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残疾人扶贫攻坚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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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贫贫困残疾人扶困残疾人扶贫贫攻攻坚实坚实施方案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XX15号),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以下简称“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服务机制,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制定本方案。以538万贫困人口、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个贫困村为工作重点,建立“三留守”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健全“三留守”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干部联系帮扶制度,强化综合保障工作,保护他们基本权益,把党和政府关爱关心困难群众的情怀落到实处。(一)建立“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

2、信息数据库。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3个月以上,不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生活的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老人,是指农村子女外出务工连续3个月以上,留在户籍所在地生活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不与丈夫共同生活,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生活的60岁以下(不含60岁)农村妇女。残疾人是指具有广西户籍(含居住证)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人员。XX年12月底前,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残疾等留守儿童,以及生活难以自理和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经济状况差

3、的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残疾人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数据,切实建立“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动态管理信息库。(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扶贫办,妇联、残联,团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制度。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性地开展留守儿童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降低留守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妇联、团区委)2.加强“儿童之家”建设。加快推进“儿童之家”建设工作,2020年前,完成90%以上的贫困村(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

4、“儿童之家”。自治区、市、县建有儿童活动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科协,团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3.提供丰富的文化服务。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发行。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市、县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4.建立学校关爱机制。实施教师联系帮扶适龄入学留守儿童制度,发挥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中的教育作用,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情况排查登记和情

5、况报告、监护人联系、管理教育责任、结对帮扶、沟通交流、寄宿优先等制度。(责任单位:教育厅,各级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关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5.开展社会关爱服务。组织乡村干部、农村党员和青年志愿者、社会组织对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关爱服务,定期开展围绕学业辅导、亲情陪伴、自护教育等关爱帮扶活动,切实解决留守儿童校外管理、关护、教育、娱乐问题。(责任单位:民政厅,自治区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关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6.建立临时监护人制度。由村(居)民委员会出面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在其同一居住地指定亲戚或其他合适人选作为临时监护人,签订临时监护或托养协议,明确监护或托养责任及相关

6、费用等事项。(责任单位:民政厅,自治区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关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7.保护合法权益。加大维权知识的普及宣传,强化父母第一责任人意识,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妇联,团区委)(三)建立农村留守老人关爱制度。1.建立农村留守老人养老服务制度。加大对农村幸福院等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

7、力度和运营保障,满足农村留守老人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方面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各市、县人民政府)2.加强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老年协会覆盖面,增强基层老年协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在创新老年社会管理、积极帮扶农村留守老人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老龄办、民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3.组织党员干部以“一对一”方式与农村留守老人结成帮扶“对子”,定期走访,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精神状态,为他们排忧解难。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人身权利侵害的保护。(责任单位:自

8、治区民政厅、老龄办,各市、县人民政府)4.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通过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积极发动社会组织、社工参与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工作,及时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怀。(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老龄办,各市、县人民政府)5.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县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村卫生室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普惠优势,不断提高农村留守老人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四)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制度。1.加强精神卫生保

9、障。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留守妇女生理和心理咨询服务,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精神疾病预防意识和防治能力,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残联、妇联、民政厅)2.扩大就业渠道。在留守妇女集中的地区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加大就业创业扶持,提供技能培训、项目开发、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资金、技术支持,吸纳带动留守妇女创业就业,提高经济收入。在有条件的、特别是留守妇女儿童较多的县积极创建农民工创业园,鼓励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银监局,自治区妇联、残联,各市、县人

10、民政府)3.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村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村(社区)康复。(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各市、县人民政府)4.保护合法经济权益。切实加强保护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等相关财产权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制度,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保护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农业厅、林业厅

11、、民政厅、妇联,各市、县人民政府)5.保障人身安全。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预防、制止、救助针对留守妇女的性骚扰、家庭暴力。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高留守妇女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妇联,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建立残疾人关爱制度。1.加大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力度。对符合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保费补贴,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优先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2.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促进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创业。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科技、扶贫等部门的培训资源,按市场需求开展不同类别的残疾人专项实用技术培训。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农业厅、科技厅、扶贫办、民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3.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制定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

13、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残联,各市、县人民政府)4.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积极开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保障残疾人义务教育权利。完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实行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就读高职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扶贫办、残联,各市、县人民政府)5.实施扶贫惠残工程。推进“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贫困成人残障者康复等六项工程建设。打造“

14、残疾人之家”,开展党员“一对一”帮扶贫困残疾人活动和志愿助残行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各市、县人民政府)6.完善残疾人服务网络。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服务设施及机构建设,设立自治区、市、县三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构建以人口大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口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残联、卫生计生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六)经费保障。各级财政把“三留守”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关爱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将脱贫攻坚“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列入各市、县绩效考评体系,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单位绩效奖励和干部任用的依据。各县要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留守”人员和残联人关爱工作纳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确保关爱服务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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