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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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第三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酒,分類如下:一、啤酒類:指以麥芽、啤酒花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穀類或澱粉為副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輔料。二、水果釀造酒類:指以水果為原料,發酵製成之下列含酒精飲料:(一)葡萄酒:以葡萄為原料製成之釀造酒。(二)其他水果酒:以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為原料或含二種以上水果為原料製成之釀造酒。三、穀類釀造酒類:指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釀造酒。四、其他釀造酒類:指前三款以外之釀造酒。五、蒸餾酒類:指以水果、糧穀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

2、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酵後,再經蒸餾而得之下列含酒精飲料:(一)白蘭地:以水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六個月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六之蒸餾酒。(二)威士忌: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二年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之蒸餾酒。(三)白酒:以糧穀類為主要原料,採用各種麴類或酵素及酵母等糖化發酵劑,經糖化、發酵、蒸餾、熟成、勾兌、調和而製成之蒸餾酒。(四)米酒: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酒精而製成之酒。(五)其他蒸餾酒:前四目以外之蒸餾酒。六、再製酒類:指以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

3、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七、料理酒類:指以榖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酒精、釀造酒、蒸餾酒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指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點五公克以上之鹽。八、酒精類: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一)食用酒精:以糧榖、薯類、甜菜或糖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製成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二)非食用酒精:前目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九、其他酒類:指前八款以外之含酒精飲料。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自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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