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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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卡尔泽马奈克 维也纳大学荣誉教授 联合国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的条约法会议主席 历史背景 1945 年后,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随后还有其他国际组织,与各国订立的条约越来越多(例如特权和豁免协定或总部协定),各组织彼此订立的条约也越来越多(例如合作协定),因此在这方面有了相当多的实践。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理论,探讨这些条约在国际法中的依据;国际法院在关于“对执行联合国职务时所受损害的赔偿”的咨询意见(1949 年国际法院

2、案例汇编 ,第 174-188 页,见179 页)中利用这方面的实践确认联合国的国际法律人格。 但在这方面没有发展形成普遍接受的法律确念。这一点在国际法委员会编纂条约法的工作中十分明显:国际法委员会先是将国际组织订立的条约列入条约法条款草案(1950 年), 而后又将这些条约排除在外(见国际法委员会年鉴 ,1950 年,第二卷,第六部分,第一章,及同上,1962 年,第二卷,第二章)。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因未能商定重新将这类条约纳入条约法公约范围,因此建议大会委托国际法委员会拟订另一套条款草案(见会议最后文件,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条有关的决议)。委员会于 1982 年提交了条款草案。 谈判历史

3、的重大发展情况 1986 年, 联合国大会为了通过条款草案为公约决定在维也纳举行会议。 鉴于东西方特别对此专题有着尖锐对峙的意见,联合国大会积极参加了会议筹备工作。联大有两个主要目标:避免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与新公约的平行规定出现可能的出入;确保关于国际组织的具体规定能为尽可能多的参加者所接受。 考虑到这一点,大会向这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协商一致的条款清单。这些条款须予全面审议,而所有其他条款则仅为相应起草调整目的予以审查。大会还通过这次会议的议事规则草案,规定以投票表决通过条款的方式为例外做法,因为最近关于编纂案文的表决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实际上,会议未经表决通过了所有实质性条款,仅对关

4、于解决争端的程序、最后条款和公约全文进行了表决。 关键规定摘要 公约头 72 条比照沿用了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条款案文。为做到这一点, 对以往并不存在的国际组织行为采用了新术语来表示, 例如以 “正Copyright United Nations,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www.un.org/law/avl 1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式确认行为”(第 2 条第 1 款 b 之二)与国家批准相对应,并在本来没有改动的条目中适当增补提及国际组织的款目。 但在一些基本

5、问题上,意见长期分歧,而且仍然有分歧。对于一个组织缔约能力来源的未决问题来说,尤其如此。社会主义国家称,国际组织只有在设立组织的国家授予法律人格时,才具有法律人格,只有在其组织约章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缔约能力。其他大多数国家反对这种意见,它们的立场对这次会议采用的解决办法是一个启发。 会议采取了国际法院在对“联合国某些经费”的咨询意见(1962 年国际法院案例汇编 ,第 151-180 页,见 167-168 页)中采用的功能处理法,在序言中指出“国际组织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缔约能力” 。确定一个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的范围的关键规定有公约第 6 条,其中规定“国际组织缔结条

6、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规则” ,还有第 2 条第 1 款 j 项的定义,其中将“确立的惯例”列入组织的规则中。序言中申明“国际组织与各国间或各国际组织间相互缔结条约的做法应充分按照其组织约章” ,这使国际组织有足够的空间通过寻求实现其组织约章中所定的宗旨来发展其做法。这些规定加在一起,确立了以下一点:一个组织缔约能力的范围由其组织约章确定。这些规定也意味着,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源于一般国际法。然而,必须注意到, 公约使用“组织的规则”一词时有两种含义。在一些条款(如第 6 条或第 39 条第 2 款)中,该词是修饰性的国际法限定条件,而在其他条款(第 27 条第 2 款和第 46 条第 2 款)中

7、这些规则是作为内部法律,如同国家的国内法一样。 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草案中没有关于 1969 年公约与新公约之间关系的规定。因此,也许并不确定的是,哪一项公约适用于在国际组织也是缔约方的多边条约下的国家间关系。 此外, 鉴于无法预测新公约何时生效, 对哪些国家生效,会议认为有必要制定规则以避免混乱。第 73 条规定,对于国际组织也是缔约方的多边条约,1969 年公约继续在多边条约缔约国间适用。 公约 第 66 条和附件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虽然尽可能沿用 1969 年 公约模式,但在关于强行法的争端方面十分复杂。由于国际组织在国际法院没有诉讼资格,因此采用了由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办法。根据公约 ,争端

8、当事方同意法院咨询意见对其具有约束力。但并非所有国际组织都有请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授权;这些组织应通过联合国一会员国做到这一点。如果请求没有获准,争端的任一当事方可依照附件中的规定将争端提交仲裁。如果所有当事方都同意,也可将争端提交仲裁,而不在国际法院寻求解决。 会议未能解决国际组织为缔约方的条约可能对该国际组织成员国产生的权利和(或)义务问题。 公约中只有一个保留条款(第 74 条第 3 款)。会议上就国际法委员会拟议第 36 条之二的讨论(见国际法委员会年鉴 ,1982 年,第二卷,Copyright United Nations,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www

9、.un.org/law/avl 2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二部分,第 43 页)清楚表明,相关情况过于多种多样,无法都列入一条统一规定。 该文书对随后发展的影响 公约尚未生效(截至 2008 年 11 月 18 日)。要使公约生效,需要 3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第 85 条),这是公约生效的唯一条件。目前仅有 28 个国家已批准或加入公约 。12 个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已经确认其对公约的签署或已加入公约 。尽管如此,与其他经编纂的国际法规则一样, 公约无论其正式地位为何,都已被普遍接受为适用的法律,在实

10、践中被广泛用作便于参考的书面指南。 参考资料 A. 法律文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 年 5 月 23 日,维也纳,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 1155 卷,第 331 页。 B. 判例 国际法院, “对执行联合国职务时所受损害的赔偿” ,咨询意见, 1949 年国际法院案例汇编 ,第 174 页。 国际法院, “联合国某些经费”(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1962 年 7 月 20日咨询意见, 1962 年国际法院案例汇编 ,第 151 页。 C. 文件 1950 年国际法委员会年鉴 ,第二卷(A/CN.3/34 号文件),第六部分,第一章,第 380 页。 1962 年国际法委员会年鉴 ,

11、第二卷(A/CN.4/148 号文件),第 159 页。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正式记录,第一届和第二届会议,会议文件(A/CONF.39/26 号文件),最后文件,附件,第 285 页(关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条的决议)。 1982 年国际法委员会年鉴 ,第二卷,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9 页。 D. 学术论著 G. Gaja, “A New Vienna Convention on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Betwee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A Critical Com

12、mentary”,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58, 1987, p. 253-269. Copyright United Nations,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www.un.org/law/avl 3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H. Isak & G. Loibl,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

13、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Betwee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sterreichische Zeitschrift fr ffentliches Recht und Vlkerrecht, vol. 38, 1987, p. 49-78. Ph. Manin, “La Convention de Vienne sur le droit des traits entre tats et organisations internationales ou entre organisations interna- tionales”, A

14、nnuaire Francais de Droit International, vol. 32, 1986, p. 474-494. P. K. Menon, The Law of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Lewiston, New York, Edwin Mellen Press, 1992. G. E. do Nascimento e Silva, “The 1986 Vienna Convention and the Treaty-Making Power of International Org

15、anizations”, Germ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9, 1986, p. 68-85. Sh. Rosenne, Developments in the Law of Treaties 1945-1986, Cambridge England;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10-32. T. Treves, “Innovations dans la technique de codification du droit international. La prparati

16、on de la Confrence de Vienne sur les traits passs par les organisations internationales”, Annuaire Francais de Droit International, vol. 32, 1986, p. 474-494. K. Zemanek,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Betwee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The Unrecorded History of its General Agreement”, in:K. H. Bckstigel et al. (eds.), Law of N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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