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到期未还怎么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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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利息到期未还怎么计收复利贷款利息到期未还怎么计收复利?案情2007 年 12 月 1 日,陆某向杨某某立据借款 10 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0 个月,月息 2%。2008 年 10 月 1 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陆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杨某某找到陆某结算,经结算陆某向杨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借款本金 10 万元,利息 2 万元,合计 12 万元,2008 年 10 月 30 日前还清”。逾期后陆某仍未归还,杨某某遂于 2009 年 4 月 6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陆某给付欠款 12 万元及以 12 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8 年 10 月 31 日开始,计

2、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分歧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 12 万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计算中包含了部分复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利息应以 10 万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对此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并不明确。笔者通过本文试图对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进行明晰。一、何谓一、何谓“复利复利”通过网络导航,维基百科所给的搜索结果是:复利(英文:Compound interest),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按照这

3、种方法,利息除了会根据本金计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样可以生息,因此俗称“利滚利”或“利叠利”。只要计算利息的周期越密,财富增长越快,而随著年期越长,复息效应亦会越为明显。笔者认为,通常而言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以借款数额与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利息数额之和为本金再计算利息,以此类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得出的利息数额。二、复利保护之争二、复利保护之争复利应否予以保护,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主张不保护复利观点的法律依据是:首先,1988 年 1 月 26 日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5 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

4、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其次,1991 年 8 月 13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部分的内容中,没有对应否计收复利作出规定,虽然合同法对计收复利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司法解释对计收复利是禁止的。所以计收复利缺乏法律依据。主张应予保护复利观点的依据是:首先,中国人民银行 1990 年 12 月 11 日发布的利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

5、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在 1995 年 6 有 26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第三,中国银行 1981 年 3 月 13 日发布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贷款暂行办法中也有计算复利的规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可以理解为允许计收复利,但要适当予以限制

6、。第五、出借人计收复利在国际上是金融机构的惯例,所以对复利予以保护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对借款人不按时结息的违约行为的惩罚。三、民间借贷中复利的出路三、民间借贷中复利的出路对复利问题,各国的立法不同。一类以日本为代表,对复利问题采取放任自由主义,允许当事人约定复利,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关于法定复利的规定内容为“利息迟延超过一年份以上,虽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人仍不支付利息时,债权人可以将迟延利息滚入原本” 。另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对复利采取相对禁止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 248 条第一款规定“实现约定到期利息再生利息的协议无效”;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储蓄银行、信贷机构以及银行业主可以实现约定,将到期未

7、提取利息的存款作为新的升息的存款。有权对其给予贷款的款项发行支付利息的无记名债券的信贷机构,可以事先约定,对此项贷款迟付的利息再生利息” 。此外法国民法典第 1906 条规定“虽未订定利息,借贷人已予支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亦不得将其计入借款的本金”。相较我国立法而言,上述立法对出借人能否计收复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立法的不明确,正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同理解的最根本原因。那么从现行立法中能否找到解决民间借贷中复利问题的出路呢?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复利问题的罗列后,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关于复利的规定,有关复利的规定只是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

8、上。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在适用范围上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并不直接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那么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只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然而这两个司法解释在表述的文本上是不统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5 条中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中关于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应适用新法优

9、于旧法的原则。比较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则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上应适用 1991年 8 月 13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实践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成为适用该司法解释的一个瓶颈。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并非牟取高利,就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入本金后的利率未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就应当保护。这种观点下是以含有利息的本金作为计算利率的本金,把含有复利的利率作为衡量是否高利的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该条款的文义上分析,将利息计入本金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遇有计算复利的,一律对复利部分不予支持。第三种观

10、点认为,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和条文文义分析,对复利是持一种适当保护的观点,即允许适当计算复利,但超过该司法解释第六条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与此异曲同工的比较方式是将计入本金的利息提出来,利息归利息,本金归本金地计算一下实际利率究竟是多少。如果超出第六条的限度,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债权人起诉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护的其实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接待可以约定的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换而言之,复利仅是一种利息计算方法,只要按照该方法计算出来的利息总额不超过法定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护。最后,让我们重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7 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中不难读出适当保护复利的处理原则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时即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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