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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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2017疾病保险 00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4.5 保单贷款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1.1 合同构成4.6 合同效力的恢复7.1 保单生效对应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4.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意外伤害 7.3 周岁 2. 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4 全残 2.1 基本保险金额5.1 受益人7.5 毒品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2、限制5.2 保险事故通知7.6 酒后驾驶 2.3 保险期间5.3 保险金申请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4 保险责任5.4 保险金的给付7.8 无有效行驶证 2.5 责任免除5.5 诉讼时效7.9 战争 7.10 军事冲突 3. 您的义务您的义务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1 暴乱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2 现金价值 3.2 保险费的交纳6.2 投保范围7.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3 年龄错误7.14 遗传性疾病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6.4 未还款项7.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4.1 犹豫期6.5 地址变更7.16 利息 4.2 合同内容变更6.6 失踪处理7.17 我们认可的医院 4.3 宽限期6.7 争议处理7.18 重大疾病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19 轻症疾病条款特别提示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签收保单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5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7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

4、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7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

5、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合同成立合同成立 与生效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对应日(见 7.1)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2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2.1基本保险基本保险 金额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身故保险 金限制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

6、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2.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重大疾病重大疾病 保险金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7.2)以外 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见 7.18) (一种或多种) ,我们 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7、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轻症疾病 保险金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 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轻症疾病疾病 (见 7.19)(一种或多种) ,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 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 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

8、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 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周岁(见 7.3)之前身故或全残全残(见 7.4) ,我们按您所交本合 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

9、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轻症疾病 豁免保险豁免保险 费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豁 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 1 种和 1 次为限。2.5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

10、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或驾驶无无 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 (6)战争战争(见 7.9)、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 7.10)、暴乱暴乱(见 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

11、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达到重大疾病 或轻症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 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7.14),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5),但本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您的义务您的义务3.1

13、明确说明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与如实告 知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

14、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2保险费的保险费的 交纳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 5 年、10 年、15 年、20 年和 30 年五种。分期交纳的交费 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 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 纳续期保险费。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4.1犹豫期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5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

15、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 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 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 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4.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 变更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4.3宽限期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 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4.4保险费的保险费的 自动垫交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 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 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利息(见 7.16),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 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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