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办学行为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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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 知 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属中小学校: 现将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211 号)和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辽教发201222 号)两个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1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政府纠风办 关于印发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的通知 辽教发201222 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了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2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2012 年 2 月 27 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3、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 1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 省定的课程方案、 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 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 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

4、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 6 小时、7 小时、8 小时。不上早、晚自习。 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 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 17:30(小学不晚于 17:00) ,夏季不晚于 18:00(小学不晚于 17:30) 。 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 ,小学生不超过 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 9 小时,高中生不超过 11 小时。 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 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 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3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 1 小时以内。 6 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

5、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 1.5 小时、2 小时以内。 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 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五、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 五、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 11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 1

6、2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 13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14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 15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不得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16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4荐教辅材料。 七、严禁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七、严禁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7、 17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8教育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 八、严禁炒作中考、高考成绩 八、严禁炒作中考、高考成绩 19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对外提供教育服务信息的工作,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 21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

8、中考“状元” 、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九、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九、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2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2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24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 25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5位。 十、严格制止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十、严格制止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

9、为 26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 2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背“三限” (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 28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十一、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十一、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29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学校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招生应在每年 6 月 1 日以后进行,不得提前招生、举办或与培

10、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 30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接受者身心健康。其他办学机构应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补习。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31强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 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2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强化工作问责,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和学业负担监测列入基础教育强县6(市、区)建设、教育督导、

11、学校考核和行风评议的指标体系中,做为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对各地在规范办学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事例,在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 33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3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监察、纠风部门要建立专项督察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坚持学校自检与社会广泛监督相结合,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督察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规范办学的专项整治活动。学校要加强校务

12、公开尤其是收费和支出情况的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35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引导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面、健康的教育舆论环境,营造学生父母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社会文化氛围,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中小学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3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文件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文件 辽委办发201211 号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 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办学行为减轻学生

13、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 , 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2 月 27 日 发至县(市、区) 8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

14、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重要意义 进入 21 世纪以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均衡发展迈上新台阶;普通高中教育快速发展,高中教育的瓶颈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扎实推进,招生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素质教育取得新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义务教育发展不够均衡、部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够规范、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

15、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事关学生的健康快乐成长,事关创新型人才培养、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建设的大局。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我省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9要为指导,以“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教育环境、推进素质教育、建设教育强省”为宗旨,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

16、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按照“省级统筹、政府主导、整体推进、标本兼治、强化督察、严肃问责”的原则,用 3 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中小学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课业负担明显减轻,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形成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的良好环境。 三、着重解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突出问题 (一)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和作业量。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坚决纠正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 6 小时、7 小时、8 小时。对走读生不准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初中每天不超过 2 小时,高中每天不超过 3 小时。对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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