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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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方案前言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裁量 标准(试行) )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 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 的原则。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 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

2、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 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 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七、本裁量标准(试行) 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超过” 、 “不足” 、 “以下”不包 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八、本裁量标准(试行) 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第一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3、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 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 5 万元罚款;未停止建设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未停止建设的,处

4、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未停止建设的,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12中华人民共

5、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 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5 万元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

6、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7、万元以下罚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 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

8、重情节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

9、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裁量标准:参照执行第一章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二款的裁量标准。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

10、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 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处 5 万元罚款

11、;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处 8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处

12、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 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

13、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处 1 万元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14、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 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裁量标准:参照执行第一章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 标准。25中华人民共和国

1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 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 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处 1 万元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2、编制环境影响

16、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4、需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按有其他严重情节处理。2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 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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