意见或期望的告知,因其着眼于将来,实非属1 李玉泉注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 66 页;6告知的性质。 多数保险合同均有保证内容。例如,财产险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做出 “不堆放危险品和特别危险品的保证” ;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保证保险 车辆 “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保证“货物 包装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然而,我国保险法缺乏对保证的相应规定, 理论研究有待加强。

12、3.防灾及施救义务 人们投保后往往以为进了保险箱,而不再去防范风险。例如,有了盗窃保险就 会放松警惕,掉以轻心,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会熟视无睹、袖手旁观,这无异开 门揖盗、引狼入室,不仅增大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补偿责任, 其结果,保险制度不但未达防御灾害、增进人类福社的目的,反而成为灾难发生的 罪魁祸首。故保险法对被保险人课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施救的义务,以求双方平 衡利益。众所周知,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既取决于保险标的的固有风险,也取决于人 为风险。防灾防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整个社会具有 积极的意义。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而言,意味着要给付补偿金,

13、对被保险人 而言,因为有免赔率及间接损失的约定,也未必能得到十足的补偿。另外,保险事 故发生后还有可能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而实践证明,风险如若进行有 效预防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为加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防范意识,从社会整体利 益出发,保险法 第 36 条第 3 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 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既是个人财产的损失,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投保人参加保 险后,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往往实际控制着保险标的,对危险的防范及 施救更为有效。因此,各国保险法均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负有施救

14、义务,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和蔓延,但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 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应当承担。 (二)保险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 保险人明确说明。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为 附和合同,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几无参与之机会,只能对 保险条款表示同意与不同意,无修改的权利。而保险条款融专业性、技术性

15、及科学 性为一体, 一般非专业人士很难读懂其内容。 而 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的结果,如果一方不明白合同内容就作出承诺,应视为合同当事人意思未达 成一致,未达成合意的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当 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说明的效果在于向投保人提示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的范围应当包括保险合同 的主要内容,特别是非 保标的、 责任免除事项、免赔额以及专业术语的内涵注 释 ,以免投保人发生误解。说明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 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履行说明义务,既可以避免当事人间举证的困难,也有利于 规范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予提倡。 2.赔偿或给付保

16、险金的义务7危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总希望 能尽 快获 得保险人给付 的保 险金 , 这 是 保险 的目的所在,也是保险的根本作用的重要体现。 保 险合同不 同于其他合同,危险发生后对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以及具体损失额的确定,往往需要 经过复杂的调查与估算程序,如果保险人已尽力调查与估算,则通常能够及时赔偿, 但若保险人故意拖延调查,或因危险事故及损失的确定较为复杂,补偿金额悬而未 定时,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难以兑现。为了防止保险人久拖不赔,各国对保险人的 理赔期限均有明确要求,我国人寿险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有规定:保险人收到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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