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2008年宗教工作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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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坪县2008年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华坪县人民政府华坪县2008年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 任 书考 核 方:华坪县人民政府 负责人:被考核方: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二八年五月三十日1华坪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宗教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华坪作出新贡献,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3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215号),以及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6号),云南省200

2、8年度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责任书。一、考核单位:华坪县人民政府责任(具体由华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一)在县委的领导和云南省宗教事务局的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对被考核单位的宗教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核、审批有关行政许可项目;协调处理跨县、乡(镇)之间影响宗教活动秩序和宗教领域稳定方面的问题。(二)制定华坪县2007年度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乙方的宗教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实施奖惩。二、被考核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具体由各乡(镇)民宗局负责(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县民宗局的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深入贯

3、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巩2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推动各爱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我教育;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和谐相处,动员广大信教群众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为当地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作出应有贡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进一步促进宗教活动的正常化;认真研究并及时排除影响宗教领域团结稳定的各种隐患,预防和妥善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把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4、积极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为进一步维护和促进宗教领域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作出积极贡献。(二)年度末,按华坪县2008年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接受考核单位的量化考核和奖惩。附件:华坪县2008年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3附件:华坪县2008年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自评分自评分考评组考评组 评评 分分 1、县(区)每年应有1 次党委、政府召开的全 县(区)性或党委、政 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 参加的宗教工作会议; 县(区)党委、政府每 年应有不少于1次的宗教 工作汇报会(4分)。1、未召开会议的扣 2分。 2、未召开宗教工作 汇报会的扣2分。2、县(

5、区)应建立党委 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并 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 究部署宗教工作(4分)。1、县(区)未设立 领导小组的扣2分。 2、县(区)领导小 组召开会议少于2次 的扣1分,少于1次 的扣2分。第一条切实加强 和改善党 和政府对 宗教工作 的领导, 确保宗教 工作顺利 开展(25 分)3、县(区)应设立民族 宗教事务局称谓的政府 宗教工作机构;乡(镇) 党委、政府应设有分管 宗教工作的领导(4分)。1、县(区)未设立 宗教工作机构的扣2 分。 2、辖区内乡(镇) 党委、政府未设分 管宗教工作领导的 扣2分。4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自评分自评分考评组考评组 评评 分分 4、县(区)政

6、府每年度 除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外, 财政应安排宗教工作专 项经费,确保工作顺利 开展(4分)。1、县(区)政府财 政未明确列项安排 宗教工作专项经费 的扣2分。 2、省宗教工作重点 县(区)财政未安 排宗教工作专项经 费3万元以上,或有 其它县(区)财政 未安排宗教工作专 项经费,万元以上 的扣2分。5、县(区)宗教工作部 门应积极主动向党委、 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工作(4分)。县(区)每年没有 向分管领导请示汇 报工作的扣4分;只 有1次的扣2分;2次 以上的不扣分。第二条切实加强 和改善党 和政府对 宗教工作 的领导, 确保宗教 工作顺利 开展(25 分)6、在当地党委、政府领 导下,认真

7、完成省宗教 局、市民宗局安排布置 的各项任务,并按要求 及时报送有关文件、材 料、信息(5分)。未按要求报送有关 文件、材料、信息 的,1件(次)扣0. 5分,扣完5分为止。5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自评分自评分考评组考评组 评评 分分 1、县(区)应制定宗教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将责任书签订、分解落 实到辖区内有宗教工作 任务的乡(镇)(4分)。1、责任书没有签订 的扣2分。 2、责任没有分解落 实到有宗教工作任 务乡(镇)的扣2分。2、应积极、主动协调、 配合有关部门排除、化 解影响宗教领域团结稳 定的隐患和矛盾,妥善 处理群体性事件,使问 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 萌芽状态;配合有

8、关部 门全面推动“平安县 (市、区)、平安乡 (镇)”的创建工作(4 分)。对此项进行综合考 评。但对获得州 (市)级维稳工作 先进以上奖励的可 得满分8分;在辖区 内因宗教工作部门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 策、工作失误、处 置不力等酿成较大 (III级)以上群体 性事件,或酿成群 体性事件由省委、 省政府领导或中央 部门领导直接协调 解决的酌情扣分。第二条在县(区) 辖区内全 面落实宗 教工作目 标管理责 任制,做 到年初有 部署,年 内有指导、 监督、检 查,年终 有考核总 结,并实 施奖惩, 切实做好 辖区内的 宗教工作 (40分)。3、认真贯彻落实中央、 省、市维护藏区团结稳 定工作精神,各

9、区县要 参照市委成立藏区工作 领导小组和完善区县领 导和统战民宗部门负责 人联系重点村社、重点 寺院、重点人员的制度, 并组建维护藏区稳定工 作队,开展好辖区内的 维稳工作。各区县党委 政府、统战、民宗等部 门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 度,对藏区稳定工作情 况实行一日一报(4分)。未按要求成立组织 领导机构的,扣1分; 发生较大事件,有 一次未及时报送情 况的不得分;每日 开展维护藏区稳定 工作情况不及时报 送一次扣1分,扣完 为止。64、制定和完善处置宗教 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预 案(2分)。未制定预案的扣2分。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自评分自评分考评组考评组 评评 分分 5、对辖区内发生

10、的涉及 宗教方面的特别重大事 件(I级),应在1小时内 先电话报告,然后再书 面向市民宗局上报;重 大事件(II级),应在3 小时内先电话报告。然 后再书面向市民宗局上 报;较大事件(III级), 应在10小时内先电话报 告,然后再书面向市民 宗局上报;一般事件, 应在12小时内先电话报 告,然后再书面向市民 宗局上报。对较大事件 以上群体性事件的调处 工作情况应“一日一报” ,工作结束后须将处理 情况书面报送市民宗局 (3分)。1、对发生的较大 (III级)以上事件, 有瞒报、虚报1次 的扣3分。 2、对较大(III级) 以上事件的信息和 处理结果未按规定 和要求及时报告的, ,次扣,分,扣

11、完3 分为止。第二条在县(区) 辖区内全 面落实宗 教工作目 标管理责 任制,做 到年初有 部署,年 内有指导、 监督、检 查,年终 有考核总 结,并实 施奖惩, 切实做好 辖区内的 宗教工作 (40分)。 6、应每年对辖区内的热 点、难点问题进行2次以 上的专题调研,形成调 研报告,报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政法科(3分)。缺1次扣15分,扣 完3分为止。77、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 有结果;防止违反宗教 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上访 事件的发生(3分)。1、凡有群体性到 省委、省政府、中 央部门、市委、市 政府、省级部门上 访的,次扣1. 5 分,扣完3分为止。2、凡有群体性到 市级

12、机关上访的, 1次扣,分,扣完3 分为止。 3、没有建立信访工 作档案或档案记录 不完全的扣1分。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自评分自评分考评组考评组 评评 分分 8、应加强对境外宗教渗 透情况的调研,积极抵 御境外渗透(8分)。未进行专题调研的 扣3分。年内未形成 专题调研报告的扣2 分;年内未提出解 决问题措施的扣3分。9、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 合,加强对辖区内境外 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有 效防止其利用项目合作 实施对我进行渗透(5分) 。未进行专题调研的 扣2分。年内因处置 不力发生境外非政 府组织渗透事件并 构成危害的扣2分; 年内未提出防控措 施的扣1分。第二条在县(区) 辖区内全

13、面落实宗 教工作目 标管理责 任制,做 到年初有 部署,年 内有指导、 监督、检 查,年终 有考核总 结,并实 施奖惩, 切实做好 辖区内的 宗教工作 (40分)。10、按照考核办法,应 认真做好自评及总结, 并以县(区)政府的文 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 时抄送市民宗局(2分)。未按要求报送的扣 2分。总结报告未以 文件上报的扣1分; 不按规定填写表格 的扣1分。811、应建立健全宗教工 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 档案,每年年底市人民 政府组织考核考评时, 应报送规范的档案材料 (2分)。未提供规范的档案 材料供考核检查组 检查的扣2分。第三条认真贯彻 宗教事 务条例, 促进宗教 活动场所 的规范化

14、 建设(20 分)1、按照职权,对辖区内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 合并、分立、终止或者 变更,做好审批、审核、 登记、上报等工作及信 教群众人数进行统计备 案(6分)1、辖区内有5%以 上宗教活动场所登 记手续不健全并问 题突出的扣2分。 2、有1%以上宗教 活动场所审批、审 核、登记、上报工 作不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扣2分。 3、对信教群众人 数未进行统计备案 扣2分。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自评分自评分考评组考评组 评评 分分第三条认真贯彻 宗教事 务条例, 促进宗教 活动场所 的规范化 建设(20 分)2、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 健全管理组织,实行民 主管理,其成员经民主 协商推选,

15、并报该场所 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3 分)。1、有1以上宗教 活动场所未成立民 主管理组织并问题 突出的扣1. 5分。 2、有5%以上宗教 活动场所民主管理 组织未向登记机关 备案或备案手续不 全的扣1. 5分。93、应帮助宗教活动场所 建立健全人员、财务、 会计、治安、消防、文 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民 主管理制 度;每年应组织1次以上 多途径、多方式的监督 检查工作(4分)。1、有5%以上宗教 活动场所民主管理 制度不健全并问题 突出的扣2分。 2、每年未对50%以 上宗教活动场所开 展监督检查的扣2分。4、认真做好宗教教职人 员的选拔、认定、备案、 离任等事项的登记(4分) 。1、10以上未登

16、 记的扣4分。 2、 20%以上登记 不健全的扣4分。5、宗教团体的成立、变 更和注销符合法律要求, 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3 分)。存在不符合要求事 项的,1个问题扣0. 5分,扣完3分为止。考核内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自评分自评分考评组考评组 评评 分分第四条切实加强 和改善党 和政府对 宗教工作 的领导, 确保宗教 工作顺利 开展(25 分)1、积极运用各种媒体和 平台,在辖区范围内广 泛宣传党的宗教工作基 本方针、宗教事务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3分)。每开展1次得15分; 少于2次的扣3分。102、应积极创造条件抓好 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工 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 “三支队伍”的学习培 训(5分)。以其中的任意2项为 基本任务,每项 (次)培训得2. 5分; 少于2项(次)培训 的扣5分。3、每年应召开2次以上 宗教界人士座谈会(2分) 。每召开1次得1分; 少于2次的扣2分。第 五 条对工作有 创新、成 绩突出(5 分)对工作有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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