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核电管理相关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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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批建罗马尼亚核电机组情况及相关政策分析欧盟批建罗马尼亚核电机组情况及相关政策分析一、罗马尼亚核电建设情况一、罗马尼亚核电建设情况(一)事件回顾(一)事件回顾2012 年 12 月 6 日,欧盟委员会正式批准罗马尼亚核能公司(EnergoNuclear)在切尔纳沃达(Cernavoda)核电厂址建设 3、4 号机组的申请。获批建设的 3、4 号核电机组堆型为 CANDU6,装机容量 70 万千瓦,预计2017 年可全面投入运营。该事件表明欧盟对二代核电机组态度并没有因为三代机组的开建而彻底改变,欧盟仍在继续接受并支持二代机型的建设。(二)开发背景(二)开发背景1现有机组开发运营情况现有机组开

2、发运营情况罗马尼亚目前拥有 2 台在运核电机组,采用的是加拿大原子能公司(AECL)提供的重水堆技术,分别于 1996 年和 2007 年建成投运,两机组年发电量占全国总发电量的 20%左右。上世纪 70 年代后期,罗政府最初规划在切尔纳沃达建一座 5 台机组的核电厂,在慎重比较俄罗斯的 VVER-440 和加拿大的 Candu 技术后,罗政府最终选择了后者。1 号机组建设情况。号机组建设情况。1 号机组于 1980 年开建,其余 4 台机组于 1982 年开建,但后 4 台机组在 1991 年停建。之后罗政府并将首台机组建设的相关责任全部移交给 AECL 和意大利 Ansaldo 组成的联队

3、,首台机组最终在 1996 年底正式投入商业运行,运营商为 1998 年成立的国家核电公司(SNN)。2 号机组建设情况。号机组建设情况。2000 年罗政府决定续建该核电厂 2 号机组,并为此投入了 6000 万欧元,此后连续 2 年该项目均列入了政府的财政预算清单,同时加拿大方面也投资了 2.18 亿欧元,2004 年又获得了欧盟提供的 2 亿多欧元的贷款。2 号机组的建设由 AECL-Ansaldo-SNN 三方共同管理,最终于 2007 年投入商业运行,造价大约为 7.77 亿欧元。2后续核电机组规划及建设后续核电机组规划及建设鉴于能源紧缺及减排等原因,罗政府于 2002 年推出 125

4、9 号决策,提出“在保证可持续发展、价格竞争和核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将核电占总发电量的份额从 10%提高到 20-40%”的国家核电发展战略。在战略指导下,2002 年罗政府在综合考虑核电站和化石燃料电站建设成本后,最终决定继续投资建设切尔纳沃达核电厂新机组,并恢复了在切尔纳沃达厂址新建 3 号机组的准备工作。2003 年 SNN 委托 Ansaldo、AECL 和 KHNP 开展此项目可行性的研究,最终于 2004 年敲定了 70 万千瓦级 Candu-6 型重水堆技术,计划在 2016、2017 年先期建成 3、4 号机组,并在 2020 年左右完成该厂址 5 号机组的建设。切尔纳沃达核电厂

5、 3、4 号机组主要参数堆型CANDU 6装机容量2720 MWe设计寿期30 或 40 年建设周期64 个月/台发电成本28.2 32.5 欧元/兆瓦时(三)项目合作及融资方式(三)项目合作及融资方式1合作方式合作方式2009 年 4 月罗政府根据 2008 年通过的 1565 号决议,正式成立了EnergoNuclear 合资公司,由罗国家核电公司(SNN)和 6 家欧洲商业合作伙伴组建,具体出资结构为:SNN(51%,控股方)、罗钢铁制造企业ArcelorMittal(6.2%)、捷克 CEZ 电力公司(9.15%)、比利时 Electrabel 电力公司(法国 GDF Suez 能源集

6、团的子公司,9.15%)、意大利 Enel 电力公司(9.15%)、西班牙 Iberdrola 工程公司 (6.2%)以及德国 RWE 电力公司 (9.15%)。7 家公司将共同分担该项目的投资和风险,并将负责切尔纳沃达 3、4 号项目的建设和运行。2 2融资方式融资方式2004 年 8 月,罗政府在敲定 3 号机组采用 Candu-6 型重水堆技术的同时,也敲定了融资模式,即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的联合投资模式,虽然 SNN 在中途曾一度又作出独立承担 3 号机组建设投资的决定,但最终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最终敲定了联合投资模式。切尔纳沃达 3、4 号项目的预期造价为 40 亿欧元,其中政府主导

7、的 SNN 需要承担其中超过 20 亿欧元的投资,罗政府在 2009年承诺将向 SNN 提供 10.2 亿欧元贷款或贷款担保。3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为按计划完成切尔纳沃达 3、4 号机组的工程建设,EnergoNuclear 将该项目划分成两个阶段完成:一是前期准备阶段。从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开始,用时18 个月,预算 3000 万欧元,通过股东出资认购的方式筹集。该阶段投资方将决定反应堆的建设、长期运行和融资方式,此外,还需通过欧盟委员会新建核电相关的审批。二是项目建设阶段。投资方按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承担项目建设的费用,开展项目建设。二、欧盟核电开发审批及监管流程分析二、欧盟核电开发审批及监管流程分析

8、根据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条约1的第 41 至 44 条规定,欧盟成员国的新建核电厂项目都必须满足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相关核安全标准和西欧国家核管理机构协会(WENRA)的技术规范要求。这 4 条规定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和步骤对核电厂项目的安全监管作了要求:1)汇报制度(第)汇报制度(第 41 条)。条)。即成员国拟开展的所有新核电厂的建设投资项目、现役或闲置核电厂的改造项目,其业主单位都必须通过该国的核监管机构上报给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根据其下属的经济与社会事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决定是否批准或改变成员国上报的反应堆技术选型及建设或改造规模。2)汇报时间要求(第)汇报时间

9、要求(第 42 条)。条)。即成员国的相关业主在开展上述核电项目活动时,必须在与相关供应商敲定首批合同之前至少提前 3 个月向欧盟委员会作汇报;若业主单位采用的是企业自有资源,则必须在相关工程开工之前提前3 个月向欧盟委员会上报。同样,欧盟委员会有权根据上述经济与社会事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改变这一时间框架。1 Euratom 条约为鼓励核工业的增长和发展以及保证提高燃料供应安全和核电厂安全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它覆盖了欧盟内所有的民用核活动,目的是提供一个核材料共同市 场,确保核燃料的供应,并且保证核材料不会被转用于其他目的。3)信息沟通制度(第)信息沟通制度(第 43 条)。条)。即上述

10、经济与社会事务委员会将与相关业主单位就本条约所涉及的核电厂投资项目相关的所有安全问题开展审查、沟通与讨论,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相关成员国的核监管机构。最后,上述经济与社会事务委员会在与相关成员国核监管机构及业主单位已经取得一致的情况下,公布成员国上报的投资项目相关信息(第 44 条)。不过,欧盟并没有设立一个专门审管机构负责新核电项目的审批,只是通过 EURATOM 条约及其他国际公约及技术规范进行约束,向成员国拟建核电厂项目提供监督和建议,并以欧盟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发布,其决定权仍在各成员国的核监管机构手中,其工作原则是:充分尊重成员国自身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欧盟成员国核电建设审批步骤

11、欧盟成员国核电建设审批步骤根据 EURATOM 条约第 41 至 43 条的规定,上述核电项目的所有相关活动都必须遵循欧盟委员会的上述相关步骤和要求。三、实例引证三、实例引证下面以斯洛伐克的莫霍夫采核电厂 3、4 号机组重建项目为例,说明欧盟委员会对该核电厂项目的审查过程。莫霍夫采核电厂 3、4 号项目始建于 1988 年,但后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直到 2004 年,斯洛伐克核监管机构(UJD)在要求该项目设计作安全改进的前提下批准其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延长的申请。当时 UJD 提出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 IAEA 的最新建议和要求;2)必须在反应堆设计中增加缓解严重事故的措施;3)

12、必须对仪控系统进行改造;4)必须对核电厂的抗震能力进行升级;5)必须同时满足 WENRA 的参考标准(部分欧盟成员国在 2010 年将其纳入了国家立法)。此后,斯洛伐克电力公司于 2006 年启动了该项目基本设计的修改工作,2008 年完成改进。UJD 审查通过之后上报征求欧盟委员会的意见,欧盟委员会随即授权其经济与社会事务委员会按照 Euratom 条约的要求开展相关评审并给出建议,最后与斯洛伐克核监管机构及业主取得一致。在此基础上,2008 年 7月 15 日,欧盟委员会根据 Euratom 条约第 41 至 44 条规定,公布了原则批准莫霍夫采 3、4 号机组重建项目,并向该国核监管机构

13、传达了要求进一步改进的建议,例如:要求投资方与国家核监管机构密切配合,评估和增设额外的设施、功能和管理策略,将抗外部撞击能力纳入新机组的设计中等。最后,斯洛伐克的核监管机构及建造事务处在 2008 年 8 月 14 日综合欧盟委员会的建议签发了该重建项目开工许可证,同意该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实施相关改进,并要求在该项目完工之前完成各项改进。在莫霍夫采核电项目的审批上,欧盟委员会的关注重点是核安全与安全保障问题,要求该项目在满足斯洛伐克国家审管要求的同时,还必须达到一些通用的国际要求(例如 IAEA 安全标准)和欧盟范围内适用的最佳行业实践惯例。从上述实例中可看出,欧盟成员国在核电项目的审批方面,首

14、先必须通过本国核监管机构的审查,然后通过该机构向欧盟委员会递交报告征求意见,欧盟委员会随即授权其经济与社会事务委员会开展审查。后者在IAEA、WENRA、ENSREG 及其成员国核监管机构的配合下开展相关评审和讨论,并给出建议。最后由欧盟委员会统一发布和传达相关建议。项目国监管机构综合该建议对相关项目提出批准及改进要求。附表附表 1 欧盟核能相关的机构组织欧盟核能相关的机构组织机构职能欧盟理事会即欧盟各国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机构,由欧盟首脑会议和部长理事会组成。理事会实行轮值主席国制:每个国家任期半年。对外实行“三驾马车”代表制,由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以及欧盟机构代表组成。EC欧盟委员会

15、,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提出立法动议、监督欧盟法规的实施、代表欧盟负责对外联系及经贸谈判,对外派驻使团。实行集体领导和多数表决制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IAEA联合各成员国监管机构专家对相关核电项目开展同行评审,并提出相关建议。EURATOM执行机构全称是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执行机构,成立于 1960 年,该机构负有对欧盟范围内石油、特殊材料及放射性材料的监督之职。EURATOM 条约核能相关条约在欧盟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近年来的贡献:2009 年EURATOM 法令,确立了欧盟核安全框架;成立了欧洲核能论坛(ENEF)以及欧洲核安全监管机构联合工作组

16、(ENSREG)。ENEF全称是欧洲核能论坛,是促进欧盟国家对未来核能需求公开讨论的平台。 ENEF 将每两年举行一次,召集来自公众机构的代表、欧洲议会的成员、以及电力企业、核工业、消费者和财政与民用协会的代表,对核能的发展和风险进行广泛的公开讨论。 ENEF 能够为欧洲的政策制定者提供建议,如在能源供应安全、激励投资、欧盟立法问题、公众评价、研究与开发、知识管理、安全与废物管理等方面。ENSREG全称是欧洲核安全监管机构联合工作组是 EURATOM 授权的一个独立的专家组织,其成员为欧盟成员国核监管机构代表,其角色是帮助成员国建立持续改进的条件,提高成员国在核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合作,就相关技术领域问题达成一致,并在必要时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欧洲法规条文中尚未涉及的核安全相关建议等。HLG全称是欧洲高层论坛组织(High-Level Group),是欧洲各国核监管机构参与的一个论坛组织,其作用是协调各国核监管机构在反应堆设计评估和新核电项目许可证审批问题上的合作,并在各国现有法律框架之外待补充或修改的核能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提出建议。其下属机构有WEN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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