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证据问题 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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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仲裁证据问题 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 的一切事实。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相似, 仲裁证据是当事人得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以 及仲裁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因而 仲裁证据在仲裁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本问题通过对比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 中相关证据规定以及域外各国和国际仲裁 组织相关仲裁证据规定的差异,对仲裁证 据作一介绍。其中第一节介绍仲裁证据的 概念、种类和仲裁证据制度;第二节讲述 仲裁证据的获取和认定;第三节是仲裁证 据的保全制度。 第一节 仲裁证据制度概述 第二节 仲裁证据的获取与认定 第三节 仲裁证据保全第一节 仲裁证据制度概述 一、仲裁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二、仲裁证据制度一、

2、仲裁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仲裁证据:仲裁证据:就是仲裁当事人所提供的或者仲裁庭 主动收集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协助下所获得的一切 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裁量并据之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事实。 关于仲裁证据的分类,英国证据法将其分为口头 证据、文件证据和实物证据。我国仲裁法没有对 证据的种类作出规定,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 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 笔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形式一般主要有 书证、证人证言、专家证据和现场勘查。二、仲裁证据制度 仲裁证据制度:仲裁证据制度:就是对仲裁活动中证据的收集、 保全、认定及举证责任等有关的证据问题建立的 一套运作

3、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中法律明文规定 证据的种类、判断证据的标准等体系化的原则和 制度相比更加灵活。各国仲裁法一般都确立:当 事人意思自治,仲裁中证据规则无须严格依照民 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当事人就程序没有特别 约定时,仲裁庭是程序的主人,有权决定有关证 据的一切事宜;在仲裁庭滥用权利十分明显、违 反正当程序时,当事人可申请有关法院撤销或拒 绝执行仲裁裁决。第二节 仲裁证据的获取与认定 一、仲裁证据的获取 二、质证 三、仲裁庭对证据的认定一、仲裁证据的获取 (一)当事人提交证据 1、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交证 据、及时披露与争议有关的信息,对于仲裁庭

4、就 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他方占有 而己方不占有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向 占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调取。此时,占有证据的一 方除非有合理解释否则应提供该证据。为了公正 、合理地应对因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可能对仲 裁庭认定案件事实所造成的实质性的消极影响, 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仲裁规则对此设置了 相应的制约措施。(一)当事人提交证据 2、提交证据的期限 举证时限在仲裁活动当中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 当事人有意拖延仲裁的正常进行。因为,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规则,当发现当事人存在拒不及时 提供证据、有意拖延仲裁进程的情形时,决定不 再接受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从而使有关当事 人因违背程

5、序规则而招致实体上的不利裁判。这 种做法实际上已经被国际上有关仲裁机构作为一 种通行的规则所沿用,从而在维护仲裁庭的权威 与仲裁程序的严肃性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仲裁庭自行调查证据 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以及常设仲裁机构的 仲裁规则都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仲 裁庭通常不会主动收集证据。但有些国家 的仲裁立法则明确授予仲裁庭自行收集证 据的权力,如我国仲裁法第43条第2 款明确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 据,可以自行收集。”(三)法院协助收集证据 由于仲裁制度的契约性和仲裁机构的民间 性,仲裁庭缺乏强制性权力,仲裁庭收集 证据的权限也是非常有限的,不能就此采 取强制性措施,在一定的情

6、况下需要法院 的协助。 法院协助当事人或仲裁庭获取证据一般通 过两个途径: 一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是命令证人作证。二、质证 质证:质证:是指仲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仲 裁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 、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 。 仲裁庭的中立性、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仲 裁裁决的公正性也集中地体现在为双方当 事人举证平等地提供机会,对当事人的质 证以及在质证活动中就证据材料提出的质 疑,公正、公平地予以审查、判断,从而 决定其取舍以及断定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 。 三、仲裁庭对证据的认定 仲裁机构特别是国际仲裁机构对证据的接受和认 可比法院在此方面的做法灵活、自由。在国际商 事仲

7、裁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仲裁庭可以决定有关证据事项。仲裁可以无须 如同诉讼一样,遵守严格的证据规则。仲裁庭有 权确定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在裁决 职能方面,仲裁庭就证据的评判,主要涉及证据 本身与待证事实之间因价值关系而产生证据证明 力的大小与强弱的权衡与评估,涉及仲裁庭采用 经验法则、论理法则等技术规范来形成内心确信 的程度。 第三节 仲裁证据保全 一、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 二、申请仲裁证据保全的条件 三、证据保全的措施一、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仲裁当事人为了防 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 后难以取得而申请保全。 我国

8、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 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 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 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 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 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两条规定确立 了我国的仲裁证据保全制度。二、申请仲裁证据保全的条件 1、申请保全的证据有可能是会灭失或难以取 得的。 2、证据必须是对案情有较重要的证明作用的 。 3、当事人只有在仲裁申请提出以后或者是在 仲裁申请提出的同时才能提出证据保全的 申请。三、证据保全的措施 对于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实践来看,法院对不 同的证据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对于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 保全;对于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 、绘图或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对于书证,要尽 可能提供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 品、照片、副本等加以保全。总之,对证据的保 全要做到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原样或原意 ,以充分发挥证据在仲裁中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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