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件》 清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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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清朝:古代(1840年前)18401901,被动变法清末(晚清):近代(18401911) 19011911,主动变法变化:中华法系解体(诸法合体诸法分立)1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一、变法修律的原因、目的和实质1、原因:挨打亡国的风险经济上,自然经济受到破坏政治上,主权独立遭到重创司法上,治外法权得以确立(领事裁判权)文化上,西学(西法)大肆涌入以致:半殖民地半封建 22、目的:维护统治的追求变法被视为:一则“皇位永固”,二则“外患渐轻 ”,三则“内乱可弭”1901下诏实行“新政”,1905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 考察后建议取君主立宪,1906诏令“预备立

2、宪” (五大臣:原为:载泽、端方、戴鸿慈、徐世昌、绍英。 出发时被炸,徐、绍辞任,改派尚其亨、李盛铎代之)大象步伐 出长城33、实质:宪政法制的外壳其“皇位永固”:目的其民主法制: 形式光绪宝座4二、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中西合璧又一个春秋战国,顽固派、改良派、洋务派、革命派、立宪派 又一个百家争鸣,中学派、西学派、中体西用派5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一、宪政改革预备立宪和官制改革1、“宪”预备立宪(期限:9年)(1)制定宪草钦定宪法大纲(1908,宪政编查馆颁布):日式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

3、11,资政院颁布):英式(简称十九信条)6前者:虽君为臣刚,君权(13条)大于民权(6条),但宣 战、媾和、统军、缔结条约、解散国会、签署法律等也是元首 通常之权。关键是君权不受任何限制(国会、内阁都是附庸)后者:辛亥革命后仅用三天就起草而成,未予实施。君权 受限,国会权力大涨皇权以宪法规定为限,皇位继承顺序 由宪法规定,皇族人员不得担任大臣、督抚。修宪、选举总理 大臣、对外缔约、对内用兵要经国会议决前者:中法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23条)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7(2)成立议会谘议局:地方议会(1909)资政院:中央议会(1910)作为未来下上议院而筹备分别议决地方、中央预算、决 算、税收、公债等

4、分别有地方、全国立法权分别可由督抚、皇帝解散江苏谘议局旧址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82、“政”官制改革(1)改革官制改官府、官员名称中央官制:由六部增加为十一部 已有审判官、检察官、巡警官等称呼 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置于各部之首。刑部改为法部、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巡警部并入民政部、户部改为度支部 礼部改为典礼院,工部改为农工商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 兵部改为陆军部,还设了海军部,吏部未改9地方官制:财权、军权收归中央二、制定单行法规为规范管理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言论等尚书、侍郎、员外郎改为大臣、副大臣、左右臣、参事如:结社集会律、违警律、户口管理规则、各学堂管理通则,等10二、修订旧律修订刑法1、

5、大清现行刑律(1910)对大清律例的修订非根本性的修订仍律例合编其中,律:389条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典:过渡期极短11主要修订:改而另称刑律取消六部分篇废除部分酷刑(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增加一些罪名(破坏交通罪、妨害选举罪等)意义:既称刑律,则中华法系解体,诸法分立开始 122、大清新刑律(1911)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冈田朝太郎(日)帮修,颁布但未实施411条,附暂行章程5条其一、立法体例上,剔除非刑内容,不以六部分篇, 总则分则分列(沈家本:五变之一“更定刑名”) 13其二、犯罪规定上,有:罪刑法定、人人平等、追 诉时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少年犯罪、累犯,等( 沈家本:五变之一“删

6、除比附”)罪刑法定:删除比附、类推 人人平等:废除八议、五服制罪、存留养亲、十恶不赦、 请、减、赎、当引发论战14其三、刑罚处罚上,删除部分死刑、废除流刑笞杖 、规定缓刑伪释、确立了自由刑(沈家本:五变之一“酌减 死罪”,“惩治教育”) 主刑:死、无、有、拘、罚 从刑:剥夺公权,没收财产沈家本15其四、法系性质上,近代法与古代法、中法与西法 ,地主阶级法(中)与资产阶级法(西)混杂表征: 大清新刑律和附则暂行章程并举法理派与礼教派斗争的折中163、礼法之争起因:因起草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焦点:如何对待三纲五常、礼教与法理、德与法、中与西派别:法理派沈家本、杨度等礼教派张之洞、袁世凯

7、、劳乃宣等争点:其一、干名犯义之争(干名:冒犯名分 干名犯义:卑幼指控、检举尊长)礼教派:十恶之“不孝”,应列专条法理派:可告之事,不列专条,不应定罪但禁诬告17其二、存留养亲之争礼教派:鼓励孝道,应列专条法理派:诱人犯法,不列专条其三、子孙违反教令之争礼教派:应算罪,应入律法理派:不是罪,是道德、教育问题,不入律18其四、子孙对尊长可否正当防卫之争礼教派:不能防卫,只能承受或逃跑法理派:可以防卫,而且你礼教派既认为子杀父,应定不孝之罪那么,父杀子就应定不慈之罪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19其五、无夫奸、亲属相奸之争礼教派:无夫奸应入律亲属相奸属十恶之“内乱”,应斩立决法理派:无夫奸是道德、教育问

8、题,不入律亲属相奸,是罪,依和奸有夫之妇的通奸罪定刑(3年)即可,不列专条 20争论结果(只涉父权、夫权二纲,未涉君权):刑律正条之后加:附则暂行章程5条法理派的某种胜利:总则、分则之外加附则,411条律条后加5条章程章程“暂行”,律条非暂行附则暂行章程5条: 保留无夫奸罪; 子孙对尊长无正当防卫权; 杀伤尊亲属,斩,掘尊亲属坟、毁尊亲属尸,可判死刑; 强盗罪, 可判死刑; 谋害皇帝、颠覆政府、投靠敌国,斩 注意 死刑的法定处刑方式,本来只规定了:绞 21三、制订新律起草民商法、诉讼法1、商事立法 因1906年下令改革官制而分:第一阶段 商部起草 钦定大清商律(140条) (19031907)

9、 (1904年)第二阶段 修订法律馆起草 大清商律草案(1008条) (19071911) (1908年) 改定大清商律草案(367条)(1911年)两阶段各部还就破产、商标、保险、海运、银行起草了许 多单行商事法规22钦定大清商律(第一部)大清商律草案 (第二部) 改定大清商律草案(第三部)第一部:商人通例公司律两编第三部:总则公司两编第二部:公司、票据、海商、海运、保险、行纪、经纪等,无 所不包标准的民商分立第二部:不合国情也未完成 ,第三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继承之表面的民商分立 实为单行公司法23民商合一模式:瑞士首创,英美法系采之民商分立模式:法国首创,大陆法系采之(日、德等)第三部:

10、改定大清商律草案 是对第一部:钦定大清商律的改定第二部:大清商律草案也叫志田案 因聘了志田钾太郎(日)起草而得名24内容和意义:规定了商事主体的地位、权利、奖励、便利等规定了公司种类、机构、设立、变更、解散等表明了重商富国的新理念(有重大贡献的可授爵授 官)但有急于求成、不合国情、忽视商业安全等不足(如:一般公司之登记、资本、变更、解散等,听其自便,未作 规定)252、民事立法大清民律草案(1569条) (1911年)只是草案,未予颁布 总则 前三编 债权 修订法律馆起草,代表法理派,体现西法物权亲属 后两编 礼学馆起草,代表礼教派,体现中法继承中西合璧较先进较保守泊 来洋 果26内容: 前三

11、编 总则: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时效等债权: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占有等该三编 :沈家本聘松冈义正(日)指导贯彻西方民法三大原则:私产神圣、契约自由、损害赔偿国际接轨、“西学为用”27后两编亲属:最长之男为家长(长幼有序)无男长者,女长者方为家长(男女有别)成立亲属会,由家长统摄家政(父为子刚)结婚、离婚,一般要经家长同意,等继承: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权不得抛弃该草案: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继受之体现传统中国一大根本:家庭本位、家长尊贵、家国一体等 中国特色、“中学为本”283、诉讼立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英

12、式的,伍庭芳主持(260条)(1906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日式的,冈田朝太郎(日)主持(515条)(1911年)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德式的,松冈义正(日)主持(800条)(1911年)还立:监狱律(沈家本聘小河滋次郎起草)、法院组织法等前者:取英美法系,不合国情,“礼法之争”中被否决后两者:取大陆法系,已公布,但未实施,只是草案当时暂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29内容:管辖、审判组织、当事人、初审、上诉、再审、执行等意义:其一、首次区分实体和程序、民诉和刑诉(民诉:审理之曲直,刑诉:审罪之有无)其二、吸取西方诸多先进的诉讼制度其三、为后世的诉讼立法奠定了基础如:审判公开、三审终审、律师制刑诉:

13、检察官制、公诉制、干涉主义、公诉附带私诉制等民诉:当事人主义、不干涉主义等 另:法官检察官考试制30第三节 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举措改革起因:领事裁判权的攫取会审公廨的建立改革目的:收回治外法权清末会审公廨会审公廨: 一则中国司法主权不独立二则西方审判有其先进性重证据、不刑讯、辩护制、陪审制等 治外法权在中国:1843194331一、司法机构的改革其一、“公”(警) 巡警部(先) 民政部(后 )地方警察机构:另有名称其二、“检” 审检合署,自上而下在四级法院内 分设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 厅32其三、“法” 自上而下分设大理院、高等审判厅 、 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共四级

14、审判机关其四、“司” 刑部 改称法部,省按察司 改 称提刑司。行政与司法分开。其五、监 新式监狱(如赵尔巽首创的山西“罪犯习 艺所”及京师模范监狱、奉天模范监狱)33二、诉讼制度的改革其一、制订诸多程序法 实体与程序分开其二、引进诸多新制度 如:四级三审制、三审 终审制、审判公开制、附带民诉制、辩护制、当事人主 义、自由心证,等34小结:其一、变法修律的目的上,维护统治与图强振兴的 结合后者一直说得太少。其实维新派、洋务派、立宪派、革命派 都有此目的。其二、变法修律的举措上, 被动开展与主动进行的结合1901实行“新政”、1906“预备立宪”: 主动标志35其三、变法修律的内容上,中法与西法、古法与今 法、保守与先进、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结合这其实是渐进式改革的常态,比西化派、国粹派可行,是古 为今用、洋为中用其四、变法修律的结果上, 难免灭亡与铺垫后世的结合被国民政府、台湾地区政府继承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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