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 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45250646 上传时间:2018-06-15 格式:PPT 页数:33 大小:4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课堂 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法律课堂 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法律课堂 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法律课堂 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法律课堂 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课堂 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课堂 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Lecture in SHU袁真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9 年 11月未经许可,不得传播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2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一)一组基本概念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 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 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 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 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 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 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 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3

2、(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对布图设计的复制:是指重复制作 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 行为; (五)商业利用布图设计:是指为商业目 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 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 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4(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历史 1、法律制度的诞生和发展 美国是第一个通过立法保护 日本:1985年 欧共体:1986年 瑞典、德国、荷兰、法国、西班牙等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5 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

3、华盛顿缔结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 约(即华盛顿条约)。在1994年的Trips协 议中又规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 这样就使得所有WTO成员国都必须对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从而使得对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的立法保护从少数国家一跃成为全 体WTO成员国都必须保护的内容。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6 2、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历史 年4月,我国颁布了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保护条例,自此我国开始保护保护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 随后,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上述条例 又先后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 细则(2001)及相关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 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

4、设计案件 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7 (三)我国实施保护的方式及主要内容 1、主要条件和要求 (1)在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必须经过国家 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没有经过登记的布图 设计不受法律保护。 (2)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 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年后,不再受本 条例保护。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8 (3)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 利用之日起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 出登记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予以登 记。 2、保护的主要事项 (1)在我国,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两项 具体的权能: 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 任何

5、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9 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 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 入商业利用。 (2)在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 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 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 以较前日期为准。 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10 3、对行使权利的限制 (1)合理使用 为个人目的的复制 供教学研究而复制 (2)反向工程 是指对他人的部图设计进行分析、研究然后 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部图设 计。(此行为不视为侵权)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11 (3)权利穷竭 权利用尽、权利一次销售用尽

6、,是指受保护的 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 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 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 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 向其支付报酬。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12(4)无知侵权 善意买主法律给予豁免。 (5)非自愿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 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 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 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 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 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13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一)一组基本概念 1、植物新品种

7、: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 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 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农业上的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 、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 、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 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 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 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14 3、林业上的植物新品种:包括林木、 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 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 、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 4、繁殖材料:农业方面是指可繁殖植 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

8、 5、繁殖材料:林业方面是指整株植物 (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 、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 括组织、细胞)。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15(二)植物新品种权诞生和发展的历史1、诞生和发展的历史 在历史上,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保护植物 新品种的国家。 早在1892年,美国国会就提出过通过专利保护植物 新品种的议案,但是由于当时认为植物新品种难以满足 专利法的要求,因此,该法没有通过。 美国国会终于在1930年5月13日通过了 Townsend- Purnell植物专利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 个授予植物育种者专利权的立法。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16 1

9、961年,签署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 (UPOV)。 该公约于1968年生效后,分别于1972年 、1978年和1991年在日内瓦经过了三次修订 。最后形成了1961/1972、1978和1991年三 个国际公约文本。现在,三个文本的内容存 在着差异,但这三个文本都有效,而且都有 国家分别参加。我国参加的是1978年文本, 加入时间是1999年。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172、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历史 目前,我国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同时通 过专利法对育种方法进行保护。 我国现在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主要依据的是UPOV公约1978

10、年 的文本,又作了少量的改动。与UPOV公约 1991年文本相比,1978年文本明显地存在着 局限性。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183、我国保护的条件要求和保护内容 (1)给予保护的条件要求 在我国,获得品种权的条件共有六个, 依次是: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 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 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分别由农业部和国家 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19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 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 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 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 繁殖材料未超过年;在中国

11、境外销售藤本 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 未超过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 超过年。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20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 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 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 植物品种。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 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 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 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 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 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 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授

12、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 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 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 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22 2、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 在我国申请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国 国家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保 护部门提出申请。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23 3、保护的主要内容 1、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 的繁殖材料; 2、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24 4、保护期限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 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

13、树木为年, 其他植物为年。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25 (四)对权利行使的限制 限制主要包括两部分: 1、合理使用 (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 活动; (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2、强制许可 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根据法律决 定。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26三、商业秘密的权利保护 (一)保护商业秘密的发展历史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美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国家,美国 先后颁布了侵权行为法重述和统一商业秘密法。 在世界范围内,德国于1896年颁布了第一部反不正当 竞争法,在该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 Trips明确要求保护未披露的信息,即包括商

14、业秘密 在我国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法律依据是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生產過程中使用的 生產的方法 技術 製程 配方 程式 設計 銷售中使用的 市場經營的情報 銷售策略經營中所使用的 客戶名單 財務管理系統 人事資料 資料性的vs.單純的方法 積極的 可以直接增加企業利潤 消極的 減少企業不必要的支出或損失 者(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1、秘密性 指成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是一特 定专业領域的人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自由的接触到或 是拿到的 只有少数特定人,因为在特殊情況下才有机会接触 或是了解 秘密性是相对的,不是絕对的 從商业秘密在企业內被相对知悉的情形,以及一般 人取得该商业秘密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來辅助判断其 秘密性第6讲 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2、价值性 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透过它实际获利或是可 得到一定利益。 此种价值性是使商业秘密所有人可因此取得 竞争优势,所以不论是在生产、销售或是经 营管理等阶段,可以帮企業省钱、賺钱或是 提升效率等任何信息、方法等都包括在內 需有相当的客观判定以确定是否真正有所谓 的经济价值第6讲 其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