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终审法院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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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用終審法院訂立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準則檢討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引用終審法院訂立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準則檢討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2004 年 年 4 月 月引用終審法院訂立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準則檢討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引用終審法院訂立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準則檢討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目錄目錄第一部分詞彙簡稱第一部分詞彙簡稱 (只有英文 只有英文 ) 第一章引言及背景 第一章引言及背景 引言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由來 圖則製備過程 批准及通過撥款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 事件表 高等法院有關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的裁決和引 用三項測試對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檢討 終審法院的裁決第二章檢討 第二章檢討 檢討的

2、範圍 檢討的方法 中環灣仔繞道1 P2 道路網 機場鐵路掉頭隧道伸延段 冷卻用水抽水站 渡輪碼頭 公眾登岸梯級 解放軍碼頭 地鐵北港島線 結論第三章宣傳與公眾諮詢 第三章宣傳與公眾諮詢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網站 我們的海港 過去、現在、未來單張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面面觀小冊子 有關海港的公開聲明 其他公眾諮詢 立法會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第四章對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施工計劃和成本的影響第五章總結第二部分附件第三部分 第四章對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施工計劃和成本的影響第五章總結第二部分附件第三部分 2 附錄第一部分詞彙 附錄第一部分詞彙 天橋走廊通道高架密封式行人平台,連接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及其新翼,橫跨會議

3、道及灣仔北的水道。膨潤土泥漿 密 度 細 液 體 (尤 其 是 水 )與 能 吸 水 的 礬 土 硅 酸 鹽黏土的混合物,而礬土硅酸鹽黏土是由火 山灰形成的。 中區填海第三期 工程項目 在天星碼頭對開,由中區填海第一期工程至 龍景街的海床填取約 18 公頃土地,所填土地 屬 經 核 准 的 中 區 (擴 展 部 分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編號 S/H24/6 其中 23 公頃的一部分。工程範 圍亦包括築建海堤;進行道路工程;建造暗 渠伸延部份;敷設排水渠、排污渠及公共設 施系統;建造冷卻用水抽水站供日後發展項 目之用;重置渡輪碼頭、登岸梯級、冷卻用 3蓋頂線地下連續牆 雙程雙線分隔車路

4、 雙程三線分隔車路 環境影響評估 水抽水系統、公眾貨物裝卸區及政府直升機 坪;進行腹地排水系統改善工程及在路旁美 化地帶進行環境美化工程。 蓋頂線是沿海堤蓋頂最外圍頂角的基準垂直 線。蓋頂是垂直海堤現場澆築混凝土部分的 最高處。 地下連續牆是從現有地面一直向下挖掘至所 需深度,並採用原地鑄造方式建造的鋼筋混 凝土護土牆,是廣泛應用的技術。工程首先 以特別設備挖掘坑道或護牆板,由於坑道或 護牆板內經常灌滿膨潤土泥漿,坑道或護牆 板會在穩定狀態下保持敞開。接着把鋼筋籠 放下坑道內,然後用混凝土導管在底部注入 混 凝 土 , 而 膨 潤 土 泥 漿 會 逐 漸 被 取 代 後 抽 出。建造一連串的護

5、牆板就會形成一道連續 的牆。 雙程雙線分隔車路即在行車道兩邊各有兩條 行車線。 雙程三線分隔車路即在行車道兩邊各有三條 行車線。 環境影響評估是指按香港法例第 499 章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進 行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該條例旨在透過環境影響評估機制,防 止或盡量減少指定工程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 響,把影響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在 1998 年 4 月 1 日生 效。在該條例附表 2 列出的指定工程除非獲 得豁免,否則必須遵守法定的環境影響評估 過程,並須獲發環境許可證才可施工和運作 (在某些情況下則是停止運作)。另一方面, 環 境影響評估條例附表 3 列

6、出的指定工程(當 中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無須環境許可證,但須 具備獲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4主水平基準面以主水平基準面是在香港普遍使用的基準面, 上米 即平均海面以下 1.23 米。 行車量容車量比率 行車量容車量比率是一條道路的交通情況 指標。行車量容車量比率若相等於或低於 1.0,表示道路的容車量足以應付預期的交通 量 , 行 車 暢 順 。 行 車 量 容 車 量 比 率 高 於 1.0,表示交通開始輕微擠塞;高於 1.2 則表 示擠塞情況愈趨嚴重,當車輛數目進一步增 加,車速會逐漸減慢。 5第一章 引言及背景 第一章 引言及背景 1.1 引言 引言 1.1.1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源

7、自政府早於 80 年代初展開的一 連串規劃研究。該工程已完成了法定的城市規劃程序和 公眾諮詢。在此期間,公眾曾深入地討論了填海的規模 和填海所得土地的用途。 1.1.2 於 1982 年 3 月至 1983 年 10 月間進行的 海港填海工程 和都市發展研究 ,首先指出了在中區及灣仔進行填海 的需要。其後,包括 1984 年的全港發展策略 、1989 年的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 、1991 年的都會計劃 和 1996 年的全港發展策略檢討在內的其他研究, 再次確定了這個需要。整個中區及灣仔填海計劃為 多項建設項目提供土地,其中包括交通要道、相關的地 面道路網,機場鐵路暨香港站以及會展新翼。中區填海

8、 第一、二期及灣仔填海第一期工程已於 1997 年至 1998 年間完成。 中區及灣仔填海計劃共有五期,中區填 海第三期工程是五期中的第四期。有關中區及灣仔填 海計劃五期工程的圖則,載於附錄 1.1附錄 1.1。 1.1.3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目的,是提供土地以建造必要的 運輸基建項目,包括中環灣仔繞道和 P2 道路網。於 1999 年完成的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再次確定有需要興建中 環灣仔繞道。最近,當局使用該研究的運輸模型重新進 行評估,結果顯示繞道仍然需要興建。中區填海第三期 工 程 亦 是 為 了 重 置 為 提 供 上 述 必 要 運 輸 基 建 項 目 而 填 海,而受影響的現有海

9、傍設施 (例如為中區樓宇供應冷 卻用水的抽水站、天星碼頭及皇后碼頭)。 1.1.4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亦將包括下列設施: 根據1994 年中英防衛用地協議議定的解放軍 軍用碼頭; 機場鐵路及東涌線掉頭隧道,使這些鐵路系統能 以最高載客量運作;以及 將來的地鐵北港島線。 這些必要的基建項目載於附錄 1.2附錄 1.2。 1.1.5 因建造上述工程項目填海所得的土地,可以提供一個難 6得及獨有的機會,在港島北岸發展一條充滿活力的海濱 長廊,由中環商業區直達灣仔,讓市民可到達及享用海 旁。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範圍內約 5.1 公頃的填海土地 會預留作商業用途。不過,當局是在釐定了為興建必要 的 運 輸

10、 基 建 設 施 和 重 置 受 影 響 的 海 傍 設 施 所 需 的 填 海 範圍後,才訂出有關的土地用途。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 圖已訂下了嚴格的高度限制,只允許在海旁興建低矮的 建築物。沿海濱長廊的商用地段則只會供與海傍相關的 商業消閒用途,如設置低矮的零售商店和茶座餐廳, 以供市民和遊客享用。 1.1.6 當局曾就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諮詢立法會、有關的區議 會(包括中西區和灣仔區議會)、專業團體(包括香港工程 師學會、香港規劃師學會、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測量 師學會、香港園景師學會和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等)和廣大 市民,他們普遍支持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及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 1.2

11、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由來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由來 1.2.1 圖則製備過程 1.2.1.1 前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在 1998 年 4 月 27 日行使行政長 官授予的權力,指示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就中區填 海第三期工程及其鄰近地區,製備分區計劃大綱草圖。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在備妥後,按照城 市規劃條例第 5 條的規定,在 1998 年 5 月 29 日公開 展示,讓公眾查閱。當時,該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建議的 填海面積是 38 公頃。 1.2.1.2 兩個月的展示期屆滿後,城規會一共接到 70 份有效的 反對意見,其中大部分均對建議的填海規模提出反對。 城規會在考慮過反對意見後

12、,要求政府進行研究,建議 如何減少填海規模,填海面積因而減至 23 公頃(即最 小填海範圍方案)。1999 年 3 月 30 日,這最小填海範 圍方案在城規會聆訊反對意見時介紹給反對人士,並獲 他們普遍接受,認為適合作為規劃填海的基礎。城規會 詳細考慮反對意見和政府經修改的建議填海規模後,決 定以最小填海範圍方案為基礎,對草圖作出修訂。 71.2.1.3 1999 年 6 月 10 日,政府將最小填海範圍方案提交規劃 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方案獲普遍接納。1999 年 7 月 16 日,上述草圖的修訂建議(填海範圍由 38 公頃減至 23 公頃)按城市規劃條例第 6(7)條的規定刊憲。 1.2

13、.1.4 在 1999 年年中,政府向中西區區議會和不同的專業團 體,包括香港工程師學會、香港規劃師學會、香港建築 師學會、香港測量師學會、香港園景師學會和香港地產 建設商會,介紹經修訂的分區計劃大綱草圖,最小填海 範圍方案獲得普遍接納。於 2000 年 2 月 22 日,經修訂 的草圖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並於 2000 年 3 月 3 日在憲報刊登,成為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 圖編號 S/H24/2。大綱圖在往後數年曾經歷數次修訂, 最後成為現時編號 S/H24/6 的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 大綱圖。但除了加入四個碼頭外,填海規模一直維持不 變。 1.2.2 批准及通過撥款

14、1.2.2.1 在上述圖則製備過程完成後,政府於 2001 年 12 月分別 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和道路(工程、使 用及補償)條例 ,批准在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下進行填 海和地面道路網工程,並在 2000 年 3 月就中區填海第三 期工程,諮詢中西區區議會、灣仔區議會和東區區議會等有關組織,當時並没有收到負面意見。中區填海第三 期工程是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附表 2 列明的指定工程, 環境保護署署長在 2001 年 8 月,根據環境諮詢委員會的 意見,通過該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在 2002 年 3 月 就 工 程 發 出 環 境 許 可 證 。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分

15、別 於 2000 年 4 月 28 日和 2002 年 6 月 21 日通過撥款,供中 區填海第三期工程進行詳細設計和施工。 1.2.2.2 有關在各區議會、立法會各事務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的 討論細節,載於附件 1.1附件 1.1。 1.2.3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 1.2.3.1 禮頓-中國建築-宏安聯營公司(承建商)在 2003 年 2 月 10 日,獲批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合約(載於附錄 1.3 及 附錄 1.3 及 81.41.4)。該合約將於 2007 年 9 月完成,為期共 55 個月。 1.2.3.2 施工的工地在 2003 年 2 月 28 日移交承建商後,工程便 在工地各處展開

16、。承建商開始進行測量、豎立圍板、預 備工作、工地建設和分配人手。在 2003 年 5 月 24 日, 承建商在初期填海範圍西部展開海事工地勘察,並在其 後的月份繼續依約施工,其中包括挖泥、填石及打樁。 1.2.4 事件表 1.2.4.1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事件表載於附件 1.2附件 1.2。 1.3 高 等 法 院 有 關 灣 仔 北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的 裁 決 和 引 用 三項測試對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檢討 高 等 法 院 有 關 灣 仔 北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的 裁 決 和 引 用 三項測試對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檢討 1.3.1 根據保護海港條例 , 海港須作為香港人的特別公有 資產和天然財產而受到保護和保存,而為此目的,現設 定 一 個 不 准 許 進 行 海 港 填 海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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