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十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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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 证据规则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第二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完善第三节 外国主要证据规则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 、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2分类: (1)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规范证据审查的规则和 规范证据评价的规则。 划分标准:证据规则规范的证明活动的不同。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比较典型的是排除非任意自白 规则。 规范证据审查和评价的规则,如纠问式诉讼模式下, 为了规范证明活动,法律设立了严格的规则,即所谓 法定证据制度。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律剥夺了法官 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价权,防止法官主观臆断。 (2)规范证

2、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划分标准:证据规则调整内容的不同。 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其典型表现形式是法定证据 制度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限制陪审团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范围,防止 陪审团受到不适当的证据的误导。(3)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为内容的规则和以 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为内容的规则。 划分标准:证据规则规范对象的不同。 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的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审 查判断证据的法定程序。一般而言,大陆法系的证 据规则多属于此类。在英美证据法中,交叉询问规 则也属于此类规则。 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的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审

3、查判断证据的法定范围。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即属 于此类规则。二、两大证据规则类型 英美法系国家:设置了完备而细密的证据规则,对证 据能力予以规范。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对证据能力基本上不予限制,但 对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规定较为严格,建立了诸如 直接审查、言词审查等原则。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差别: 在规范调整的对象上,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着重于规 范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活动,而大陆法系证据规则则 着重于调整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 就证据规则的内容而言,英美法系侧重于规定所调 查证据的容许性条件,即证据能力问题,而大陆法 系则侧重于规定调查证据应遵从的程序性条件,未 经法定程序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4、在适用证据规则的时间上,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主 要适用于证据提交裁判者审查判断之前,其目的是 防止裁判者接触不适当的证据材料,而大陆法系的 证据规则适用于裁判者评价判断证据的心证形成过 程,其目的是防止裁判者在评判过程中将未经法庭 公开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不同的原因: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存在重大区别的根本原因不在于 其是否实行陪审团制度,而是与其诉讼模式有一定 的关联。 英美法系采当事人主义,提出证据并揭示其证明价 值是当事人的责任,裁判者只能依据当事人提出的 证据来认定事实,所以,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对诉讼 结果有着决定性意义。大陆法系采职权主义,调查证据是

5、法官的职责之 一,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并不直接决定裁判的结果 ,真正对诉讼结局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官的证明活 动。返回第二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我国现行证据规则的特点: 1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2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包括: (1)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2)规范证明力的规则。 (3)规范证据形式的规则。 (4)规范定案根据的规则。 (5)规范证据收集方法的规则。 (6)规范证据审查程序的规则。 3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二、我国现行证据规则的内容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称为合法性规则,是

6、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 为定案根据。该规则属于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1.在刑事诉讼中,合法性主要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公安机关收集方法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43条 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内容包括手段禁止、证据禁止、个人责任三个 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待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包括实物证 据的排除; 在言词证据的排除方面,仍欠缺具体可行的操作规 定,如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以及查明非法性的具体 程序等,都有待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2.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方 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

7、的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 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 条规定 3.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性主要表现为收集证据的时间 必须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30条 (二)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概念:是指对于实物证据,应当优先提交原物或原 件,只有在提交原物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得提交复 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在原物原件与复制件 有矛盾时,前者的证明力高于后者。 1.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以提交原件或原物为原则, 提交复制品为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68条2.刑事诉讼: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

8、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 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 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 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 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 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三)公开查证规则 概念: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应当保密的证据外,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当庭 出示,在公开审理的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辨认、质 证。未经当庭查证的证据,即使具有证明力,也不 得径直作为定案根据。 立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7条 民事诉讼法第66条 行政诉讼法第31

9、条第2款(四)补强证据规则 概念:是指由于特定类型的证据虚假的可能性较大 ,法律规定此类证据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时,方能 认定案情。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类型有如下几种 :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据的证据包括: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 言;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 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当事人本人的陈述。 我国补强证据规则尚处于萌芽阶段,仅仅规定了 应予补强的证

10、据类型,至于作为补强证据的证据 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补强应达到的证明程度等, 尚缺少必要的规定。三、建立与完善我国证据规则体系 (一)建立与完善我国证据规则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体系,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 客观需要。 2.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体系,是诉讼法制健全的重要 内容。 3.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体系,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 必然要求。 4.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体系,也是及时总结司法实践 经验,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的客观要求。(二)建立与完善我国证据规则体系的基本构想 1.建立与完善我国证据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处理好立足中国国情与借鉴外国有关立法、理 论和司法实

11、践经验的关系。 (2)在制度建设上,我国证据规则应当由粗放型转向细 密型。 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具有明显的粗放性,主要表现在: 已建立的证据规则过于简单、笼统,其内容亦不甚完 整; 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缺失。 (3)在规则内容上,应当由指导型转向规范型。 (4)从规则构成上,应当保持规范查证程序的证据规 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之间的均衡。(5)证据规则的设置应当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规则的内容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完备、富有可操 作性,既有一般适用的规则,又要规定适当的例外 ,以应对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诉讼实践; 应将证据规则的建设与发挥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有 机结合,

12、为证据规则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发展留 下空间。2.建立与完善我国证据规则体系,具体应当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证据能力方面的规则:建立与完善规范证据能 力方面的规则,从证据的证明资格方面卡严关口, 将那些经过证明不具有证明价值或证明价值很小但 却极具误导性的证据或者虽具一定证明价值但出于 其他法律、政策方面的考虑不能采纳的证据,排除 在诉讼程序之外。 (2)关于证据证明价值方面的规则:根据经验法则,对 于某些形式的证据,为了避免在运用中出现错误, 需要确立一定的规则来规范这类证据的使用。(3)关于拒绝作证特权方面的规则:基于保护其他 权益的需要或者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高于个案中 特

13、定证人作证所获得的利益时,法律可以就证人 作证问题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 (4)关于举证、质证等程序方面的规则:对诉讼 中证据的出示、核查、认定,也需要有相应的程 序性规则予以配套。返回第三节 外国主要证据规则n一、关联性规则(又称相关性规则)n(一)关联性规则概述n1关联性规则的含义n关联性并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对证据 真假及其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是证据被采纳之后陪 审团的职责。n关联性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 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 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所谓实质性是指证据将要证明的问题属于依法需要运 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如果某一项证据并

14、非 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那么,该证据在本案中即不 具有实质性,属于不具关联性的证据。 所谓证明性是指所举证据依据事物间的逻辑或经验关 系具有使实质性问题可能更为真实或不真实的能力 。证明性是一个逻辑问题,是由事物与事物之间的 客观联系所决定的。 2关联性规则的地位 关联性规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其基 础性地位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关联性规则涉及的是证据的内容或实体,而不是该 证据的形式或方式。因而,关联性规则适用于所有 证据形式,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尽管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可采性(或容许 性),但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必然没有可采性。 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尤其是证明性)时,法

15、官必须依 据一般经验法则或逻辑法则进行而不得任意决断。 关联性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的地位和作 用有所不同。 在大陆法系,关联性是指证明力评价的关联性,其 作用在于要求法官在评价证据、形成心证时,应遵 从事物间的客观联系,防止肆意品评证据。 在英美法系,关联性重在证据的可采性,其作用在 于要求法官在采纳证据时应遵从事物间的客观联系 ,以免不适当地排除有助于查明案情的相关证据, 或者不适当地采纳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而使陪审 团错误地认定事实。3关联性规则的适用 在英美法系,关联性问题主要是与间接证据相联系而产生 的。在判断一项(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应当依次 考察以下三个问题: 所

16、提出的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的(问题是什么)? 这是本案中的实质性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实质性问题 的范围取决于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则取 决于原告的具体主张内容)吗? 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有证明性吗?(它能帮助确认该实 质性问题吗?) 无关联证据的排除:基于当事人主义的理念,在诉讼实务 中,排除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并非法官的职责,法官没有 主动排除不具关联性证据的义务。 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一般都可以采 为证据。但是,依据普通法传统,法官在某些情况下亦 有权排除某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尽管该证据依据法律 具有可采性。(二)关联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证据法的规定: 1品格证据:一般规则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 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 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关联性。但是,如 果被告人首先提出了关于其品格或被害人品格的证 据,那么,控诉方提出的反驳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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