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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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n一、概述n二、结婚的法律适用n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n四、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与离婚的法律适用n五、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n六、收养的法律适用n七、监护的法律适用n八、扶养的法律适用一、概述n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包 括婚姻关系、夫妻关系、离婚关系和分 居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和扶 养关系等。它具有以下特点:n(1)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该法律关系的 统一实体规范,而是靠各国的冲突规范 或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来调整。一、概述n(2)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时,法院 的管辖权比在处理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 时显得更为重要。许多国家都力求对与 本国公民有关

2、的婚姻家庭案件行使管辖 权。n(3)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 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的情况较多。二、结婚的法律适用n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条件结成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只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才能有效成立。n(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n(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n(三)领事婚姻n(四)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n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 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n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 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 定婚龄。n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

3、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 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结婚(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n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n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n2.当事人属人法;n3.混合制1. 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n是一条古老的但目前仍流行的冲突规范n主张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 效婚姻n有关理论支持包括“场所支配行为”、“既得权” 等;有利于维护婚姻举行地的善良风俗,简便 易行n采用的国家有美国的许多州和大多数拉丁美洲 国家n中国也采取这种做法。2.当事人属人法n符合当事人属人法的婚姻即为有效婚姻 ,否则为无效婚姻。在采用当事人属人 法的国家中又分为采用本国

4、法(国籍法 )和住所地法两种。n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 人属人法简便易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属 人法不同,主要有下列解决方法:2.当事人属人法n适用夫的本国法。已落伍于时代,被放弃n分别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即只要结婚分别 符合双方当事人各自属人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即为有效婚姻采用的国家有日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用夫妻双方各自的本国法”)、波兰、奥地 利和秘鲁等。n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只有在满足 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才 被视为是有效婚姻。如匈牙利国际私法。3.混合制n又分为两种n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以婚姻举行 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 当事

5、人属人法,如瑞士n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 下也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n比较灵活和切实可行,已为越来越多的 国家采用(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n婚姻形式要件是指婚姻必须具备的形式 或必须经过的程序。各国形式要件规定 不同,包括:n民事婚姻登记方式n宗教婚姻方式n事实婚姻方式n领事婚姻方式n混合方式。(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n对于婚姻的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 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很多国家 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只要 结婚的方式符合婚姻举行地法的要求, 即为有效的婚姻。(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n有的国家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当事 人属人法。即除了规定结婚的

6、形式要件适用婚 姻举行地法外,还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外结婚也 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重叠适用的冲突 规范),或者规定在内国结婚的外国人,如果 遵守了他们的本国法对婚姻方式的要求,也属 有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这种立法方式 ,明显地表现了广泛地承认婚姻效力的倾向。(三)领事婚姻n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 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 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 成立婚姻的制度。有的国家明确承认领 事婚姻,而有的国家要求以条约或互惠 为条件(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n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 用婚姻缔结地法。

7、仅从字面上理解n(1)这一规定只涉及涉外婚姻的一种,即中 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而对中国公民之间 在国外结婚或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结婚以及外国 人之间在外国结婚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2 )既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结婚, 也指在境外的结婚;(3)没有区别实质要件 和形式要件,似乎都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n我国处理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还有1983 年8月17日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 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 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院发布的关 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 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发布的 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

8、理 意见的批复(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n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n按照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 批复,要求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 的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 有效性,使我国的婚姻登记在当事人本国或第三国有 效,可以让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结 婚登记的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按宗教仪式结婚 ,但如要使其婚姻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须按我 国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n实行婚姻举行地法(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n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n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

9、定:“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 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 处理”n似乎是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也考虑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如果不存在当事人故意规避中 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只要符 合中国法或居住地法的规定(无条件的选择性 冲突规范),婚姻即为有效。(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n领事婚姻n在条约和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 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 使领馆成立的婚姻有效。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 九编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n第六章 婚姻家庭n第六十一条 结婚的实质条件和效力,适用婚姻缔结 地法律。n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境外缔结的合法

10、婚姻,但当事 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 定的除外。n结婚形式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符合当事人一方 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均 为有效。n具有同一国籍或者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结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由其所属国领事依 照其所属国法律办理结婚。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n夫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所产生的特 定男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n(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n(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n(三)中国的相关规定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n夫妻人身关系(

11、又称婚姻的一般效力) 是具有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 社会和家庭中有关身份、地位等方面的 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姓氏权、同居义 务、忠贞及扶助义务、住所决定权、从 事职业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夫妻间的日 常家务代理权等方面的内容.(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n适用当事人属人法n适用法院地法n适用行为地法n适用有利于夫妻人身关系效力确定的法律(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n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n夫妻人身关系与人的身份有很密切联系,所以 在解决夫妻人身关系时也适用属人法.但由于 对属人法各国理解有所不同,又分为如下一些 法律适用规则: n(1)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 n(2)适用丈夫本国法n(3)以夫妻

12、双方共同本国法为主兼采住所地 法或法院地法。(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n适用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n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诸问题原则上适用 属人法,但有时也关系到法院地和行为 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在法律 适用上应考虑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n适用有利于夫妻人身关系效力确定的法律。n奥地利1978年国际私法第18条规定:(1 )婚姻的人身效力依配偶双方的共同属人法, 如无共同属人法,依他们的最后共同属人法, 只要还有一方仍保有它;(2)否则,依配偶 双方均有习惯居所的国家的法律,只要一方仍 保有它;(3)如婚姻依上述第1款所指定的法 律未生效,而在奥地利的管辖范围内为有

13、效, 其人身法律效力依奥地利法;但如配偶双方与 第三国有较强联系,并且根据它的法律,该婚 姻也产生效力,则以该第三国法律取代奥地利 法。(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n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是指具 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 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婚姻对双方当事 人的婚前财产发生什么效力,婚姻存续 期间所获财产的归属,以及夫妻对财产 的管理、处分和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制度 。其法律适用主要采用意思自治或属人 法原则等。(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n意思自治原则n由于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将婚姻关系看作是 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因此在夫妻关系的法律 适用上,也主张把“意思自治”原则用来解决 夫

14、妻财产关系。这种做法是“意思自治”原则 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采用的国家有美国、 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和奥地利等n注意有的国家实行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制。(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n日本:对当事人选择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夫妻 一方国籍所属国法、夫妻一方的惯常居所地法 、关于不动产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动产所在地 法)。无明示协议,适用支配婚姻人身效力的 或婚姻效力的准据法。n英国和美国:如当事人对财产关系无协议,法 官也无法推定财产关系的准据法时,动产适用 当事人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n属人法原则n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

15、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n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 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 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 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 法。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国际 公约n解决夫妻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05年7 月17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婚姻对夫妻双方人身与财 产权利义务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和1978年3月14日在 海牙签订的夫妻财产法律适用公约。n1905年关于婚姻对夫妻双方人身与财产权利 义务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对夫妻人身关系的 法律适用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该公约把结 婚时丈夫的本国

16、法,作为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 原则。n1978年夫妻财产法律适用公约对夫妻财产 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规定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 原则。(三)中国的相关规定n中国目前在涉外夫妻关系方面并无专门 的法律适用规定。在实践中有关法律问 题可参照适用关于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 用的规定。n亟需相关的立法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 九编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n第六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其共同本国法 律;无共同国籍的,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律; 无共同住所的,适用其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 无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其婚姻缔结地法律 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n第六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当事人协商 一致以明示方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法律的,适用前条的规定;但涉及不动产 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三、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其法律适用n(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n(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n(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n涉及到当事人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问题n在很多国家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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