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 讲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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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证券公司的概念二、证券公司的设立三、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四、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证券法第123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在一些国家,法律允许以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经营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经营机构被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除少部分证券经营机构采取证券公司形态以外,多数是作为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附属的专门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1990年10月19日,央行发布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作为“证券经营机构”的两种基本类型

2、。 原证券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 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 可证。第129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2)证券自营业务;(3)证 券承销业务;(4)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 其他证券业务。 第130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 纪业务。 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规定,仅限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证监会批准,所有证券公司均可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设立体制1.注册制以美国为代表,只要资本金、专业人员的组成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了各

3、种法定文件,即可注册成为证券公司。2.许可制(审批制)实行许可制的主要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证券公司的设立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审核批准。证券法第122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 认可制又称承认制、豁免制,是指立法承认原有证券公司的合法性,允许其继续经营证券业务的设立体制。英国早年曾实行这一制度,但现在极少采用。证券法第128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 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

4、行审查,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 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 券业务。 (二)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

5、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一)业务范围根据证券法第125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的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相关机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收取费用的活动。财务顾问业务: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的财务管理、投融资、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及债务重组、发展战

6、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券商),由券商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第11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单一客户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限定性,单一客户资金数额不低于5万;非限定性,10万);(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

7、业务。证券公司经营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二)业务规则1.分业经营证券法第6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信用交易第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担保初始保证金;融资买入的证券、融券卖出的

8、价款,当然为担保物;追加担保:担保物价值与债务的比例低于担保维持率时,应追加担保,否则券商有权处分担保物。3.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证券法第143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全权委托反映了投资者对券商的信任。但是,市场行情的变幻以及券商可能违背义务,导致纠纷不断。 4.禁止向客户作出不当承诺第144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5.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第145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委托理财案例: (2008)海

9、民初字第26572号 2003年6月23日,工程公司与北证公司签订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工程公司将其资产1200万元委托北证公司管理,委托期限自2003年6月23日起至2004年6月22日止。北证公司保证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不低于7.5,超过该年收益率部分的投资收益作为业绩报酬归北证公司所有,收益率达不到双方确认的7.5,由北证公司以自有资产补足。委托期满,北证公司应按协议规定全额清算并归还工程公司本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2004年8月2日,北证公司向工程公司出具承诺函,称双方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已于2004年6月22日到期,因北证公司周转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委托本金及委托收益,现就该笔款项的支付

10、作出如下承诺,于2004年8月15日归还委托本金600万元及收益90万元及相应的延期利息128200元;于2004年9月15日归还剩余本金600万元及相应的延期收益246000元。另查,北证公司系经国家证监会核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取得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问题:1.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性质?是否借款合同?2.保底条款的效力?3.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效力? 本院认为:工程公司与北证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 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北证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其客户即 工程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即对工程公司在该公司 开立的资金帐户内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故该协议性 质是委托理财合同,北证公司主张双方系借款合同关 系,缺

11、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在双方 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北证公司承诺向工程公司提供 理财的固定收益回报,不足部分由其补足的条款,具 有保底条款性质,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交易管理的强 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因北证公司具备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故资产管理协 议的其他条款,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 规定,应属有效。依据协议规定,委托期限届满后,北证公司应在清算后将本金及收益返还给工程公司。对于收益金额的确定,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收益保底条款无效,故应以委托管理资产的实际状况具实结算,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北证公司在委托期满后向工程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函中已载明资产收益金额

12、,虽该金额与协议约定的固定保底收益金额一致,但北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的委托收益低于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故承诺函中载明的90万元应视为系工程公司在委托期间应取得的合法收益。(一)资产负债管理新证券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二)交易风险准备金证券法第135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交易风险准备

13、金是专门用来弥补证券交易损失的资金。证券交易准备金的提取可以很好地化解证券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交易风险准备金的特点:(1)是法定风险准备金,必须提取。(2)来源于税后利润。(3)不同于法定公积金。(4)只能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三)风险隔离制度新证券法第136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四)客户资金管理证券法第139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 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 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

14、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 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 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 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 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 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五)投资者保护基金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正式成立。其由国务院独资设立,注册资本63亿元。 在基金设立之前,国家买单,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了解决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而设,并不赔偿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股票亏损。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17条明确规定,基金的用途为: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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