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十 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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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养老保险 第三节 失业保险 第四节 工伤保险 第五节 医疗保险 第六节 生育保险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概述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社会保险的法律原则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四、社会保险的结构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国家和社会对劳动风险给予补 偿和物质帮助的制度。(二)特征:1、强制性 2、互济性3、社会性 4、保障性5、非营利性(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二、社会保险的法律原则(一)社会保险与经济

2、发展水平相适应 的原则 (二)社会化原则 1、社会保险范围的广覆盖 2、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社会化社会保险法D19“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 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宪法D14(4)“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 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法D71“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 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险法D3“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 、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 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社会保险的作用(一)“安全网”: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二)

3、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 要求,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配置(三)“减震器”:防范和化解劳动风险,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四、社会保险的结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结构 及国家态度)199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决定劳动法D75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强制性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补充社会保险(国家鼓励)劳动者个人储蓄性保险(国家提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险险种用人单单位缴费缴费 比例 (用人单单位工资总额资总额 )劳动劳动 者缴费缴费 比例 (劳动劳动 者工资资)养老保险险20%8%医疗疗保 险险6%2%失业业保 险险2%1%工伤伤保 险险行业业差别别浮

4、动费动费 率 (0.5%至2.0%)不缴费缴费生育保险险一般不超过过1%不缴费缴费第二节 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形式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征:1、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2、保障水平的适度性一般来说,基本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 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 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 水平。3、享受期限的长期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 定(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通知 (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

5、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 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82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达到规定的工龄年限(缴费年限为15年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 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 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

6、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 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 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 退休金和退职金补贴。“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基础养老金:按各省级或地(市)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社会统筹)(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 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给本 人。(缴费年限未满15年)(3)过渡性养老金: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 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 金。四、养老保险待遇

7、的给付1、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开支,一般按月 支付,直到死亡。2、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中支付 。D1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 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 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节 失业保险一、概念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1、缴费年限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人无法控制的 原因)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

8、求职要求的。根据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 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是指下列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D32(2)(3)与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社会保险法D50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 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

9、付(一)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1、失业保险金(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限(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2)缴费时间的计算(3)领取期限的合并计算D46“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 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 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 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 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 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 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支出主要

10、有两方面:失业救济和促进就业(具 体项目)(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 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具体项目: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3、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四节 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 三、工伤保险事故的界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工伤保险条例(03/4/27)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 伤保险条例

11、的决定,新条例自2011年1 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伤认定办法(03/9/2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03/9/2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03/9/23)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03/12/28)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1、劳动者自己责任阶段2、雇主过失赔偿阶段3、补偿不究过失阶段(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西欧工业化初期,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伤害, 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即所谓“劳动者自 己责任原则”理论依据:危险自任说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雇 主在给工人规定

12、的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对工作 岗位危险性的补偿。”工业的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工人反抗增 强,欧洲各国开始改行雇主过失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工人因工负伤,只有出自雇主 一方有过错时,才给予赔偿;雇主的过错有多 大,对受伤工人的赔偿就有多大。(受制于劳 动者举证能力 )过错推定制度:在过错的认定上,不再是由原 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 在,法官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存在。(雇主可 通过举证不具有过错而予以推翻)源于“职业危险说”根据在于:(1)危险来源说,即因为企业、物品或装置 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因而应 承担责任。(2)危险控制说,即企业在某种程度能控 制这些危险。(

13、3)享受利益并负担危险说。1884年,德劳工伤害保险法规定劳工受 到工业伤害而受伤、致残、死亡时,不管过 失出自何人,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劳工的经济 损失。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 要不是受害人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按规定 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民法通则D106(3)“没有过错的,但法 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三、工伤事故的界定(一)工伤概念: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 务(业务)而受到的伤害。(二)工伤范围(必须以立法中的明文规定为 依据)1、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D142、视同工伤D153、排除工伤情形D16(三)工伤的认定D1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14、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 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 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其他情形。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中 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 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 事故

15、的;原工伤保险条例(2003)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D1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 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的;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中 规定: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 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 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 能力的;D1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

16、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D37)原条例中规定“(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 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工伤的认定1、申请工伤保险条例D1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 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2、作出认定决定D20 一般情形: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简易情形:对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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