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3(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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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附加险条款版)附加险条款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下列附加险是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 (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2、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和相关工作过程中以及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者因公往返施工现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并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

3、,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 90 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附加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

4、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险列明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2的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二条第二条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第三条第三条 被保险人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患疾病(包括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一)身患疾病(包括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

5、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三)健康护理(三)健康护理( (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症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产生的费用;客观病症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产生的费用;(四)被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四)被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6、五)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五)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费用;(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费用;(七)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七)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八)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八)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

7、疗费。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金理赔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包括出/入院证明或诊断证明原件、转院证明原件(均需盖医院公章) 、门诊或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病理/血液/X 光等检验报告、门诊费用发票原件、处方或用药清单、住院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如索赔已在其它单位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可提供医疗发票复印件,由医疗发票原件留存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且出具3已报销医疗费用分割单;(五

8、)公安或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八)境外出险的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资料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资料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二、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二、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和相关工作过程中以及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

9、内或者因公往返施工现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扣除本附加险约定的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最少免赔 3 天) ,按照“意外伤害住院每日津贴金额(每次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 ”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天,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180 天。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二条第二条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第三条第三条 被保险人支出的任何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支出的任何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

10、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金理赔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五)公安或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六)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八)境外出险的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资料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资料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释义释义1、医疗费用:除本附加险另有约定外,

11、指治疗损伤而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床位费等。2、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执照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及民营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3、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他非正式病房、

12、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4、同一次住院: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 90 日的,视为同一次住院。5、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56、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6财产

1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浙江地区)(浙江地区)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人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和建筑物拆除以及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5 人。第三条第三条 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 16 周岁(含 16 周岁,下同)至

14、6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或管理,并与投保人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第四条第四条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15、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7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

16、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五条第五条 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险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管理工作,或在施工现场及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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