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件》 第四讲++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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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第一第一节节节节 犯罪犯罪 学理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应受刑罚处罚罚处罚 的行为为 1具有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违法性 3应应受刑罚惩罚罚惩罚 性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犯罪的特征 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指刑法所规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为构成犯罪所必须须具备备 的一切客观观和主观观要件的总总和。二、犯罪构成主 体客 体主观观方面客观观方 面犯罪构成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1一般客体2同类类客体 3直接客体 (一)犯罪客体 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1危害行为为: 作为为不作为为 2危害结结果: 已经发经发 生可能发发生3危害行为为与危害结结果

2、之间间的因果关系4犯罪的时间时间 、地点和方法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1自然人犯罪主体 分为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要求有 特殊的身份和职务职务 。2单单位犯罪主体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三)犯罪主体 双罚罚制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1犯罪的故 意 直接故意 间间接故意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放任危害结果发生2犯罪的过过 失 过过于自信的过过 失 疏忽大意的过过失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九章 刑事法律制度1犯罪主体必须须是两人以上2犯罪的主观观方面,必须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犯罪的客观观方面,必须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为 二、共

3、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九章 刑事法律制度1. 主 犯 (1) 犯罪集团团的首要分子(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2. 从 犯 3. 胁胁从犯 4. 教唆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起次要或辅辅助作用的 被胁胁迫参加犯罪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为; 被教唆者为为达到刑事责责任年龄龄且 具备备刑事责责任能力的人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犯罪分子为为了犯罪,准备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行为为状态态 对对于预备预备 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轻、减轻轻 或者免除处罚处罚 三、犯罪形态态(一)犯罪预备 第九章 刑事法律制度1犯罪分子巳经经着手实实行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

4、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轻或者 减轻处罚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 第九章 刑事法律制度在犯罪过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动放弃犯罪或者自 动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结果发发生的行为为状态态 1自动动中止犯罪2自动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结果的发发生 对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损害的,应应当免除 处罚处罚 ;造成损损害的,应应当减轻处罚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类型几种典型的犯罪 一、抢劫罪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 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5、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 财物的一种手段;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 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 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 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 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

6、,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 、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 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 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 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 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抢劫罪的转化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7、,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 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盗窃罪 罪与非罪: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 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 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 把偷窃自己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相 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 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

8、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 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案例:入户盗窃“零获利”被究刑责 2011年7月18日下午两点,朝阳小红门村一废品收购站老板老林吃完午饭回来,在大院门口看到一名男子慌慌张张从自家平房窗户往外爬 。老林冲进院内将男子堵住,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正在附近巡逻的小红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男子抓住。 经审查,嫌疑人孟某称前不久刚来北京,当天见大院没有人,隔着玻璃看见屋内放着厚厚一沓钱

9、,便钻进屋内准备将钱偷走。可是还没 来得及拿钱,孟某便听见院外有脚步声,怕被人发现又从窗户钻出,结果还是被抓。尽管孟某没有将钱偷出,但其行为已构成入室盗窃,警 方依法将其刑拘。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正 一、法条修改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 可以判处死刑。 (二)将将盗窃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表述为五种 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罪状表述更具体,

10、更具操作性。 三、绑架罪定罪量刑: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 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认定绑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 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

11、者绑架 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 2、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 犯罪行为,实践中大多是催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与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 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 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 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 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

12、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 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3、正确 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 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应当以绑架罪定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 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1997年刑法已将“情节 特别严重”具体改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既明确,又便于操作

13、。因此,对 于既绑架他人,又将被绑架人杀害的,只能定绑架一个罪,不能定绑架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实 行并罚。 第九章 刑事法律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刑罚刑罚刑罚罚是统统治阶级惩罚阶级惩罚 犯罪的一种严厉严厉 的制裁 方法。我国刑罚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刑事法 律对对犯罪分子实实行惩罚惩罚 的制裁方法 一 、刑罚罚的概念和种类类第九章 刑事法律制度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罚时 最高不能 超过过3年。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罚时 最高不 能超过过1年。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罚时 ,有期徒 刑可以超过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

14、过过20年。 剥夺夺犯罪分子终终身自由,实实行强制劳劳 动动改造。 犯罪的时时候不满满18周岁岁的人和审审判的时时候怀怀 孕的妇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能判处处死缓缓。 (一)主刑第九章 刑事法律制度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判处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缴纳 一定数额额金钱钱的 刑罚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义市场场 经济经济 秩序罪和其他以贪财图贪财图 利为为目的的犯 罪 剥夺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动权 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5、(二)附加刑 1.罚罚 金2.剥夺夺政 治权权利第九章 刑事法律制度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财产 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 制无偿偿地收归归国有的刑罚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 安全和严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义市场经济场经济 秩序、侵犯财产财产 以及以营营利为为目的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 对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 附加适用驱驱逐出境 3.没收财产财产(三)驱逐出境 第九章 刑事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对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 决定刑罚罚的活动动,具体是指人民法院 依据刑事法律,在认认定行为为人构成犯 罪的基础础上,确定对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处 刑罚罚、判处处何种刑罚罚以及判处处多重的 刑罚罚,并决定所判处处的刑罚罚是否立即 执执行的审审判活动动. 以犯罪事实为实为 根据以刑事法律为为准绳绳 二、刑罚罚的具体运用(一)量刑 第九章 刑事法律制度受过过一定的刑罚处罚罚处罚 ,在刑罚执罚执 行完毕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法定期间间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后罪 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罚(3)后罪发发生的时间时间 ,必须须是在前罪的刑罚罚执执行完毕毕或者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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