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部分的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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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部分的重点提示回避部分的重点提示 名师讲座名师讲座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在理解回避的适用人员范围时需特别注意: 1.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人员在回避的适用人员中列入“检察人员”的范围,由 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其回避问题,但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第 2 款“对侦查人 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规定时,他们列入“侦查人员”的范 围。 2. 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中被指派或者聘请参加 诉讼的这类人员”中。 3. 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 理审判员和人

2、民陪审员。 4. 基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此,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也可以作证。 我国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我国回避的适用范围不仅针对法官,对 各个诉讼阶段处理案件的公安、检察人员都存在回避问题;二是我国回避的适用范围不仅 仅指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一切对案件的处理有决定权的人都存在回避问题。 二、回避的理由二、回避的理由 我国只实行有因回避制度,不承认无因回避制度,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回避的理 由作了明文规定。属于回避的适用范围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应当回避 的理由: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其中, “当事人”

3、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 同胞兄弟姊妹。就审判人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 规定第 1 条对回避适用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 2. 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就审判人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1 款第(四)项规定,审判人员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

4、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即近亲属关系) 的,应当回避。注意:“其他关系”的存在或出现,只有达到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 才构成回避的理由。 5.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第 1 款) 。为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2 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1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 )为本案当事人 推荐、介绍代

5、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 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注意: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27 条) 。 6. 其他应予回避的情形: ( 1 )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办

6、理。参加过本案 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 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最高人民检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9 、 31 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 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 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31 、 32 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 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31 、 32 条) 。

7、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 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 诉讼法第 206 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减刑、假释裁定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 重组合议庭再作裁定(刑事诉讼法第 222 条) 。 ( 2 )离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 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 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 的除外。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

8、,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不予准许;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 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 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三、回避的种类三、回避的种类 1. 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主动地提出回避。 2. 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 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注意:申请回避的权利仅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 。 3. 指定回

9、避 ( 1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们回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9 条) ;( 2 )应 当回避的人员(包括检察人员、检察长等) ,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 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第 25 条) ;( 3 )应当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法院院长等) ,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 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26 条) 。注意:指定回避的前提是,应当回避的人 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 就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而言,决定权在相关机关的负责人或者负责的相关机构,本人或者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是提出请求,而无权决定回避的最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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