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检测论文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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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樊科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介绍(开课演讲)科峰发展史:2003 年,年仅 25 岁的单延延在襄樊某一建筑工地做资料员,由于工作的 关系接触到质量检测行业.在一次又一次手推三轮车向政府质检单位送样的路途中,在遭受政 府职能人员一次有一次的白眼及敷衍之后,一个念想在他脑中产生:是否可以自己创办一个检 测公司,向社会提供高效及时科学公正的检测服务呢?但在当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 持个体创办检测实体,其时整个湖北省也没有一家民营的综合检测机构.但是,单延延坚信,社 会的发展需要检测行业中政府主导地位退出历史的舞台.于是,在 2003 年 6 月,他成立了襄樊 科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当

2、时的科峰公司并不被社会所认可,在开始长达一年的时间 都没有能够承接到业务,最初的投资者先后撤资.光有前瞻的目光远不够,坚定的信念才是成 功者的基石.2005 年终于迎来了检测行业的春风:2005 年 8 月 23 日经第 71 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实施),将检测机构定性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这就是说鼓励民营资本 的注入。其后,科峰公司依靠优质及时科学公正的服务稳步成长,在襄樊市建筑行业中得到了 认同和肯定,并在一些重大建设项目中承担检测任务:万达广场/东湖国际创新产业基地/襄洲

3、一号等.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科峰公司的发展面临着许许多多检测公司一样的困境,那 就是:社会重视程度不够,很难创造理想的经济效益,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不能兼顾.而检测公 司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怎样让科峰发展壮大?怎样让公司的无后顾之忧?答案是:必须曲线救 国,先从外部着手。于是,单购买了常春酒店这一稳定创造经济效益的实体、成立了汉水泉 煤炭贸易公司这一可较多盈利的公司。这样,科峰就有了强大的经济后盾,可以专注于内部 建设。经济问题解决之后,最为迫切的便是“人”的问题,求贤若渴是科峰现阶段的写照。在此, 欢迎各位优秀的高学历人才加盟科峰公司,我相信,在大家团结一致的努力下,科峰将成为 检测行业的

4、领跑者。 科峰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科技领先、技术兴站、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真正做到“科学、准确 的检测;公正、高效地服务”。 质量目标: 规范标准现行齐全率 100%; 取样抽样 100%实行见证; 检测设备受控完好率 100%; 检测人员 100%持证上岗; 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率 100%; 检测报告 100%公正及时; 服务热情客户满意度 100%; 持续改进 100%坚持不懈。 质量承诺: 1、为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作出科学公正的结论。 2、遵守与客户约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检测报告,并合理收费。 3、对出具的检测结果通知或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责任。然后,在就检

5、测行业及科峰待遇谈下我的个人看法。一、检测行业从业人数少,经过努 力,可以迅速成为行业专家。二、检测行业受人尊重,再不行也是个“工”。三、检测行业工作 环境好。四、检测行业学无止境,永远有进步的机会和提升的空间。五、检测行业越老越值钱, 随着经验的增长,终成专家,即使是专门忽悠大家的专家。 选择科峰的理由:1、老板 年轻有思想有抱负有能力有信念,相信在他的领导下,科峰可以成功,个人价值亦可得以实 现 2、科峰公司待遇好,工作环境不艰苦,还提供工作餐和住宿 3、在科峰通过努力,有提 升的空间。主任、经理能者任之,取得多证亦可有切实的收益 4、科峰公司有工龄奖金, 人性化 5、在科峰工作十年,除重

6、大过失公司不能开除,适合养老 6、科峰公司团结, 具有一定企业文化(包括酒文化),在科峰工作心情好 最后,希望我们团结一致,矢志不移,将科峰建设成为市、省、国 and 国际领先之检测机构, 为各位付出的努力致意诚挚谢意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法制化建设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支柱产业,而提高工程质量是我国建筑业 的长期战略方针。 建筑工程是大型的综合项目,其工程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与财产的安 全,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 但是,目前该行业存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 一是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 损失,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

7、响。 所以,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刻不容缓。 其中,对工程质 量检测行业的监管是重要的环节之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任务是向社会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结果,为建设工程 质量的判定提供依据。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仅建设方要用,监理方要用,设计方要用, 施工单位要用,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用。 若干年后,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 题,鉴定、仲裁机构还要用。 因此,其在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起到的是基础作用和手段 作用,保证了检测工作质量,就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只有走在建筑业的 前列,才能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完善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又 是

8、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虽然自 1986 年以来,建设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 和文件对推动建设系统形成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曾经 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加入 WTO 后,许多新的问题也在不断 地产生。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仍落后于整个建筑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 理论研究不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在很多方面不符合行业的国际惯例, 不符合科学规律,这不但影响了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本文仅对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法制化现状进行分析。1 、基本架构、基本架构建设法律法

9、规架构按其立法权限分为 5 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 规和地方规章。建设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颁布的属于建设方面的各项法 律。 建设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颁布。建设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或批准发布的属于建设方面的法规。 行政法规是 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建设部门规章 是由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发布的各项规章。 建设部部门规章是以建设部令的形式发布。地方性建设法规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或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

10、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施行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 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2 、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2. 1 立法滞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领域的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已出台的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密切 相关的仅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 (城建字 85 580 号) 和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监1996 第 208 号) 两个文件,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还是空白。 这严重制约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 建设部正在做这方面的工

11、作, 关于建筑工 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正在制订当中并 拟定于近期出台。 后者拟以建设部令的形式颁布。 这将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领域的 第一个法规,对依法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 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目前的情况与加入 WTO 后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但是可能“因祸得福”,在入世的过渡期 内可以及时有效地按照 WTO 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起点更高,内容更完善1 .2. 2 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法制化的影响与其对建设法制的影响极其相 似。 建设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但由于建

12、设管理体制和相关 部门职能配置等方面的原因,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投资以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 设市场管理等分散在国务院各相关部委。 建设部的名称与“三定”方案的职能划分不完全符 合,内部机构设置也存在同样问题。 机关行文通常在“建设事业”、 “建设行业”、 “建设系统”、 “建设领域”等诸多概念上,字斟句酌,但始终没有确定各自的内涵和确切的定义,用语极不规 范。 由此带来了建设立法内容、立法规划及其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诸多缺陷。 由于部 门职能的重复交叉,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配置和实际需要分别立法,导致了本可以通过一两 部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解决的问题,要由多部法律、法规对其做出规定,不仅

13、提高了立法的成 本,也降低了行政效率和企业效率。我国的部门规章是国家法律的一种。 立法法未对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 进行横向比较,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案时,如二者发生矛盾,要以省一级的地 方性法规为判案依据,部门规章作为参照。 这造成了实际上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地方 性法规,在客观上影响和制约了部门规章作用的发挥2 . 例如,如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以建设部令的形式颁布,则属于部门规章,而如果某省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则属于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应高 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如果二者出现不一致处,就要以地方法规为

14、准。地方组织法第 51 条只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法定的一部分市的人民政府“, 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没有对地方规章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在制定中的关系做出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3 条,地方规章同部门规章处于同等的 地位,在执行中二者都要服从地方性法规,二者之间发生矛盾,要请国务院裁决。 有些省、直 辖市、自治区已经以地方规章的形式颁布了相应的办法或规定,如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 法就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 6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人民政府令(第 142 号) 公 布。以上两种情况都使部门规章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这是我国的司法体制决定的。 根据调研情况

15、,即使是司法人员也对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比较陌生,如对于涉及 工程质量的司法解释,有些司法人员认为目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建设 部的有关规定作为判案依据,他们并不了解二者的内容有些地方是冲突的。 而实际上前者 的地位高于后者,也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即司法判案时总要以前者作为依据。 这一方面是 因为检测的法律法规近乎空白;另一方面也说明司法人员对检测行业的关注不足,而且涉及 检测行业的司法诉讼也不是很多(实际情况是,凡是涉及房屋质量的纠纷,一般均要涉及检测,这 方面的法制不完善可能是导致这类纠纷不能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 . 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 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和法律意

16、识的不断提高,这类诉讼案件必将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及时 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此外,由于我国部门规章的制定范围较宽,加之缺少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协调要求,致使各 部委的部门规章之间仍存在许多矛盾,部门利益具有法制化倾向。 这种情况无法适应 WTO 对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要求。2. 3 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甚至是空白。 现 举例如下:(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48 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 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是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商品房能够交付 使用说明已通过了质量监督站的验收(当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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