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权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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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權宣導智慧財產權宣導什麼是智慧財產權?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說到財產,一般人可能只會聯想到的,就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子);動產(現金、珠寶、股 票.)等有形且具體可見的物。但其實在人類的文明發展史中,無形的財產也逐漸受到大 家的重視。所謂無形的財產就是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 產物,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畫作(如國畫、油畫、漫 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計)、電腦軟體(如微軟 OFFICE XP 套裝軟體)、發 明專利、商標(如 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賦與創作

2、人 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包括商標專 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些雖然是無形的智慧產物,但它們的經濟上之價值往往難以估計。 一般 人對他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對而言就比較薄弱,所以 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之充斥市面;或是使用類似著名企業的商標引起消費者混淆等行為, 亦常常可見。這其實都是一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 的,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要受到處罰(例如盜 印他人書籍販售,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3、第一項規定,可以處以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問: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這樣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答: 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或將自己手頭上的電腦 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上載到學校的 FTP 站上,都是一種重製行為,而電腦軟體、歌曲、 圖片或文章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非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應經各類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 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可能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二、問

4、:擅自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 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答: 將音樂 CD 以光碟燒錄機拷貝之行為應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除供自己使用或家庭 使用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將自己買來的以 光碟燒錄機加以重製多次,將會侵害詞曲作者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這是違 法的行為,一旦著作財產權人追究起來就慘了,如果沒有合理使用情形的適用,將可能構 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 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問:販賣燒錄歌手精選集的大補帖或 MP3 有何刑責? 答: 市面上的流行歌手精選集

5、 CD 是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意圖營利而販賣盜錄的大補帖或 MP3,以賺取利潤牟利,此方法亦視為侵害著作權,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 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依同法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問:在 BBS 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否予以任意轉貼、收錄 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 答: 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在 BBS 上所發表的文章, 一旦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站長或網友除非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 還是不要任意將其內容予以轉貼、

6、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比較保險,才不致構成著 作權侵害。附件一附件一五、問:將音樂著作製成 MP3 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答: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將音樂著作製成 MP3 音樂檔,其製作方式雖係將音樂 著作數位化並藉由電腦程式播放,惟其與一般 CD 或錄音帶之差異,僅係音樂著作附著之 方式不同,仍屬重製的行為,不論是將其製成光碟或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如所利用之著 作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應先徵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 可能侵害其重製權。 六、問:學校教育

7、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利用他人歌曲重新 編曲,是否侵犯著作權? 答: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僅 得以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利用他 人著作重新編曲,涉及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之範圍,仍需徵得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始可利用,否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七、問:學校因教學需要,公開上映完整之視聽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

8、用? 答: 學校因教學需要,放映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惟其行為若符合 又前述三要件 之意義,再予說明如下: (一) 非以營利為目的:其指稱營利目的並非專指經濟上利益可以立即實現者, 例如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等等,雖然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 或者延後發生,惟此均應視為以營利為目的。(二)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所指任何費用,在解釋上應係 指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設備費、服務費、飲食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 接、間接之相關費用。(三)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所指之報酬,應係指表演人在工作上或職務上就付出勞 務所取得之必然對價。此必然之對價範圍包括工資、津貼

9、、抽紅、補助費、交通費、 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金)等具有相對價值者。八、問:學生上課錄音或錄影是否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即可作成筆記?可否將其上網?若摘 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 答:(一) 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 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是重製的行為(參 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而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 二條),所以學生上課要將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是應該經過老師的同意,點 頭或口頭同意均可,又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做 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

10、、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 師明白表示不同意。但應僅限於自己使用,作成的筆記不可再將其上網。(二) 引用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報導、評論、 教學、研究等,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是合於上述情形時,即勿須徵求老師的同意,但須明示出處(著作權法第六十四 條)。九、問:如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者,可向哪些單位提出檢舉? 答: 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違法者,可逕向各縣、市警察局經濟組或各分局刑事組、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等警調單位檢舉,亦可以免付費電話 080211039 向經 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提

11、出檢舉。一、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二、著作權相關法規 三、認識智慧財產權-生活一點通 四、有關學生在學期間完成報告著作權歸屬之說明 五、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六、智慧財產權小題庫 以上各項參考資料來源: (1)台南縣竹橋國民小學 http:/jces.tnc.edu.tw/copyright/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校園資訊安全宣導校園資訊安全宣導 案例分享一:學生駭客竊取帳號修改網站案例分享一:學生駭客竊取帳號修改網站 事件由來事件由來: 北區某知名高中之學生於駭客教學網站習得駭客入侵技巧,練習入侵多所學校網站,並於某小學

12、網 站發布學校寒假延長訊息假消息,另刪除多所學校網站重要資料。 預防或解決方式預防或解決方式: 如果您必須要離開公用電腦一段時間,登出所有的程式並關閉所有可能含有機密資訊的視窗。 校園應加強宣導駭客行為必須擔負法律責任。 建置網站開發程式應加強系統安全 ( 如輸入欄位必須進行字元檢查 ) ,避免產生程式漏洞,遭駭客入侵。 網站作業系統、資料庫、服務軟體 ( 如 webServer) 應定期更新軟體,避免系統漏洞產生。 案例分享二:案例分享二:USBUSB 隨身碟應注意資料保全事項隨身碟應注意資料保全事項 因資訊技術進步、使用輕巧和價格下跌, USB 隨身碟幾乎已經是人手一個,再加上容量與傳輸速

13、度 不斷大幅提升,使其應用層面日趨寬廣。但在大量使用此種便利產品時,您是否也相對留意到一些 資料安全性的問題?以下提供幾點在使用上值得注意的事項和大家分享。 隨身碟的結構隨身碟的結構 因隨身碟採用 Flash 記憶體作為儲存媒體,故隨身碟輕、薄、短、小且耐震(相對於傳統的硬式磁 碟),但因 Flash 記憶體是由半導體所構成,且需靠電源驅動,如果電壓不穩定或是突然電源中斷, 可能造成儲存資料錯亂甚至記憶體損毀,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未先停止該裝置就直接拔離電腦;正確 作法是先以滑鼠左鍵點選桌面右下方隨插即用裝置圖示安全地移除 USB Mass Storage Device, 等到出現可以放心移除硬體

14、的訊息出現時,再將隨身碟拔離電腦。資料保全資料保全 參加各式會議時,常看到聽眾拿著隨身碟請講師複製會議相關檔案。但在講師複製的同時,您的檔 案是否也被複製到他的硬碟,是否可能造成機敏資料外洩? 隨身碟體積隨身碟體積 隨身碟具有輕、薄、短、小的優點,但這項優點也可能變成缺點,隨身碟體積小容易遺落,並同時 造成資料遺失與外洩。 因此,使用隨身碟應謹記下列原則: 先執行安全地移除 USB Mass Storage Device 。 再拔除裝置。 不儲存機敏性資料,如必須儲存應加密,並於使用後將資料立即刪除。 妥善保管避免遺失。 個人使用隨身碟除了要注意上述事項外,在辦公室裡更要提防個人電腦或伺服器裡的機敏資料被有 心人士利用隨身碟輕易盜拷;所以,平常除需養成螢幕淨空與機敏資料加密等習慣外,若電腦使用 USB 的機會極少,可考慮封鎖電腦 USB 傳輸資料功能,以策安全。 - 資料來源- 教育部提升校園資訊安全服務計畫服務團隊 安侯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附件二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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