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将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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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将受重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将受重罚真实案例真实案例:2007 年 9 月,有市民向顺德区环保局投诉:某公司将生产中产生的部分污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道路,整条道路变成一条污浊的小河,而且散发出阵阵怪味,过往市民无不叫苦连天。顺德区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接举报后到该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金属表面处理酸洗磷化车间正在生产,有酸洗磷化废水产生,废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将废水直接排向厂外道路。顺德区环保局经调查取证后认为:该公司实施了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部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2、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顺德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 100000 元、责令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恢复水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专家点评专家点评:保持水污染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及时有效地处理在生产中产生的各种水污染物,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义务,否则其投资建设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就没有任何意义。而违反该项法定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引起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2户的高度重视。根据今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修订后中华人民

3、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今后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即环保部门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行政罚款将采用倍数计罚法,其应缴排污费数额越大,其受罚款额度也就越高。未申报环评文件且投入生产的行为:违法!未申报环评文件且投入生产的行为:违法!真实案例:真实案例:顺德区某街道某模具材料厂经常通宵达旦加工切割金属模具材料,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接群众投诉后,顺德区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在该厂生产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的主要设备

4、为 2 台金属带锯床,1 台吊车。该厂的模具材料加工项目正在生产,金属带锯床正在运行,没有配套建设防治噪音设施,产生的噪音直接向外排放。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行产生噪音监测结果为超标。该厂模具加工项目于 2001 年 5 月建成并投产,该建设项目没有向顺德区环保局报批环评文件。顺德区环保局认定该厂经营者实施了擅自建设的金属制品(模具)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3正式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顺德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厂经营者作出罚款 30000 元、责令其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金属制品(模具)项目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厂经营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5、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该厂经营者未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开工前向区环保局报批环评文件。该厂经营者铸铁金属件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隔音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区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厂经营者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顺德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该厂经营者不服区法院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区环保局对该厂经营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维持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6、依法应予维持,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专家点评:专家点评:该案的终审判决应当引起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高度重视。在我区有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未向区环保局申报环评文件且投入生产的情况。有部分经4营者的甚至认为,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就行了,报批环评文件是可有可无的事情。殊不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开工前向环保部门报批环批文件是法定的义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保部门应当分

7、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修订后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亮点的亮点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28 日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 12年之久的、1996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亮点新意颇

8、多。5一、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二、二、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条规定明确了

9、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 1996 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因为 1984 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 1996 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仅仅把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三、强化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同时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6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四四、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和规范排污行为方面也有不少创新。一是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二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

11、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是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规定的废水、污水。关于规范排污行为,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7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漫画案例材料漫画案例材料: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尤其加大了对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12、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第二,如果私设暗管,还具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依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即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三,如果违反企业私设暗管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8可以给予人身拘留,如果私设暗管,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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