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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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编 制制安全安全环环保保办办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审审 核核颁颁布布时间时间: :2010 年年 3 月月 8 日日批批 准准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分类: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操作失误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

2、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5、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6、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7、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8、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事故等级1、一级事故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 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上的(不含本数);c)因物料泄漏

3、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d)环境污染造成较大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f)其他经济损失 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2、二级事故a)轻伤休息 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 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c)泄漏物料 50 公斤以上的;d)发生中毒症状的;e)经济损失 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3、三级事故a)轻伤休息在 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b)泄漏物料 50 公斤以下的;c)其他损失在 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

4、含本数)以下;d)未遂事故。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其中:(1)生产、技术、设备、火灾、事故,由生产运行中心、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2)交通事故,由后勤管理部、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3)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心负责;(4)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5)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执行。2、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5、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4、发生重大事故,由生产运行中心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5、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安全环保办公室备案。6、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6、。7、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8、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9、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10、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11、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编编 制制安

7、全安全环环保保办办事故事故调查调查与与报报告制度告制度 审审 核核颁颁布布时间时间: :2010 年年 3 月月 8 日日批批 准准事故事故调查调查与与报报告制度告制度1 目的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3 职责3.1 总经理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3.2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3.3 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

8、;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总经办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本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3.4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3.5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4 工作程序4.1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4.1.1 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4.1.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 2 小时以上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4.1.3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4.1.4 伤

9、亡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c)员工由甲地赴乙地执行工作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e)第 a)条规定以外的员工伤亡,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4.1.5 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大气事故。4.1.6 火灾事故:

10、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4.1.7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4.1.8 未遂事故:由于各种原因,已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4.2 事故等级4.2.1 一级事故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 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上的(不含本数);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d)环境污染造成较大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f)其他经济损失 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4

11、.2.2 二级事故a)轻伤休息 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 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c)泄漏物料 50 公斤以上的;d)发生中毒症状的;e)经济损失 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4.2.3 三级事故a)轻伤休息在 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b)泄漏物料 50 公斤以下的;c)其他损失在 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含本数)以下;d)未遂事故。4.3 事故报告4.3.1 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部门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应在 2 小时

12、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 2 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4.3.2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保护好事故现场,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在 30 分钟给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 3 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4.3.3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于 1 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垦利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垦东办事处安监办)报告。事故的报告应满足如下要求:(1)报告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

13、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2)报告迅速。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用尽可能快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立即报告有关部门。(3)按照报告程序,逐级上报。4.3.4 发生事故后,当公司一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随着事故的变化或发展,出现了新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补充报告。4.3.5 当事故发生后,由于情况紧急,事故现场操作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垦利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垦东办事处安监办)报告事故情况。4.3.3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一级事故报警。4.3.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必须立即向政府有关部

14、门报告。4.4 事故调查4.4.1 一、二级事故调查a) 员工必须在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b)厂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4.4.2 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

15、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4.4.3 各类事故调查完成后,必要时将书面意见交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确认。对于伤亡事故在有需要时由总经办填写“山东省工伤事故职工伤(亡)报告书”,按规定时间送报社会保险公司。4.4.4 需由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由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调查。4.5 事故处理4.5.1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4.5.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

16、成事故的;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4.5.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4.5.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的;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e)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4.5.5 对事故责任者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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