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反应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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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紧急急情情况况反反映映尊敬的重庆市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张德江副总理: 我叫罗开荣,男,1966 年 1 月出生,现年 46 岁,家住重庆市 长寿区兴学园 2 巷,2010 年 4 月 25 日应聘至长寿区凤城镇复 元黄山煤矿从事煤矿井下采煤工作。2010 年 10 月 31 日我在该 煤矿井下从事井下掘进工作时被坠落的重物砸伤导致我身受重 伤。我受伤后用人单位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把我送往长寿区川东 医院后因伤势严重被转往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救治,经多方努 力才勉强挽救回我的生命。我正值壮年,而就在我对未来生活充 满希望的时候,命运给我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从此我从一个健 康的人变成了八级伤残的废人

2、。原本幸福的一家人,因为我的悲 惨罹难,使原本拮据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我上有老,下有小, 中有年事已高的爱妻,整个家庭都缺不了我这唯一的家庭支柱。 而这一切都是由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及煤矿老板徐再平 造成的。我工作的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安全隐患突出,安 全生产条件缺乏,井下作业环境十分恶劣,煤矿老板徐再平一心 只图赚钱,视工人如狗彘,视人命如草芥,即未普及安全生产的 知识又未提供安全生产的条件。更甚者,煤老板在出事后一再拒 付我应得的后续医疗费,一次性补偿金等合理费用。使我债台高 筑,有冤无处诉说。我们这些农民工,就连原始社会的奴隶都不 如,每每想到这,我就不禁黯然,在现代社会的今天

3、,在构建和谐 社会进行的如火如荼的今天,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敢问 我们的政府,我们的质监部门,我们的司法部门,你们的职责何 在?你们对这种情况却 视而不见,任凭“小煤窑”“黑煤窑”泛滥, 我之所以出事固然是由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和煤老板徐 再平造成的,但是我们的相关部门也无疑在放纵,在失职,正是 你们共同的合力造成我今天生不如死的局面。试问朗朗乾坤,公 道何在?公平何在? 为此,请求上级部门为民做主,加强法律监督,深入调查,依法纠正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偿还我各种费用共计 358516 元人 民币。以维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

4、不法行为,伸张正气。维 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与稳定。事实及理由如下:一、一、长长寿区寿区劳动劳动争争议议仲裁委仲裁委员员会、会、长长寿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寿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事的事实实和和经过经过在我与煤矿老板徐再平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向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后起诉至长寿区人民法院,要求煤矿方赔偿并一次性支付我 430981.24元,在扣除已借支的 27000 元后,煤矿方还应支付我 403981.24元。但仲裁委和法院均未充分尊重事实,罔顾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结果仅给我赔偿 49986 元,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1、对我提交的证人证词、证据置之不理,以

5、我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为由,在计算停工留薪和生活津贴标准时,均未到煤矿财务处调阅核实我出事之前每月实发的工资标准,而是主管武断地按 2009 年度重庆市职工 2580 元的社平工资标准来确定我的月工资标准,显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按我受伤前实际发放的月工资 5133 元确定工资标准,在一审法院计算明显错误,我又明确向二审法院提出请求纠正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仍未予纠正。2、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

6、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八级 6 个月。因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664 元须由复元黄山煤矿承担。3、法院驳回了我请求的因继续治疗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认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白无误地确认我需终身治疗,并对终身治疗费用予以支持,终身治疗必然产生误工费和交通费,这两项费用应属于终身治疗的衍生费用,是无法回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

7、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我提出因后续治疗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是于法可依的。二二 、 、长长寿区寿区劳动劳动争争议议仲裁委仲裁委员员会、会、长长寿区人民法院裁判存在以寿区人民法院裁判存在以下几大疑下几大疑问问: :1、为何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做裁判认定我的月平均工资为 2580 元/月,而不是 5133 元/月?存在疑问: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关于申请人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充分证据”。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我的月平均工资为 5133 元/月的

8、主张不予认定。又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认为我的工资应该按照我受伤前上年度即 2009 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80 元/月计算。 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规定认定我月平均工资2580 元/月的依据是无充分证据证明。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井下中作业等高危行业举证责任倒置,应由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从事煤矿即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而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我的主张不予认定,明显是适法不当,系枉法裁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

9、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长寿区人民法院以“我提交的同班组工友自制的工资表,但该工资表不能证明原告的的实际收入,且又无其他充分证据佐证”为由,再次对我实际工资 5133 元/月的合法合理的主张予以断然否定。简而言之,又是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我的合理主张,不予认定。证据不足,竟然成为了法院为相关责任人开脱罪责的工具。国家严格证据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权,防止怨假错案。而不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既得利益者,欺压百姓,枉法裁判,徇私枉法。我提供了工资表,且又有同组工友的证人证言为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厉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虽然证明力和没有厉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比较弱,但是它任然具有具有证据能力,任然可

10、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而长寿区人民法院却认为我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显然是混淆了概念,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混为一谈。同时,我在被告处工作 6 个月,月工资是 5133 元,是被告每月发给我们班组的,班组制定了工资发放表,是我们工人领取工资的真实记载,被告也以 5133 元/月给我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同组的四位工友也出庭作了客观的证实。我们是农民工,文化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足,不太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铁的证据,是不容随意的抹杀,否定的。我们作为弱势群体,即害怕煤老板和他的黑社会打手的淫威,又想挣钱养家,在此等情况下,不得不委曲求全,虽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但还是勉

11、强在坚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合符规定的工资支付结算方式。作为用人单位的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和煤老板徐再平本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我们职工的工资结算作相关的账册,有原始的合法的记载,有银行的转账凭证。而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和煤老板徐再平,为了逃避罪责,故意对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不做记载,故意敷衍了事,发生事故后方便逃避责任。2、为何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长寿区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办理 了工伤保险,申请人应向工伤保险机构申报一次伤残补助金。 ”故 对我一次性伤残

12、医疗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长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工伤医疗保险,根 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 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金支付,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 不予支持”。 而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 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 数计发,其中八级 6 个月。 根据该办法明文规定, “用人单位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 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

13、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7664 元须由复元黄山煤矿承担。而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和长寿区人民法院均认为,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伤残 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 持。显然系适法不当。 3、为何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及长寿区人民法院以我 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对我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 费康复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在住院期 间需要护理的证据”为由对我的医疗期间护理费 32850 元的请求 不予支持。试问,我因外伤后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于 201

14、0 年 11 月 13 日进行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因左侧腹沟脓肿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进行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给予抗凝、溶栓、 抗炎等处理,左下肢深静脉血栓有所好转,但该病症出现下肢瓣 膜病变,导致肢体溃疡、肿胀几色素沉着,故需长期服药几避免重体力劳动。在如此伤情的情况下,我难道不需要护理吗?凭常 识、但凡有认知、智力健康的人,都会做出我需要护理的判断,而 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组织,竟然 裁定我不需要护理。其枉法裁判可见一斑。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又以“申请人未向本庭提供后续医疗费的相关证据”为由对我的后续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我因外伤后左下肢深静脉血栓

15、形成,于 2010 年 11 月 13 日进行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因左侧腹沟脓肿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进行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给予抗凝、溶栓、抗炎等处理,左下肢深静脉血栓有所好转,但该病症出现下肢瓣膜病变,导致肢体溃疡、肿胀几色素沉着,故需长期服药几避免重体力劳动。在如此重伤的情况下,有医院的各种证据,病历为证,可谓事实清楚,为何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我的合理请求不予支持,显然是不重事实,不重法律,歪曲真相的枉法裁判。长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因继续治疗的误工费、交 通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我请求支付继续治疗的误工 费、交通费不予支持。在法院的民事

16、判决书中已明白无误地确认 我需终身治疗,并对终身治疗费用予以支持,终身治疗必然产生 误工费和交通费,这两项费用应属于终身治疗的衍生费用,是无 法回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 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 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 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 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我提出因后续治 疗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是于法可依的。而长寿区人民法院却认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了我误工费、交通费的合法请求。作为法律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徇私枉法。长寿区人民法院显然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综上,长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长寿区人民法院为了替长 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及煤老板徐再平开脱罪责,以证据不足, 这种最模糊,最容易偏向一方的方式,对我的种种合理要求予以 否认。而事实、证据摆在那,不容置疑,望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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