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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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论仲裁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诉讼的关系的关系法学 1001 3101100138 邱睿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

2、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即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反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而民事诉讼之于我们可能更为熟悉,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

3、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们有其相同点:(一)它(一)它们们都是民事都是民事纠纷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方式 文章开头已述,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中,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民事主体之间大多数的民事争议,民事主体除了调解和和解的方式之外,既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为了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而存在,在功能、作用上具有趋同之处。(二)在民事争(二)在民事争议议解决的原理上具有共同之解决的原理上具有共同之处处 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独立第三方

4、来居中判断从而解决民事争议。仲裁机构基于民事争议事实,独立地居中进行判断,公正地做出裁决。同样,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法庭调查之后,基于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独立地居中进行裁判,公正地做出裁决。(三)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三)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仲裁法之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一样,具有拘束力、形成力和执行力。当然,作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有各自的特色,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一)性(一)性质质不同不同民事诉讼

5、是一种司法制度,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事诉讼程序即使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而对于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制度,仲裁来自当事人的契约,仲裁员的任命、仲裁规则、仲裁所适用的准据法等,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但是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强制执行则须有法律决定,离不开法律的协助,因此其在纠纷的最终解决上,又具有司法权的性质。(二)主管与管(二)主管与管辖辖不同不同仲裁法第 2 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 3 条则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6、(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 3 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由此可见,仲裁和民事诉讼在受理范围、可处理事项上是不同的。仲裁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其可以处理的民事争议范围要小一些。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到人身关系的民事争议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事主体一般是不可以申请仲裁的。(三)基本原(三)基本原则则或基本制度不同或基本制度不同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同民事诉讼相同,如依法审判原则,以时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制度等,但

7、是仲裁也有自己独特的原则和制度: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和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享有较大的意思自治。同时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而法院审理案件则采用两审终审制度,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上诉。综上,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功能上具有趋同性,都是民事争议解决的手段。这也决定了仲裁和民事诉讼在很多方面具有共同之处。另一方面,仲裁制度的发展也需要民事诉讼的支持。 但是,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是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以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仲裁程序的启动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民事诉讼程序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可能像仲裁程序那样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诉讼程序有着严格地法律规定,法院和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因此,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将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有效地解决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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