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博弈模式的选择与税收流失治理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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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纳博弈模式的选择与税收流失治理的实证分析 只要税收存在,就有税收流失。税收流失做不到根除,只能减少。减少税收流失始终 是税收工作的主要目标。当今世界各国的税收管理都受税收流失问题困扰,并对如何 减少税收流失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当前,我国对减少税收流失的理论研究也范式 各异,对税收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相当一部分理论成果转化为征管制度后, 其效果不尽如人意。与理论界相呼应,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始终在为减少税 收流失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但税收流失现象毕竟属于复杂的经济现 象,其外在表象稍有变化,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就会迷失方向,缺乏理论根基的实际做 法同样不具生命力。本文试

2、用博弈论和治理理论,结合实证研究,谈谈税收流失治理 方面的一些思路和出路。 一、问题的提出 在财税理论界,用博弈论研究税收流失是主流方法之一。纵观这些研究过程及成果, 它们有着两方面的共识,一是共同的理论假设都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博弈; 二是共同的结论基本都是以较重的处罚、较高的稽查概率或给纳税人以较重的信用损 失等加大违法成本的方式,来遏制偷逃税违法行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 与纳税人在信息模式上并非处于完全不对称状态,而是一种结构性不对称。尤其是税 务机关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企业财务报告真实性及中介机构审计信息的公开性也在不 断进步,这种结构性不对称越加明显,因而信息不对称的

3、前提假设已不符合现实状况, 其推导的结论必然存在偏差。这些结论引申出的管理思路就是严管重罚的管制型管理、 打击型稽查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仅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资源无法支撑,而且 会迫使博弈双方逆向选择,恶化征纳关系,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潮流不相协调。 有鉴于此,能否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相对对称的前提之下,用博弈论的基本方法 来推导出新的博弈均衡,并以此来探索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就成为一个有实践价值 的命题。 二、信息相对对称条件下税收流失的博弈策略 博弈论研究的是人们在各种策略情况下如何行事。所说的策略是指每个人在决定采取 什么行动时,必须考虑其他人对这种行动会做出什么反应的状况。博弈

4、论的一般研究 范式,在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就包含“策略”,这也是博弈双方关注的核心。下面我们 就来分析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现实信息模式下的策略问题。 (一)信息相对对称模式的描述。我们所说的相对对称状态,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不存 在合谋,也不存在双方之间的信息完全屏蔽,而是介于两者的中间,或称为总体上不 对称,局部存在对称。通俗地说,相对对称状态就是征纳双方信息在不对称中有对称 部分的存在,对对方信息都有部分的、准确度不同的了解。比如,纳税人的生产经营 情况,纳税人自身了如指掌,但税务机关仅限于会计核算记录、财务报告反映以及纳 税申报等载体披露的信息,对此类信息,可以说税务机关相对纳税人处于一种信息

5、相 对对称状态。再如,对某一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的评价信息,税务机关掌握同行业、 同规模的纳税数据比较,加上对税法有准确的把握,在对某一个纳税人税法遵从评价 上有信息优势,而纳税人除知道自己纳了多少税外,税负是高了还是低了,其他同行 的税负多少,却不得而知。对此类,可以说纳税人相对税务机关处于一种信息相对对 称状态。这种征纳双方各有信息优势的相对对称状态,提供了新的博弈模式选择。 (二)信息相对对称条件下博弈的策略。博弈之困在于不合作,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囚徒 困境”。博弈论研究的精髓就在于设计合理的规则,引导人们选择合作。以此为依归, 我们设计了一个税务稽查中治理税收流失的博弈策略: 税务机关在

6、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的同时,将此前对该纳税人的税收分析数据、同行业税负比较或财务指标异常等信息通知纳税人。并告知:在检查过程中,若纳税人自 我纠错,主动补税,这部分税款的滞纳金计算截止到补税日期;若该部分税款被认定 为偷税,主动补税行为可认定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若纳税人自我纠正后,税务机关发 现的疑点问题不复存在,可以尽快结案。基于以上策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决策矩 阵模型如下:税务机关的决策 纳税人的决策 :认同主动补税 :不认同主动补税:主动补税 :不主动补税 注:稽查直接成本;:稽查机会成本(节省该户检查时间而查出的各项税收收 入) ;:提前补税少缴的滞纳金及减轻的罚款;:税务机关能查出税

7、款的较重的滞 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应付稽查的支出;:稽查的执行成本;:主动补缴税务 机关可能查不出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大于零。 从以上博弈的矩阵模型分析可以得出几点启示: 1、以接近真实的纳税人心理状态作为对策选择的基本依据。纳税人既存在少缴税款、 降低纳税成本的愿望,也存在控制自身税法遵从差异,避免与减轻税收违法责任的愿望, 应当说,这样的判断基本符合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人心理 。 2、税务机关在博弈中具有主动性,即使纳税人选择主动补税,若税务机关不予认同, 博弈结局得不到改善。看清这一点十分重要,引导良性互动的博弈过程中,规则本身 就要求税务机关自觉成为一个主动合作者,一个合作的引导

8、者。 3、模型中 AB 决策是一个“优势策略”,可使征纳双方收益最大化,达到一种“双赢”的 均衡状态。 4、AD、CB、CD 等三种选择的结果一致,纳税人决策权衡的因素是+还是 +。若+,纳税人会选择主动补税;若+,纳税人会选择不 主动补税。这一点与博弈的前提构成因果关系,正是税务机关披露的信息与纳税人税 收遵从差异存在关联性,也就是给纳税人一个判断基础,即是一个较小的数额, +是一个较大数额,这样 AD 必然成为纳税人的理性选择。 以上模型虽以税务稽查为例,但促进合作的博弈策略具备较好的扩展性,税收流失治 理的诸多领域可供复制的空间较大,如户籍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评估等等,限于篇 幅,拟另文

9、再述。 三、有关案例及其实证分析 2006 年 8 月,黄山市国家税务局从鼓励税法遵从、尊重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稽查工 作效率出发,制定了关于税务检查期间纳税人补缴稽查所属期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黄国税函200695 号,以下简称“95 号文件”) 。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在税 务稽查案件结案前,允许被查纳税人就自身存在的税收遵从差异向稽查局书面报告, 对因此而少缴的税款可以进行申报补税和缴纳滞纳金;二是对纳税人在检查期间已补 缴的稽查所属期的税款,在稽查案件处理阶段将不再继续计算加收滞纳金;三是对纳 税人在检查期间补缴稽查所属期的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检查进展的具体 情况和纳税人

10、自身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认知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稽查案件处理时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或酌定情节。为有效评估稽查工作绩效,将纳税人主动补缴的税款、滞纳金 也视同稽查查补的税款,作为考核稽查工作绩效的依据。这个文件执行一年多来,得 到了广大纳税人的积极响应,其效果与政策预期目标基本一致。 (一)奶制品批发行业检查案例。2006 年,黄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家奶制品品牌 代理企业进行检查后,发现该 行业存在一些以前不为税务机关所了解的税收漏洞,拟 开展一次行业专项检查。在向其他奶制品批发户发出税务检查通知的同时,告知了 95 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11、。在稽查人员尚未对其实施检查之前,就有 3 户企业主动向市局稽 查局报告自身存在的税法遵从差异,并补缴了税款 38 万元、滞纳金 3.88 万元,补税 后的企业税负率已接近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全市稽查部门统计数据分析。2006 年 8 月至年底,全市共有 15 户纳税人在案件 审理完结前即主动补交税款 122 万元。2007 年 1-9 月,黄山市国税稽查局(不含区县) 共查补入库税款 816.35 万元,其中纳税人在检查期间主动申报缴纳税款 705 万元,占 查补入库税款的 85%;全市共有 25 户纳税人在税务案件审理完结前主动补交税款 910 万元,占全部查补入库税款 2024.56

12、 万元的 45%。据统计,纳税人因主动申报补 缴税款,共节约滞纳金支出 20 余万元;与此同时,有 12 起案件的纳税人还将自身存 在问题的原因,以及相关的帐务、凭证记录主动向稽查人员说明和提供,有些属于检 查未发现的或未能全部取证的问题。这些问题在税务机关审理时,被认定为具有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情节,而被从轻、减轻或免于税务行政处罚。 (三)95 号文件出台前后的稽查效率比较。95 号文件出台前,一个稽查案件通常经过 检查、审理到执行需要 3-4 个月的时间,个别案件拖延竟达年余,黄山市国税局等待 审理的积案有时超过 10 件,平均结案周期达 70 余天。伴随这一过程的,是稽查取

13、证 难、执行难的困惑,是稽查资源的耗费和纳税人的花费,是办案人员、企业负责人和 财务主管沉重的心理负担。95 号文件执行以后,尽管从法律与技术层面没有解决稽查 取证难、执行难的本质问题,但在客观上使稽查执行环节前置,直观的效果是纳税人 自我纠错的取证问题迎刃而解了,稽查执行环节入库税款也只需执行全部查补税款的 50%左右,取证及执行的压力骤然减轻。据统计,2007 年 1-9 月份,市稽查局的稽查 结案周期比上年同期平均缩短了 30 %。 四、治理税收流失相关的理论思考 上述税务稽查环节的税收流失治理策略,具有代表性和重要性。回顾这个文件制定的 背景,可喻为“困则思变”。当时,税务稽查的程序长

14、期固化,稽查人员对纳税人实施 检查,纳税人只能被动等待税务机关送达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后,方可补缴税款、 滞纳金,缴纳罚款,被动等待税收违法责任的追究。纳税人面对这样的逻辑结果,必 然不惜工本与税务机关对抗,这就使稽查过程变得异常艰难而漫长,成本高,效率低, 其结果是双方不仅投入很多资源,还必须承担较高的法律风险,征纳双方陷入了负和 博弈的困境。为了摆脱这种僵化的稽查路径,改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务稽查中的 对立关系,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创新一种促进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合作的稽查制度。在酝 酿阶段,我们思考了相关的法理依据、管理理论以及可操作性等问题。伴随实践的进 程,我们的思索也在不断深入,尤其在

15、实践上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更为这些思索平添 了几分理论勇气,现综述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主动应对税收遵从差异的法理依据。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是创新征管制度的第一要素。在审视这一做法的合法性方面,我们进行了以下 思辨: 首先思考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法律关系问题。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履行依法征 税的义务;纳税人作为纳税人主体,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平等,以共同遵守税收法律为征纳关系的逻辑起点,任何人都无权阻止其他人 履行法定义务。换言之,纳税人自我遵从税法,与其说是履行法定义务,倒不如说是 行使正当权利,税务机关对其有尊重和保护的法定义务。 其次思考

16、了税法遵从差异的法律责任问题。按照法律的视角,税收流失就是税法遵从 差异在税收上的反映。纳税人税收法律责任的限度,只对有过错或过失的税法遵从差异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在开头就强调税收流失与税收之间的伴生关系,或称为税 法遵从差异是一种持续变化的客观存在,其成因各异。令人遗憾的是,税收执法领域 把纳税人应当承担税法遵从差异的责任放大了,以至于将客观存在的税法遵从差异武 断认定为“偷税”,甚至将略带中性意味的“漏税”一词也从法律文本中予以删除。形成这 种现状的诸多原因中,不可否认税务机关的强势话语权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很 大程度上掩盖了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责任的一面。既然税法遵从差异的法律责任是多方 面的复杂因素所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存在承担责任的可能,在没有确定责任主体 之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所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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