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民工工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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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及施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及施 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意见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意见建管字2006283 号各县(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就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及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货款,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加强建设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管理,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一、加强建设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管理,规

2、范工程款支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逐条协商一致,在施工合同中表述清晰,增加合同的约束力。加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合同约定。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额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总额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 90%;跨年度工程,年内支付工程款不得低于形象进度的 80%。否则,合同不予备案。施工企业承诺垫资承建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以借贷方式解决,在施工合同备案前,施工企业必须把垫资部分汇入建设单位指定的账户,不得作为进度款抵扣。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建设单

3、位应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指定的账户。项目经理不得以借条的形式从建设单位支出工程款,防止形成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成本的失控。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载明:“项目经理以借条形式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工程款,形成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货款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借支部分,形成债务由项目经理个人予以清偿,施工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有权终止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单位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加强分包企业的合同约定。分包企业须与总承包企业订立分包合同,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分包。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必须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总承

4、包企业,再由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分包企业。严禁施工企业为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和肢解分包项目的会计凭证或发票。今后,施工合同一律载明:“严禁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和材料货款。否则,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材料货款由建设单位垫付。形成债务由建设单位自行处理,施工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强化设计变更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的合同约定。施工合同必须载明设计变更结算和支付方式,防止因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工完账清。建设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要求及时审结。并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按合同的约定向施工企业

5、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双方应提供工程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除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程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各级建筑部门要加强施工合同备案审查,对于违反规定以及表述不清、存在歧意的合同,要责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协商一致,否则不予备案。要强化建筑合同履行情况稽查力度,督促合同双方按照约定按时履行。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施工企业应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施工企业应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施工企业应加强本单位项目经理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严禁社会人员和其它企业从业人员以自己企业的名义挂靠经营,严禁企业及其项目经理承揽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建设项

6、目,否则形成拖欠由施工企业自行解决。施工企业应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的管理,使用整建制的劳务企业,严禁项目经理私招滥雇社会闲散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按项目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工资总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企业,并保证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兑现合同。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和材料供应商的合同管理。所有分包项目的工程款和材料款均由施工企业直接支付。施工单位除能及时结清外,必须与分包企业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总额、支付方法、支付时间以及形成拖欠的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

7、用的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先行垫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责,除责成总承包企业全部垫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一律视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一步健全竣工验收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足额支付清企业用工人员的工资,并实行公示制度。施工企业应将建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公告,张贴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期为七天,并公布企业、建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电话。公示期结束后,由施工企业确认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方可组织竣

8、工验收。三、健全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三、健全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以及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 号)等相关法规,建筑施工(劳务公司)企业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用省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并到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备案,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档案。建筑施工(劳务公司)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其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的工资支

9、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有建筑施工(劳务公司)企业使用的农民工,都必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公伤保险费。用人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用人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付项目和金额、扣款项目和金额等),并向农民工本人提交工资清单,工资表按规定保存两年,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果发现施工企业(劳务公司)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追回并给予行政处罚。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房地产经营条例的规定,实

10、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开工前必须足额到位。其他项目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外地进滁施工企业以及本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施工合同总价款的 2%缴纳保障金。外地施工企业亦可以在办理进滁备案时一次性缴纳保障金,一级企业 50 万元,二级企业 30 万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工程竣工结算后,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及时退还。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退还项目资本金时,在项目竣工前,要留足不低于工程总价 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四、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四、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

11、,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强化施工许可证管理,各级建管部门要强化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施工合同中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和支付方式等)的其他协议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订立“阴阳合同”以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及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分包企业和材料供应商的工程项目,形成突发和群体性事件的,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止施工的工程,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建管部门报告,建管部门应暂扣施

12、工许可证。强化竣工备案环节管理。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视为不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对于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应属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企业支付清工程款,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后,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视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施工企业使用非法人分包企业或包工头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责成施工企业全额垫付农民工工资外,并视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不按合同

13、约定进行竣工结算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视为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施工企业以自己名义为社会人员和其它企业从业人员承揽工程;承揽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为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或肢解分包项目的会计凭证和发票以及被确定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项目经理给予 D 级不良记录,暂停二年从业资格,形成恶性事件,取消从事项目经理从业的资格,企业给予 C 级以上不良记录,暂停一个月承担工程的资格。外地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 D级不良记录,并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坚决实行一票否决,清出滁州建筑市场,五年内不得在滁承揽工程业务。对建设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工

14、程款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外,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严禁项目经理以个人名义打白条给材料供应商和农民工,否则除责成项目经理自行处理或收回白条外,给予项目经理 D 级不良记录,二年内不得承揽工程业务;不能自行处理或收回白条的,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害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项目经理从业资格。五、强化对意见贯彻落实,做到令行禁止五、强化对意见贯彻落实,做到令行禁止本意见自二 00 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并委托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十月一日前开工的工程均按本意见进行调整。滁城施工企业在十月十五日前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书面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否则,视为施工企业已自行解决。今后形成恶性事件,除责令施工企业支付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货款外,并给予 C 级以上不良记录,暂停企业二个月承揽工程业务资格。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 00 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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