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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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21 案例 17 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 CIF 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 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 ”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 月在 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 准转运” 。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 7 月 25 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 在月中,因此,要在 7 月间将 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 8 月 31 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 9 月 15 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 延展 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 7 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

2、。试分析在这 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外商买方违约。因为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 提,而导致本案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 法顺利进行。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 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案例 18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 为付款人见票后 30 天付款的汇票

3、托收” 。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 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 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 30 天托收,未规定先 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 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 30 天到期付款后放单 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 ”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表示按付款交 单 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你方 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 概由你方负责。 ”后代收行复电是 按 URC522 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

4、处,逐再去电将托收指 示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 天付款,承兑交单” 。但由于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 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承兑,最终我方蒙受重大损 失。试对 本案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中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写托收指示书时对具体放单条件未作出明确指示,在遇 到问题时因为对托收业务的特点以及托收统一规则缺 乏充分了解,以致没能及时作出 反应。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和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办事,相应风险 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选用 托收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委托人人应根据成交货

5、物特点、进口 方资信等对银行放单条件作出明确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损失。P243 案例 2 案情简介: 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 100 吨大米,单价为每吨 500 美元,总值为 50000 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 5 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 90 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 为什么?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导致另外一方实际上被剥夺了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 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不仅可以撤 销合同,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若违约不能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本案例当卖方只交

6、货 5 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卖方违约对其造成根本性影响;而当卖方 交货 95 公吨时,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 合同,没有对于买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案例 3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 20 台精密仪器,每台 3 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 一方违约金额 1 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 12 台,其余 8 台不能 交货。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 价格为 4 万港元。卖方企图赔偿违约金 1 万港元了结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 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多少金额?为 什么? 要点评析: 本案

7、例买方应该向卖方索赔的金额为 8 万港元。因为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一方违约 所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罚金,应该以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 为计算方法。虽然本案中双方约 定违约金为 1 万港币,但是明显低于因为卖方违约而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例中货物价 格从 3 万港币上涨到 4 万港币,卖方应该就少交货 8 台对买方造 成的 8 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P248 案例 4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届满前, 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

8、交货义务。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 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 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 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 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只 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 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 然要履行合同。案例 5 案情简介: 某出口商以 CIF 条件出口货物

9、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10/11 月份。10 月 20 日,出口国政府公布 一项条例,规定从 11 月 1 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 则禁止该货物的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 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要点评析: 买方可以免于交货义务。因为本案例属于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 或者过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 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开 克服的。故该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根据公 约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 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方也无权提出索赔

10、要求。案例 6 案情简介: 我某进口企业按 FOB 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 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 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 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运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 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 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评论。 要点评析: 我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 FOB 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 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 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本案例我方由于

11、受到战争影响导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 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 索赔要求。P259 案例 7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 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 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 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要点评析: 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 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

12、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 我国在仲裁法规定,双方达 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 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 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世界上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 对方只能提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 也无须出庭应诉。P290 案例 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 6 月 1 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 6 月 7 日复到。6 月 2 日收到英商发来传 真称:“如价格减 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 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 于 6 月 3 日来传真表示

13、:“无条件接受你 6 月 1 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 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 6 月 3 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 生效时失效,我方 6 月 1 日的发盘在英商 6 月 2 日传真要求降价 5%时已经失效。英商 6 月 3 日的无 条件接受不是在 6 月 1 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 全可以拒绝。 案例 2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 3 月 1 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 1000 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PACKED IN SOUND G

14、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 “接受,装新麻袋装运” (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 的 6 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 3 月 20 日来 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 。 ”而我外贸公司 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 性

15、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 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 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 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 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P330 案例 1 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某商品数量 1200 万米,7 至 12 月每月各装运 200 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 款,装运月份开始前 15 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 方按约如期于 6 月 15 日将信用证开给卖 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 最后装运日期为 12 月

16、31 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 7 月 20 日和 10 月 5 日将货物分两批各 600 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 条款规定,付款 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 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对货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根据合同 规定,我方应在 7 月至 12 月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每月装运 200 万 米。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 因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装 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案例 2 案情简介: 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 CIF 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 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 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 “Freight Prepaid”字样。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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