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税收诉讼理论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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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税收诉讼理论与制度o同税收复议一样,税收诉讼也是解决税收争 议的重要途径。由于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尽相 同,因而相关的税收诉讼制度也存在一定的 差异。本章主要从我国的税收诉讼的角度, 来介绍税收诉讼的一般原理和具体制度 第一节 税收诉讼理论 o一、税收诉讼的概念o税收诉讼,是指在税收争议发生后,由于相 关主体对征税机关的涉税执法行为不服而直 接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以及在对 税收争议提起税收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 不服而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 o税收诉讼是对征税机关的涉税执法行为不服 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相关主体 ,包括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等;o被

2、起诉的主体则包括税务机关、海关等征税 机关 o税收诉讼的提起是法院得以进行税收审判活 动的前提。税收审判是法院在税收争议当事 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裁判征税机关与相关主 体之间的税收争议的司法活动 二、税收诉讼与税收复议的关系 o两者的关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特点:一个 是兼容性;一个是依赖性。o从救济途径来看,如果在发生税收争议后, 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税收复议和税收诉讼两种 方式得到救济,则可认为在两者关系上存在 兼容性;如果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其中一种途 径获取救济,非此即彼,则可认为税收复议 与税收诉讼不具有兼容性。由于我国的法律 规定税收争议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因 而我国的税收复议与税收诉讼具

3、有兼容性 o从救济的维度来看,如果在发生税收争议后 ,相关主体寻求救济的途径是一维的,即只 有在进行税收复议以后才能提起税收诉讼, 则可以认为存在一种“路径依赖”,即税收诉 讼需要依赖于税收复议的完成,这种模式也 称“复议前置模式”,在两者的关系上体现为 税收诉讼对税收复议具有依赖性。o反之,如果无须以税收复议为必要前提,相 关主体可以自由选择直接采取哪种救济途径 ,则可以认为税收诉讼对税收复议不具有依 赖性 o从保护弱者、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的角度说, 各国在立法上更注意提高税收诉讼与税收复议 的兼容性;同时,一般说来,为了使相关主体 在寻求救济时有更大的选择自由,各国往往可 能降低税收诉讼对

4、税收复议的依赖性。o但是,由于复议前置模式也有其优点,因而美 国、德国等国仍然在采行;同时,由于降低税 收诉讼对税收复议的依赖性也很重要,因而英 国、日本等国并不实行复议前置模式。o从取长补短的需要来看,我国目前在立法中确 立了“以复议选择为主,以复议前置为例外”的 立法模式,从而更好地兼顾了税收诉讼与税收 复议的关系。三、税收诉讼的分类o1.撤销之诉o撤销之诉,就是相关主体对征税机关的涉税行 为不服,因而希望通过法院的审判来撤销该行 为的税收诉讼 o2.确认之诉o确认之诉,就是相关主体认为征税机关的行为 无效或违法,因而意图通过法院的审判来对此 加以确认的税收诉讼。o它主要包括对征税机关涉税

5、行为的效力的确认 之诉,以及对相关主体与征税机关之间是否存 在税收征纳关系的确认之诉 o3.履行之诉o履行之诉,就是相关主体认为征税机关没有 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因而力 图通过法院的审判来促使征税机关如期履行 其法定职责的税收诉讼。这种税收诉讼主要 是针对征税机关的不作为而提起的。o4.赔偿之诉o赔偿之诉,即相关主体认为征税机关的违法 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 求法院判决征税机关赔偿其损失的税收诉讼 。在赔偿之诉中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 四、法院在税收诉讼方面的受案范围 o我国的税收诉讼的受案范围大略包括征税机关 的以下行为:o1.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6、o2.给惠行为。包括税收减免、出口退税等。o3.保全行为。包括税收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 。o4.强制行为。包括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通知阻 止出境等。o5.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 人身自由等。o6.消极行为。或称不作为,包括拒发相关证件 、发票,不予答复等 o此外,对于征税机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人 民法院不能受理。这些行为主要包括:o(1)征税机关制定和发布税收规章或者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行为;o(2)征税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五、税收诉讼的原则o在税收诉讼中,当然要遵从各类诉讼的一般 原则,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程序

7、公正原则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等。此外,也有 一些较为具体的特殊原则 o1.税收公定原则。即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在 依法作出最终的审判以前,被推定为具有合 法性,对社会公众具有公共确定力,因而在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o2.排除调解原则 o3.被告举证原则。为了实现税收诉讼中当事 人之间地位的实质上的平等,有效地保护实 力较弱的相关主体的权益,在税收诉讼中, 由作为被告的征税机关负举证责任 o4.有限变更原则。即人民法院对征税机关的 涉税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后,只能在 处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改变原处罚的 内容,因而法院的变更是很有限的。 六、法院在税收诉讼中的审查范围o法院在税收诉讼中

8、的审查范围,与税收诉讼 的受案范围不同。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在税 收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对具体的涉税执法 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征税机关的法 定职权、作出具体涉税执法行为的事实和法 律依据等内容。 第二节 税收诉讼制度 o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税收活动影响的广 泛和深入,税收争议也越来越多,其中的一 些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的渠道来解决,由此使 税收诉讼制度也日显重要。由于立法等诸多 方面的原因,我国并没有单独建立一套独立 的税收诉讼制度,因此,税收诉讼活动仍然 要依据既有的诉讼制度来展开。下面就依据 相关的诉讼原理和诉讼制度,结合税收诉讼 的特殊性,来介绍一下税收诉讼制度。一、税收诉讼参加人及其

9、权利、义务o税收诉讼的参加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第 三人等。o原告是认为征税机关侵犯其权益,因而提起 税收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一方当事 人,即前述的纳税义务人等相关主体。o被告则是被相关主体起诉的征税机关。o第三人是指与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具体执 法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 院通知参加税收诉讼的其他主体。 1.原告的权利和义务o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原告的权利主要有:起 诉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撤诉权、争议行为 停止执行的申请权、辩论权、请求赔偿权、 材料查阅权、上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等。o原告的义务主要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活动的义务,不伪造、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已

10、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义务, 依法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义务,等等 。 2.被告的权利和义务o被告的权利主要有:答辩权、申请回避权、 材料查阅权、上诉权,等等。o被告的义务主要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活动的义务,举证的义务,履行已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等等 二、税收诉讼的管辖o涉税案件的级别管辖,在我国主要是:o(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一般的税收诉 讼案件。o(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家税务总局 直接作出的具体执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o(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一审案件。o(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

11、内重大、复杂 的一审案件 o上述“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基层人 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 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以及重大涉外或 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o涉税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 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适用“原告就 被告”原则,由最初作出具体执法行为的征 税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经过复 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执法 行为,则既可以由作出具体执法行为的征税 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o一般地域管辖之外的地域管辖

12、,在此统称为 特殊地域管辖 o涉税案件的裁定管辖,包括通常的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由于其基本内容与 一般诉讼法理论一致,故此不赘述。此外, 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税收 诉讼案件。o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 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被告的确定o1.征税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 的名义作出具体执法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 诉讼的,应当以该征税机关为被告。o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职

13、权的征税机 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 法定授权范围实施执法行为,当事人不服提 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 织为被告。o2.征税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 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征税机关 为被告。o3.税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原具体执法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作出原具体执法行为的征税机关为 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 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四、证据的取得与认定 o(一)源于被告的证据o如前所述,在税收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 具体执法

14、行为承担举证责任。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 以补充相关的证据:o(1)被告在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时已经收集 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o(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了其在被告实施涉税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 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二)源于原告的证据o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o(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 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o(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 提出申请的事实;o(3)在一并提起的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 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o(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 (三)源于法院的证据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5、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o(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 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 院调取的;o(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 原物的。(四)证据的认定o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 根据:o(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执法 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o(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 据。五、税收诉讼案件的受理 o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 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日内立案;不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 起诉。o受诉人民法院在日内既不

16、立案,又不作出裁 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 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o此外,在案件受理方面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 况。o(一)与税收复议有关的案件的受理o(二)与撤诉有关的案件的受理 o(三)对不服征税机关的重作行为的案件的 受理o(四)对征税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受 理o(五)起诉期限对案件受理的影响o(六)不予受理的情况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 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o(1)请求事项不属于法院审判权限范围的;o(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o(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o(4)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 定要求的;o(5)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o(6)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 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o(7)起诉人重复起诉的;o(8)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o(9)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o(10)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六、税收诉讼案件的审理o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人民法院审理涉税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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