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购进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案例涉税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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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一起购进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案例涉税问题的分析对一起购进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案例涉税问题的分析基本案情基本案情S 国制药公司与境内某企业合资在成都设立一家中外合资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中西成药生产。合资公司 2001年正式投产经营,2002 年为其第一个获利年度。2001 年 11 月合资公司以分期付款形式购进国产设备一批,国产设备不含税价为581852.00 元。2002 年 1 月 22 日合资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完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4 年 3 月合资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国产设备生产商,重新取得开具时间为 2004 年 4 月 1 日的增值税专用发

2、票并据此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进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共计 581852.0040%=232740.08 元。主管税务机关对合资公司报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认为合资公司通过人为更改设备购买时间以满足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限要求,不能改变其 2001 年 11 月购买设备投入使用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实质。由于合资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即购买设备两个月内办理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受理合资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对此,合资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政策回放政策回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3、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 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 1999 年 7 月 1 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以下简称“37 号文”)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 37 号文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的 40%可从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同时通知还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

4、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及第十条明确规定“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佘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

5、,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争论焦点争论焦点1、关于国产设备购进时间的问题回到本案,国产设备购置时间成为税企双方争论的焦点。合资公司认为,既然文件规定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没有对退换发票等特殊情况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应以 2004 年 4 月 1 日作为其购置的国产设备的购置时间,因此合资公司在 2004 年 5 月提出购进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是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合资公司 2001 年 11 月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

6、开具时间为 2002 年 1 月 22 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发票注明的含税价格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按月计提折旧。合资公司与国产设备生产商之间通过纸面的退货-回购行为,以改变设备购买时间满足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限要求,并不能改变其 2001 年 11月购进设备运抵企业投入使用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实质。因此,其购进国产设备具体购置时间应确定为 2001 年 11 月,合资公司应在2002 年 1 月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现已逾期,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2、关于购进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限的问题合资公司认为, 通知规定了长达 5-7 年的抵免期限,目

7、的就是为了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 管理办法第十条虽然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但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超过上述时限就不能办理,合资公司认为只要是在法定的抵免期限内提出抵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就应该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管理办法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限的规定采取的是正列举,在正列举规定的范围内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受理,但不在正列举范围内主管税务机关有理由不受理。 通知给予了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权利,但企业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权利的前提是企业履行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送相关资料义

8、务并获得省税务机关审批。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本案启示本案启示1、实质重于形式应作为涉税判断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如果发生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与法律、法规文件定不相吻合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按照文件规定判断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应税行为,往往会产生错误的判断。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广泛应用于涉税实践中,甚至考虑在适当时机通过立法写入相关法律条款。2、税收文件规定不规范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如管理办法简单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作为企业申请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期限,这就为企业随意更换发票以满足抵免条件提供了可行空间;管理办法仅对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限进行了正列举,税务机关就很难说服企业。鉴于此,对管理办法的完善补充是“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然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 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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