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第六讲:唐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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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唐朝法律制度“礼法结合”的完成 一、唐律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政治经济的高度发展(一)唐朝的建立1、隋朝的建立与灭亡隋文帝杨坚于公元581年篡夺北周政权 ,统一中国北方,建立隋朝。公元 589年灭南陈 ,结束自公元220年以来 的分裂局面。在隋朝初期,有百业俱兴 的气象。在法制建设方面,制定了著名 的开皇律。但在文帝后期和隋炀帝 时期,皇帝昏庸无道,国事日衰。隋炀帝其人:隋煬可怜為天子,后主不幸生帝家 。若使二人窮到老 ,一為名士一文豪 。隋末农民大起义 。隋唐演義。2、唐朝的兴起与衰败李氏集团的兴起。李世民李世民的历史地 位。公元618年,在激烈兼并战争中取 得胜利的李渊 、李世民父

2、子建立唐朝 ,定都长安。李渊是为唐高祖。李世 民发动 “玄武门 ”政变 ,夺取政权, 是为唐太宗。经过高宗、武则天等数 代,到唐玄宗李隆基即位时 ,唐朝达 到发展的鼎盛时期。但随后发生的“安安 史之乱史之乱”,则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由鼎盛 到衰落的分水岭。唐王朝再传 十余代 ,终于在公元907年被后梁武帝朱温 取 代。(二)唐律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政治领域:经过两千余年的政治积累,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基本上趋于成 熟。例如,在中央政治运作体系方面, 形成成熟的“三省六部三省六部”制: 皇帝中书省 门下省 尚书省(执行) (承旨) (封驳) 吏部吏部 户部户部 礼部礼部 兵部兵部 刑部刑部 工部工部又如

3、:选拔人才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度在唐朝 有了很大的发展。中国古代人才选拔机制的发展:西周时期:任人唯亲 、世卿世禄 ;春秋战国 :养士、军功秦汉时期:察举 、举荐(举孝廉、 方正)魏晋时代:九品中正制隋唐以后:科举考试在唐朝科举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常科:定期考试 ,有秀才科、进 士科、明经 科、明法科、明算科、童 子科、道举 科等; 制科:清平干济 、博学鸿辞武科:骑射经济领域:经济繁荣 租庸调制度思想文化领域:儒道佛进一步融合诗辞歌赋 、音乐舞蹈、书法对外影响 :天朝大国 ,盛唐风韵 。统治阶层 :政治上比较成熟。以李世民为代表的唐初统治集团、文 臣武将均富于政治经验 。“载舟覆舟”、 “兼听则

4、明,偏听则暗”。重视法律的作用:“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 政,莫此为先”“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 教之用”。二、唐朝主要立法成就(一)唐律制定的蓝本隋开皇律开皇律制定于隋文帝开皇三 年,是以优秀的北齐律为蓝本 、在许多方面都有贡献的一部法典 :(1)开皇律12篇篇目,完 全被唐律继承。而且唐代主要法典 亦是采500条条文的规模;(2)开皇律将北齐律 的“重罪十条 ”改为“十恶 ”,亦为 唐律完全继承; (3)开皇律确立了以“笞、杖、 徒、流、死”等五种刑罚为主体的刑罚 体系,此亦为唐以后的各朝法典所承襲 。此外,开皇律还大幅度地减 轻量刑幅度,“化重为轻 ”,这也为 唐律的完善打下了重要

5、基础 。(二)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 武德律是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四年 颁行的唐朝第一部正式法典,共12篇, 500条 。李渊在当皇帝之前、与各路反王争夺天下 之际 ,曾仿效刘邦“约法三章”,公布 “约法十二条 ”,这算是唐朝法制的开 端。立国以后,又于武德二年制定53 条“新格”。因各方面条件的限制, 武德律的制定,只不过是将 开皇 律简单的翻版,略加改造而已。其 中较大的工作是将53条新格纳入法典 ,而将开皇律抽出53条 。(三)贞观律的制定唐太宗李世民即位以后,于贞观 元年即开始着手在武德律基础上 修订法典。此项工作由唐初名臣房玄 龄等人主持,花费十余年时间于贞观 十一年完成,是为贞观律。这部

6、 法典亦为12篇,500条。此次修订法典 ,集中了唐初政治、法律领域中的精 华 参与修订,对武德律进行了大 幅度的改造,基本上确立了世代相延 的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太宗以后 对 律典的修订,改动之处皆很有限。 (四)永徽律疏的制定唐朝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在唐高宗李治时 期完成的。按照惯例,新皇帝登基以 后,都要重新对国家的律典进行修订 。所以在永徽二年,高宗召集官员对 贞观律进行小幅度的修正,主要 是更改一些地名、名词及避讳用语 。是为永徽律。在律典修订完 成后,又考虑 到“国家律学未有定 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于 是“广招天下解律人”,对永徽律 进行

7、逐条 、逐句的注解,于永徽 四年作成“律疏”,与永徽律合 编在一起,通行天下,称为永徽 律疏。永徽律疏共有12篇, 502条 。每条律文之后,附有对该 条律文的“疏议 ”即注解,成为一部 严密而完整的法典。在元朝以后, 永徽律疏被称为唐律疏议 ,一直流传至今。唐律疏议 是中国 现今完成保存下来的法典中最早的一 部,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五)唐六典的制定唐六典是唐玄宗时 期制定的中 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唐玄宗时,考虑到国家机构的运作 未有一个凭准,乃饬令臣下按照“理、 政、礼 、教、刑、事”六目编撰大唐六 典。经过十余年的工作,30卷规模的 唐六典编撰完成。其中按六类 分

8、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办事 规程等内容。 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 (六)关于大中刑律统类大中刑律统类 是晚唐宣宗时期 颁布的一种新形式的法典。宣宗时考 虑到国家的法令,包括律、令、格、 式、典、诏敕等,种类繁多,有时一 类事情,不仅在律典中有规定,在令 、格、式中也可能有规定 。这样不便 于在司法中使用。所以有人开始将处 理同一类事务的律、令、格、式等进 行综合汇编 ,称为“刑律统类 ”。后来 朝廷也以为很方便,就将律典与附属 法规结合起来编撰并颁行天下,谓之“ 大中刑律统类 ”。三、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共12 篇,502条 。具体篇目是:名例、卫禁名例、

9、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依其内 容,大体可以分为总则 、分则两个部分 。分则中,又可分为 “事律”、“罪律 ”和“专则”等三个组成部分。这样 , 整部法典以总则为首,继以具体律条 , 而以程序方面的“专则 ”结束。从结构上看是很严密的。(一)“名例律”“名例律”是唐律疏议 的首篇, 也是全律的总则 。贯穿全部律条的一 些基本精神、通用的原则和术语等, 都规定在57条的总则中。具体可分为 以下几个方面:1、五刑五刑:规定国家基本的刑罚体系 。包括:笞刑笞刑:1050,分五等;杖刑杖刑:60100

10、,分五等;徒刑徒刑:从一年到三年,分五等; 流刑流刑:分2000里;2500里,3000 里三等(流刑除流放里程外,至配所 须居作一年,加役流居作二年)死刑死刑:仅斩 、绞二等。2、“十恶 ”制度在唐律疏议 “名例律”中, 紧随“五刑”之后的是“十恶 ”。该条 “ 疏议 ”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 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 篇首, 以为明诫 ”。“十恶 ”重罪具体指:谋反谋反:谓谋危社稷,实指谋 害 皇帝; 谋大逆谋大逆:谓谋毁宗庙 、山陵、宫阙 ;谋叛谋叛:谓背国从伪 ;恶逆恶逆:谓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兄、夫、夫之祖父母等 ;不道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及造蓄蛊 毒

11、、厌魅;大不敬大不敬:盗大祀神御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 ,和合御药 ,误不如本方;造御膳,误犯食禁; 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 ,情理切害,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不孝不孝:谓控告、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及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及作乐 、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丧 。不睦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属 ,殴 夫等; 不睦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属 , 殴夫等; 不义不义:谓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闻 夫丧匿不举哀等;内乱内乱:指家庭内的乱伦行为 ,如 与父妾、祖父妾通奸等。按照唐律的规定,凡犯“十恶 ”者, 不仅处刑极重,而且有一系列特殊的

12、规定,如:犯此十者,“常赦所不原”;不适用“八议”等特权制度;不适用“亲属相容隐”及“告父母 ”等限制。3、“八议”等特权制度(1)八议議親:皇帝袒免以上親;太皇太后、 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議故:謂宿得侍見、特蒙接遇歷久者 ;議賢:謂有大德行,賢人君子、言行 可為法則者 ;議能:謂有大才藝,能整軍旅、苙政 事,鹽梅帝道、師范人倫者;議功:謂有大功勛,能斬將搴旗、催 鋒万里,或率眾歸化,宁濟一時,匡 救艱難,銘功太常者;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 以上,爵一品者;議勤:謂有待勤勞,恪居官次,夙夜 在公,若遠使絕域,經涉險難者;議賓:前朝勳貴,現為國賓者。特權: “諸八議者,

13、 犯死罪,皆條其所坐及應議之狀, 都堂集議,議定奏裁;議者,原情議 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 流罪以下,減一等。 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2)上请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律該八議期 親以上親屬及孫、官爵五品以上者, 犯死罪者可上請(條其所反及應請之狀 ,正其刑名,彆奏請);流罪以下減一 等。(3)例减 七品以上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 、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 流罪以下,各例減;(4)赎 諸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官, 以及官品得減者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 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 流罪以下;听贖。 (5)官当 五品以上官,私罪一官可當徒刑二年,公罪則可當三年;五品以下者 ,私罪可當

14、徒一年,公罪當徒二年。(6)蔭親屬清人薛允升评价说 ,唐律“优礼 臣下,无微不至”。4、刑法适用原则(1)“公罪”与“私罪”唐律中对官员犯罪,有“公罪”与“ 私罪”的区别 。凡“缘公事而致罪, 而无私曲者”谓之“公罪”,即指由于承 办公务不力、失错 ,但不是出于私利 的犯罪。所谓 “私罪”,则是指“私自犯 及对制诈不以实 、受财枉法之类 ”与公事无关 、或虽属公事但藏其 私曲的犯罪 。唐律中对 “公罪”与“私 罪”除在量刑上采不同标准外,在适用 “官当”等减免制度上也有差别 。(2)同居相为隐(亲属相容隐)按照唐律的规定,凡同财共居的亲 属 ,以及大功以上亲 属 、外祖父母 、外孙 、夫之兄弟

15、及兄弟妻等,有罪 可相互包庇、隐瞒 ,部曲、奴婢亦可 为家长隐瞒 。即使为律该容隐的对象 通风报信、帮助逃亡,官府也不追究 。小功以下亲属间的容隐 ,也可减凡 人三等。谋反、谋大逆、谋叛之案不 用此律。(3)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具体标准是:年70以上、15以下及 废疾,犯流罪以下可收赎;年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杀人应 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余皆勿 论;年90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 加刑。(4)自首减免刑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自首”是指“未经言告而自首者 。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 ,文 牒虽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不得 成首。”“未发”包括“全未发”和“尚未 发”。所谓“全未发 ”是指官司或他 人皆无丝毫觉察;“尚未发 ”是指官司虽经按问但尚未举 ,他人虽 欲 言告而尚未言告;轻罪虽发,因首重 罪者,免其重罪;遣人代首,及律该 容隐者代首,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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