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收益权转让及票据托管合同(终稿试行)_中银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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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收益权转让及票据托管合同票据收益权转让及票据托管合同20122012 年年 月月 日日2出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130000受让方(乙方):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刚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号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130000托管方(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负责人: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鉴于:鉴于:1、甲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甲方合法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标的票据” ) ,并合法享有标的票据之票据权利。2、乙方代表投资者将资金用于投资甲方持有的标的票据收益权,且由

2、投资者享有收益和自负风险。33、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票据收益权。4、乙方委托丙方;对甲方将票据收益权转让给乙方的标的票据进行托管(托管职责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托管管理办法执行) 。经三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一、定义1、甲、乙、丙三方签订为期一年的票据收益权转让及票据托管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单笔业务时,三方不再另行签订单笔合同,单笔业务叙作包括以下要件: 以甲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及丙方三级签字确认(客户经理、主管、有权签字人)的票据收益权转让凭证 (见附件一) ,转让凭证需标注单笔业务编号【吉投券 2012 号 】 ; 与转让凭证编号一致

3、的【吉投券 2012 号 】标的票据交接确认书 (附件二) ,该确认书由甲方、丙方签章生效; 与转让凭证编号一致的【吉投券 2012 号 】标的票据接收通知书 (附件三) ,该通知书由丙方向乙方出具,由丙方盖章生效; 乙方的受让资金划拨指令及托管银行相关资金结算凭证等。2、标的票据:指甲方持有的未到期,拟将票据收益权转让给乙方的行承兑汇票。3、标的票据权利:指基于甲方合法持有标的票据,而依据票4据法的规定所合法享有的权利。4、标的票据收益:指甲方实现及转让标的票据权利而产生的现金流以及因标的票据权利产生的任何其他收益(扣除甲方实现及转让标的票据权利所必要支出税费) 。5、标的票据收益权:指甲方

4、基于标的票据权利而合法享有的获得标的票据收益的权利。6、票据收益权转让价款:指本合同第三条第 1 款项下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票据收益权所收取的价款,即乙方为获得标的票据收益权所支付的对价。7、元:指人民币元。8、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如涉及证券交易,则为证券机构的正常工作日。二、转让标的1、乙方受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享有的本合同第一条第 5 款约定的标的票据收益权。2、本条第 1 款所述标的票据收益权项下标的票据收益来源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票据权利实现付款后所产生的所有现金收入;(2)标的票据权利实现转让(包括贴现、转贴现)后所产生的现金收入;(3)根据

5、票据法享有的其他现金收入;(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裁决、政府机关的规定,针对标的票据权利而获得的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5(5)因标的票据权利所产生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3、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变动、公司性质变更或公司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形,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并不导致免除或变更甲方应承担的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三、转让价款、担保措施及付款方式三、转让价款、担保措施及付款方式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单笔票据收益权续作日的市场利率、到期日等情况商定单笔票据收益权转让价款。2、甲方承诺在该票据收益权转让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有挂失、止付、公示催

6、告行为。3、乙方授权丙方对标的票据进行托管。丙方在对票据进行审验无误后,需与甲方进行交接确认(确认方式含附件一、二) ,再由丙方出具标的票据接收通知书至乙方。乙方在接到丙方的该通知书及转让凭证回执后,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授权人签字及加盖公章的转让价款支付指令书,由乙方指定的资金托管机构,将票据收益权转让价款从乙方账户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甲方户名: 开户行:账号:乙方户名: 开户行:6账号:四、标的票据收益权的实现四、标的票据收益权的实现1、自乙方支付完毕票据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乙方即获得标的票据收益权并享有全部标的票据收益,标的票据收益应归乙方所有,乙方按本条第 3 款约定接收标的票据收益

7、。2、乙方持有标的票据收益权期间,如标的票据到期,丙方按照托管职能对到期的标的票据进行及时托收,甲方有义务无条件协助票据进行托收,以确保票据收益权的实现。丙方应于同一批次标的票据中最后一张票据到期解付后,将该批标的票据全部到期托收回款划拨至乙方指定的资金托管账户,账户信息为:账户名: 开户行: 账 户:3、本合同项下,甲方作为标的票据收益权的出让方,基于其向乙方就标的票据权利价值作出的披露,甲方承诺,按票据法规定,在标的票据到期后,在法定的回款期限内,乙方指定账户应收到与标的票据的票面金额等值的预期收益。4、甲方的补足资金支付义务(1)在乙方持有标的票据收益权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甲方

8、应按本第四条第 4 款第(2)项约定公式计算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补足资金:(a) 在本合同第四条第 3 款约定的时间点,乙方指定账户内7收到的标的票据收益未达到预期收益;(b)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就标的票据申请挂失止付或就标的票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c) 甲方有从事其他消灭或降低票据收益权价值的行为;(d) 甲方出现除本合同第四条第 4 款(a)(c)项约定之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2)上述任一情形出现时,乙方有权就支付补足资金事项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载明补足资金计算方式,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根据通知中载明的计算方式计算的补足资金一次性

9、足额划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补足资金=预期收益-乙方指定账户内已收到的资金总额5、乙方接收标的票据补足资金的指定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开户行: 账 号:五、各方的陈述及保证五、各方的陈述及保证1、甲方是标的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享有完整的标的票据权利,甲方与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票据系甲方基于该等关系而从前手处合法取得。甲方确保向乙方转让标的票据的收益权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甲方的公司章程。82、甲方保证因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的变动导致本合同不生效、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被终止、被解除、被撤销,甲方均应确保乙方实现标的票据收益权(因丙方原因在托管期间造成标的票据无法

10、到期解付的除外) 。并且,在乙方无法从承兑人处按时足额收回标的票据款项时,甲方授权丙方,在为其托管的尚未出让收益权的未到期票据中置换未实现票据收益权的标的票据,置换票据到期收益须足额覆盖标的票据收益权对应款项及延误期间的有关费用或无条件按标的票据票面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本合同约定的补足资金,以及任何乙方有权依相关法律及本合同约定有权收取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3、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发生该情形5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中还应详细列明对其已构成的或可能构成的影响以及已采取或准备采取何等补救措施,补救的期限和预期效果:(1) 甲方对任何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2) 甲方作为

11、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3) 甲方违反其与乙方签署的任何合同或承诺、确认等;(4) 其他乙方认定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4、 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义务外,对于甲方的款项支付义务,甲方还应当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乙方确保在受让票据收益权后,及时将转价款支付给甲方,如果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向甲方支付票据收益权转让价款的,每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乙方因甲方违约导致上述情形的,则乙方不构成违约。乙方须逐笔9设立台帐,并由专人负责每月末与丙方定期对账。

12、6、丙方作为票据托管方,自收到标的票据之日起,安全托管标的票据,并依照乙方授权,对标的票据按期发起托收、并监督标的票据到期足额解付。如因丙方原因导致票据无法正常到期解付,丙方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赔偿事宜。丙方应密切保持与甲、乙方的联系,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甲、乙方,丙方应逐笔设立台帐,每月末与乙方对账。7、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反陈述和保证,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相应损失。8、甲方同意当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 2 款“在乙方无法从承兑人处按时足额收回标的票据款项时”的情况,对于其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经乙方向丙方发送协助催收划款的书

13、面说明,丙方可从甲方在中行系统内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中行系统内开立的账户中金额不足,则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因上述事宜甲、乙方产生的任何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六、税费承担六、税费承担甲方应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七、通知七、通知1、三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10(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7 日为有效送达

14、;(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3 日为有效送达。3、三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4、三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八、保密八、保密三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余两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1、乙方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

15、密义务。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5、乙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11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予以披露的情形。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九、合同的变更和补充九、合同的变更和补充1、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十、合同生效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十一、争议解决十一、争议解决1、

16、本协议未尽事项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三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2、除三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三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十二、合同文本十二、合同文本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署,一式叁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丙方持壹份。(以下无正文) 12(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出让方(甲方):出让方(甲方): (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受让方(乙方):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受让方(乙方):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托管方(丙方):托管方(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分行(盖章)分行(盖章)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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