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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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讲座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主要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2第一第一节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法的概念、特征、分类类和安全生和安全生产产法律体系的法律体系的基基 本本 框框 架架 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有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

2、法。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法的特征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3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3、和行政规章。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有 3 层 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念、方式和目标,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法律活动的总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人人守法。 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这是一种狭义上的法治概念,主要是指各种立法活动。 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为了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具有 3 个特点: 法律规范的高速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

5、基本框架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审议通过并于 2002 年 1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

6、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5 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 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二二二主要法律法主要法律法规规有关安全生有关安全生产产内容内容一、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91号 公布 , 自 1998年 3月 1日 起 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内容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共17条。本章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规定,对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职工

7、及其相邻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内容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建设工程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保护的规定、施工现场环境控制和处理、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政府机关监管职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装修的规定、房屋拆除安全的规定、建筑施工事故采取紧急措施和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6过,2002年6月29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8、 第 70号 公 布 ,自 2002年 11月 1日 起 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方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基础保障、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9、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主要内容有: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等。四、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有:第13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第135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第137条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第139条关于消7防责

10、任事故罪的规定。五、民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直接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主要是第125条、第126条的有关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六、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8年

11、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主要内容有: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体制、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违反消防法应负的法律责任。违反消防法的法律责任有: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企业责任、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责任、发生火灾后相关人员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的责任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所应负的法律

12、责任。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8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制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有: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职责,发生 特 大 事 故 后 有 关 方 面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以 及 对有 关 事 故 责 任 人 的 处 罚 。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13、,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根据本条例第20条至第38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应当建立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章、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4、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筑施工的技术管理以及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相关法律责任9和施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九、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内容有:条例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

15、生产条件及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监督检查、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并决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该条例的内容包括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其中“总则”第

16、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十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5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局)令第1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主要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等内容。十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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